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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法釋義
第一部分 緒論
中國商標法律制度
中國商標法律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制定與修改為基本標誌的;或者說這部法律決定了新中國商標制度的基本原則、基本內容,並確立了一系列的行為規範。
中國商標法制定於改革開放初期的1982年,於1993年作了部分修改,時隔九年之後,再作修改。此次最新修改的幅度較大,修改事項多,從而使商標法在反映現代經濟特點,適應中國經濟發展需要方面有了顯著的進展,也使中國商標法律制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日益充實,趨向完善。
一、商標的概念和功能
什麼是商標,如何在法律上做出定義,商標是怎樣產生的,有何種功能,這是制定商標法時應有的基本認識,也是建立商標法律制度在認識上的重要起點。因為,如何認識商標,怎樣評價商標的功能,會直接影響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立法指導原則,並表現於商標法律制度的導向上和規範化的要求中。下麵作具體敘述:
1.商標的定義
什麼是商標,當前在世界上比較一致的看法為,商標就是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同其他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別開來的標誌。換言之,商標是一種用於商品上或者服務中的特定標記,消費者通過這種標記,識別或者確認該商品、服務的生產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這一基本定義表明了商標的本質屬性和主要特徵。也只有在這個基礎上,才能在不同的形式中對商標做出界定,並展開構建商標法律制度,確定其具體內容。
在中國商標法中,對商標作出的界定是,“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 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位元、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這項界定表明,商標是一種標誌,用於商品上,具有區別性,在當代它是一種可視標誌。中國商標法對商標所作的定義是準確的,揭示了商標的本質特徵。
這項定義與國際上一些通常採用的商標定義也是一致的,比如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中確定,“任何標記或標記的組合,只要能夠將一企業的貨物和服務區別於其他企業的貨物或服務,即能夠構成商標;此類標記,特別是單詞,包括人名、字母、數位元、圖案的成分和顏色的組合以及任何此類標記的組合,均應符合註冊為商標的條件;……這些標記應為視覺上可感知的。”又比如,在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中,商標“可以由能用書寫表示的任何標誌,特別是文字,其中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位元、商品形狀或其包裝組成,只要這些標誌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同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這些關於商標的定義都揭示了商標的本質特徵,說明瞭人們對於商標在認識上的共同性。
確定了商標的科學定義,有了法律上的界定,隨後進行的就應當是緊緊扣住商標的本質特徵,以實踐為基礎,形成一整套圍繞商標的制度,包括權利的具體構成、權利的確認、權利的運用、權利的保護,以及與權利相適應的種種義務,國家對商標的管理等。這些內容體現於法律形式,就是商標法律制度。
對於商標,有一個科學的、反映其本質特徵的定義是必要的,或者說應當對商標有科學的、符合實際的認識,否則就有可能貶低商標、誤解商標,甚至是否定商標應有的作用。這種現象,在歷史上若干事實可以引為教訓。所以正確地認識商標是什麼,把握住它的科學定義,是理解和研究商標法律制度的重要起點。
2.商標的產生和發展
考察一下商標的產生,實際上也就是研究商標的定義是怎麼形成的,這將有益於加深對商標法律制度的理解。對於商標的產生,應當注意以下事實:
(1)商標產生於有商品生產之後,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未有商品生產之前,在器物上的文字、圖形標記,僅僅是作為其製作者或所有人的標記;而當有了商品生產,出現了商品交換,用在商品上以示區別的標記,便是應運而生的商標。
(2)商標產生之後,經歷了隨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的過程。由於商品生產日益發達,同類商品有了多個生產者,商品市場上競爭日趨激烈,商標的作用充分發揮,其本質特徵充分顯露。所以商標從初期出現,經過發展,趨於成熟,是一個歷史的過程,商標的定義是一個歷史的概念,不是從初始到當代一直如此,應當將商標置於發展的過程中來認識它的出現及其後的演變。中國在宋代就有白兔商標等,但由於受制於商品生產的發展程度,從而也就未能進一步發展。歐洲的18~19世紀,由於商品經濟高度發達,商標作用得以發揮,商標制度逐步建立,對商標的認識和運用達到了新的高度。今天在中國或是在許多國家中,對商標的認識以及商標制度的建立,都是與一定的歷史發展過程相聯繫的,認識歷史就是為了更好地把握住商標的本質屬性,重視它的價值,建立和完善反映其本質特徵的法律制度。
(3)商標從產生到發展的過程,也是商標定義逐漸形成的過程。在發展中,商標的內涵不斷豐富,採用的形式增加,但其本質特徵不是一下子就顯露出來,而是在實踐中逐步為人們所認識。人們只應依據商標的特點去發揮它的作用,挖掘它的潛在價值,完善它的功能,並體現在法律制度中。比如,最初商標只是為了表明該商品的生產者,而後又發現它是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使用商標不僅是表明商品的來源,而且可以作為商品品質的象徵;商標不僅是生產經營者對自己的商品所作的標記,而且還發展為一種自我救濟手段,即在法律保護下,防止他人假冒自己名義生產銷售商品。
總之,回顧商標產生與發生的一些重要事實,就是應當以發展的眼光看待現代經濟中的商標,認識其本質,充分發揮其作用。
3.商標的功能
今天,人們幾乎處處可以接觸到商標,商標進入了很多人的腦海。商標有廣泛的作用,有多種不可忽視的功能,主要表現在:
(1)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
或者說商標具有識別性,這是商標的基本功能、首要功能,商標就是由於要識別商品的來源才得以產生,所以有此功能者方可成為商標,無此功能者不能稱做商標。商標識別性作為基本功能,由其延伸開來,商標還有若干與之相聯繫的功能。
(2)促進銷售的功能
生產經營者使用商標標明商品的來源,消費者通過商標來區別同類商品,瞭解商品,做出選擇,這樣,商標成為開拓市場,在市場上展開競爭的重要工具,這是商標的又一重要功能。
(3)保證商品品質的功能
生產者通過商標表示商品為自己所提供,服務提供者通過商標表示某項服務為自己所提供,消費者也通過商標來辨別商品或服務,對其品質做出鑒別,這種鑒別關係到生產經營者的興衰,因此,商標的使用促使生產經營注重品質,保持品質的穩定。在現實中,牌子倒了,整個企業難以為繼的現象時有出現。因此,商標的使用可以使生產經營者體會到市場競爭的壓力,而關注商品品質,商標從而起到了保證商品品質的作用。當然這種保證是通過商標將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聯繫在一起的一種特定的關係。
(4)廣告宣傳的功能
現代的商業宣傳往往以商標為中心,通過商標發佈商品資訊,推介商品,突出醒目,簡明易記,能借助商標這種特定標記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加深對商品的印象。商品吸引了消費者,消費者借助商標選擇商品,商標的作用便顯而易見。在現實中,商標成為無聲的廣告,更顯出商標的優勢。
(5)樹立商業聲譽的功能
商標用於顯示商品來源,保證商品的品質,進行商品的廣告宣傳,作為其開拓市場的有效手段,這都表明,商標凝結了被其標示的商品以及該商品的生產經營者的信譽,商標是商品信譽和與之有關的企業信譽的最佳標記,因此樹立商譽的有效途徑是形成聲譽卓著的商標。這種富有聲譽的商標既可有益於消費者選擇可信的商品,又可以幫助生產經營者的商譽免受侵害。而且,商標使用的範圍越廣泛,這種樹立商譽、維護商譽的作用越大,以至於企業的競爭、商品的競爭變成了商標的競爭,商標愈孚眾望,競爭力越強。
上述商標的功能,正是基於將商標準確定義,且置於市場經濟的背景下所作出的不同角度的分析。這些相互聯繫的各項功能,也可以說是商標的基本功能、傳統功能的延伸和發展。
二、商標法的制定和修改
從前面所作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商標是基於生產經營過程中創造性活動和經驗積累而產生的一種權利,也可以說是以智力活動的成果為基礎而產生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必須由法律直接確認,受到法律的保護,從而形成商標法律制度。在智力成果與法律形式相結合的商標法律制度中,商標法是它的基石,商標法確立了商標法律制度的基本規範,是建立商標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據。下面是商標法制定與修改過程中的三個問題:
1.商標法的立法目的
1982年制定的商標法是新中國的第一部商標法,因為在舊中國也曾制定過商標法。1982年是中國改革開放的初期,社會經濟發展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建立能反映當代特點的並體現商標本質特徵的商標法律制度就成為一種客觀的需要。先制定一部新的商標法,是整個制度建設過程的起點和基礎。1982年以後,商標法又經過兩次修改,得到進一步充實、完善。按照商標法現行的內容分析,它的立法目的歸納起來就是:確立適應中國改革開放所需要的商標法律制度,在明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後,就是建立這個體制的商標法律制度;確認表現為商標的智力成果的權利,用法律手段保護這種權利,也就是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通過制定商標法,並逐步的完善,澄清過去對商標的不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許多誤解,引入有現代商標特點的一系列行為規則。上述三點就是商標法立法的基本目的,在商標法的立法指導原則和各項具體規定中都將體現這個基本目的。
2.商標法立法指導原則
這些原則對商標法律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起指導作用,直接影響商標法中各項規定的立法傾向。商標法的立法指導原則集中體現於這部法律的開頭第一條。既然列為法律條文,則表明這些原則是法定的、必須遵守的。商標法立法指導原則主要為以下幾項:
(1)加強商標管理。商標的確權和使用,必須實施依法管理,而這種管理應當是有效的,形成一種適應商標特點的強有力的管理秩序,因此商標立法必須貫徹這項原則。
(2)保護商標專用權。商標法的制定就是要確認商標專用權,保護這種權利,這是商標法律制度的核心,必須將其作為一項立法指導原則。
(3)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品質和服務品質。保證品質,這是商標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這種保證功能是與商標的特點結合在一起的,商標表示商品的一定品質,商品品質不佳,人們會循著商標追蹤其來源。在商標法中,將促使商標發揮保證品質的功能作為一項指導原則。
(4)維護商標信譽。商標凝結著商品的信譽和該商品生產經營者的信譽,這種信譽不是憑空獲得的,而是通過許多智力活動與創造性的生產經營而形成的,商標信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這與保護商標專用權是一致的,應當作為商標立法的指導原則。
(5)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商標有識別性,包括對商品來源的識別和商品品質的識別,商標獲得了消費者信任,商標的所有者就應以誠信的原則維護商標信譽,不得利用商標欺詐消費者,使用商標損害消費者。其他任何人也不得利用商標損害和欺詐消費者。這是商標立法中必須貫徹的一條指導原則。
(6)保障生產、經營者的利益。商標是一種財產權利,依法取得這項權利的,就應受到保護。生產、經營者所依法擁有的商標,以及與之相關的合法權益,在商標法律制度中應當予以承認和加以保護。對於這種合法權益的保護與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並不衝突,而對與其他生產、經營者之間關係的調整則是應有的原則。
(7)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可以說這是制定商標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中國商標法律制度中所應有的總的原則。商標從商品經濟中產生,在現代經濟中獲得高度發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商標權利的產生,商標功能的發揮,商標管理的實施,都應當在法律中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成為促進發展的積極力量。
3.商標法的制定與修改
1982年制定商標法時,在客觀上有立法的需要,但是在實踐上有局限性,調整範圍僅限於為商品商標,還有若干規定帶有改革開放初期的色彩。
1993年對商標法做出第一次修改,主要是將保護範圍從商品商標擴大到了服務商標,對商標的註冊申請、許可使用的一些事項做出補充規定,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增加了懲處假冒注冊商標的幾項規定,使商標法在實踐中得到了充實與發展。
2001年,中國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有十年,不管從國內發展,還是從對外開放的角度來看,修改商標法都已成為迫切的需要。主要表現在:
(1)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長足的發展,改革不斷深化,商標方面積累了許多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經驗,需要體現於法律制度中。
(2)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實施《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對現行商標法需要做出若干相應的修改。
(3)中國先後參加了一些有關商標的國際條約,承擔了有關的國際義務,在國內法上應當做出反映。
(4)近二十年來,中國商標的申請量、註冊量成十倍地大幅度增長,經濟發展和擴大開放都需要有更為完善的商標法律制度。
所以,中國商標法的制定和修改都是有深刻的原因和積極的背景的,這是中國商標法律制度在現實的發展中逐步充實、提高、完善的過程。
2001年的商標法修改是一次重要的、幅度很大的修改,修改內容為四十七項,修改後的商標法由修改前的四十三條增至六十四條,而原有條文亦有多處修改。修改內容主要有:擴大商標保護範圍,將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納入商標法;商標註冊申請人範圍擴大,自然人可以注冊商標,兩人以上可以共同申請注冊商標;商標的基本條件和註冊條件更為清晰並增添了新的要求;商標構成要素增添了新內容,准予註冊立體商標;增加對馳名商標保護的內容,確定了馳名商標的基本標準;增加了關於優先權的條款;明確規定商標註冊申請應當真實、準確,可以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更正錯誤;保護現有的在先權利,制止惡意搶先註冊;取消行政機構的決定、裁定為終局決定、裁定的規定;增強了對商標專用權司法保護、行政保護的法律措施;完善了商標轉讓的有關規則;增加了有關對執法者的監督的規定和執法者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的規定;完善了關於商標管理體制的規定;增加了有關商標管理部門工作程式、工作效率的規定。此外,還有若干修改的內容,連同上述修改內容將在分析商標法的一些基本規範時一併闡述。總之,商標法經過大幅度的修改,將大大推進商標法律制度的完善,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發揮積極的、廣泛的影響。人們應當重視這次修改,當然更要重視修改後的商標法的基本規範。
三、商標的種類
在我國修改後的商標法中,形成了不同種類的商標,它們是依照商標的使用物件、使用目的、構成形式、知名度高低等不同標準來劃分的。這些種類的商標在法律上的體現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實際上反映了商標發展的過程,商標功能增加的過程,對商標的保護日趨加強的過程。我國商標法中商標的種類有:
1.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使用物件不同所作的劃分,商品商標是表明商品來源的標誌,而服務商標則是服務提供者標明其服務並與他人相區別的標誌。在中國商標法中,1993年始對服務商標作出規定,意味著對商標使用對象的劃分更符合實際,確認了服務領域使用商標的必要性,當然也表明商標保護範圍的擴大,適應了現代經濟的需要。因此商標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專案,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這兩項法律規定表明,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最大區別在於使用對象的不同。具體如何區別,則關鍵又在於如何界定服務一詞。比如,保險業、銀行業、旅遊業、廣告業、運輸業、電信業、學校、醫院等皆屬服務領域,包括營利性的服務和非營利性的服務。什麼樣的使用物件,應當使用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可以由管理部門做出劃分,但這兩種商標的本質特徵是一致的,因而在法律上的一些規定是通用的,所以專門規定,商標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在本文中,有些內容只提到商品商標的規定,也並非是就將服務商標排除在外,而是兩者適用同一規定。
2.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使用目的不同所作的劃分,並且是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方始列入。商標法所作的規定是:“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品質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對於這兩種商標的使用目的,也就是其各自的特徵,由法律加以確定,不容混淆,很明顯的一點就是集體商標只限該集體成員使用,非該集體的成員不得使用,而證明商標是註冊人自己不能使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條件的他人使用。
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在國際上都已先後出現,在一些國際條約中也已列入,在我國的行政法規中早於法律作出規定,反映了在現實中對這兩種商標是有需要的,它有利於樹立和維護生產經營集團的信譽,提高商標的競爭力,擴大商標的覆蓋面,獲取市場優勢,發揮商標的作用。對於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註冊與管理,其一般事項由商標法作出規定,而特殊事項則由商標法授權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3.平面商標、立體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構成形式不同而作出的劃分。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前,僅規定了平面商標,即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在視覺上均呈現於一個水平面上的商標,實際的註冊中也僅受理了視覺商標中的平面商標。對於立體商標,一些國際協定中列為可注冊商標,一些國家中也確認了立體商標。在我國,由於國內的需要和考慮了國際上的情況,因而第二次修改商標法時做出如下規定,即:“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位元、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按照這項規定,我國受理註冊的商標為視覺商標中的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立體商標就是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的商標。
4.普通商標、馳名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知名度高低而作的劃分。普通商標與馳名商標都是相對而言的,馳名商標最早見於我國在1984年加入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具體內容列於該條約的第六條之二 商標:馳名商標。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對馳名商標也做出了規定,並且比巴黎公約進了一步。其中規定,在確定一商標是否馳名時,各成員應考慮相關部門公眾對該商標的瞭解程度,包括在該成員中因促銷該商標而獲得的瞭解程度。在上述兩份檔中,雖然沒有對馳名商標做出明確統一的定義,但是馳名商標得到了確認。在我國商標法的第二次修改時,也對馳名商標做出了規定,使之成為我國法律上認可的、受到保護的一種商標,同時在商標法中還對認定馳名商標的基本標準做出了規定,即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這些關於認定馳名商標的基本標準,將使馳名商標與其他的商標有所區別。
四、商標權的取得途徑和條件
1.商標權的取得途徑
我國商標法對商標權的取得所確立的體制是,商標採取自願註冊的原則,這樣在現實中就有些人申請注冊商標,也有些人對自己使用的商標不作註冊。從而依照法律規定就產生了兩種情況,一是進行註冊的為注冊商標,二是不作註冊的為未注冊商標,這兩種商標都是合法存在的,對於未注冊商標不能因其未註冊而不允許其使用。
商標權是指一定權利主體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某個特定商標的資格或者能力。這裡所指的一定權利主體,在現實中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為他們都可以基於一定的事實而產生一定的權利。由於上述兩種合法的情況,使商標權的產生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通過申請注冊商標而取得商標專用權;另一種未注冊商標,通過合法的使用,在其中凝結了一定的智力,也應享有一定的權利,當然這種權利不同于商標專用權,但是也不應一概否定。比如,在中國有些生產經營者經過長期精心經營而創立了一些有一定影響的牌號,就不應允許其他的人任意將其註冊據為己有,而將原創業者置於非法的地位。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表明在中國商標法律制度中,採取商標自願註冊原則,從而合法地存在註冊與未註冊兩種商標,其所享有的商標權也有所不同,註冊所取得的是商標專用權,未註冊則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這可以說是商標權取得的不同途徑,並且由於途徑的差異,其權利的內容也有區別。至於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它作為一種未注冊商標使用,有特定的權利,它與我國所規定的商標權的取得途徑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銜接。
2.商標的禁用條款
有哪些特定的標誌不能作為商標使用,在商標法中做出了規定,這就是商標的禁用條款,或者說這是商標的基本標準,無論是注冊商標或者未注冊商標都必須符合這個基本標準,不得違背。在原先的商標法中,是將商標的基本標準與注冊商標的條件放在一條中表述的,未作區分,顯得條理不夠清楚。修改後的商標法,將商標的禁用條款與註冊條件分為兩條,使之清楚明晰,分開了層次。
商標的禁用條款,就是確定不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或者說違背法律規定使用下列標誌的,即不符合商標的基本標準,不得作為商標。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為: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這項規定的宗旨在於維護國家的尊嚴、軍隊的軍威、勳章的榮譽以及中央國家機關的形象。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這項規定的宗旨在於體現對外國政府、軍隊的尊重;但是對於上列各項也不是一律禁用,而是依照有關的國際協定,經外國政府同意的也可使用,此項內容是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新增的。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這項規定的宗旨是為了維護這些組織的尊嚴,表現對其尊重,對於上列各項,原先規定一律不得使用,現在按照有關國際協定增加了除外的規定。
(4)與表明實際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這項規定體現了對一些特定標記的保護,並明確了使用的特定條件,此項規定是根據現實狀況新增的。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這項規定表現了對這些國際團體的尊重。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這項規定體現了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的原則。
(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這項規定體現了使用商標標誌必須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背離真實性,欺騙公眾。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這項規定體現了遵循社會主義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堅持宣導優良社會風俗,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尊重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要求。
在商標禁用條款中,對於涉及地名的,第二次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這些規定既有禁止事項,又有除外事項,是為了適應使用地名作為商標的複雜情況。
3.商標的註冊條件
商標必須符合法定的基本標準,不得違反禁用條款。對於申請註冊的商標,則在商標法中進一步規定了註冊條件,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經過註冊才能取得商標專用權。所以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將商標的基本標準與註冊條件分兩個層次作出規定,這是有必要的,也使注冊商標有別於未注冊商標。商標的註冊條件主要是:
(1)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這是注冊商標的基本條件,因為商標的基本功能在於有區別性,只有商標具有顯著特徵,才能使人們借助於商標識別商品的來源,在千種百種同類商品中一望而知該商品區別於其他商品。要求商標有顯著特徵,就決定了商標不是其他的標誌,同時又決定了與他人相同的商標,或者與他人近似的容易混同的商標不能註冊。
(2)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這就是通過商標註冊取得的商標專用權不得與他人依法在先取得的權利相衝突。比如他人已經依照法律的規定在先於商標註冊的時間裡取得了專利方面的外觀設計權利,商標註冊時就不得與此項權利相衝突。這項規定是為了協調不同的但是又會有衝突的法定權利而確立的。在專利法中就有相關條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3)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一是,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是,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是,缺乏顯著特徵的。上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就是因為不具有顯著特徵;但也不是絕對的,如果經過使用而取得顯著特徵,也是可以作為商標註冊的。這項規則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中也有相似的內容,在其第十五條中規定,“如標記無固有的區別有關貨物或服務的特徵,則各成員可以由通過使用而獲得的顯著性作為註冊的條件”。總之,商標的顯著特徵是其註冊條件,沒有顯著特徵不能成為商標,但是顯著特徵可以在使用中獲得。
(4)關於立體商標的註冊條件,商標法規定,以三維標誌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上述所分析的是中國商標法律制度中,取得商標權的途徑,商標的基本標準,注冊商標的條件。這些都是有關商標權利的實體規定。下面將分析介紹這些權利取得的程式,並且集中于商標專用權的取得程式。
五、商標註冊的申請、審查、核准
1.商標專用權依法定程式註冊而取得
商標專用權作為智力成果產生的權利,一個重要的特點是必須經過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的確認,這種確認就是商標註冊。所以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按照前面已經提及的內容和這項法律規定所表述的,在我國採取商標自願註冊原則,除少數商標需強制註冊外,其他商標皆為自願註冊;通過商標註冊方可取得商標專用權,這種註冊制度,有利於穩定和保護商標權利。
2.注冊商標的申請
注冊商標需要從提出註冊申請開始,這是必經的法定程式。在商標法總則中規定,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同時,在商標法中設立了商標註冊的申請一章,對有關的事項作出規定,主要內容有:
(1)申請註冊應按商品分類表填報
這是申請商標註冊應遵守的重要規則,商標法對此所作的規定為,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之所以要如此,是由於商品和服務種類繁多,有必要對其進行分類,並制定商品分類表,作為商標註冊管理的重要依據,而且也有利於商標的檢索。商品分類就是根據商品的原料、用途、性能、製造方式或服務性質等因素,將所有的商品和服務分成若干類,然後製成分類表。申請商標註冊就需要按照商品和服務的類別提出,即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我國於1988年開始採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目前這個分類共包括四十二個類,其中商品三十四個類,服務專案八個類,其包含一萬多個商品和服務專案。
(2)同一商標使用於不同類別商品的應分類申請
這是商標註冊申請的又一規則。同一個商標註冊申請人需要將同一商標註冊使用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時,應當按照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這項規定在商標法制定時是要求按商品分類表分別提出註冊申請,而在第一次修改時,就改為按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不再要求分別提出。
(3)同一類的不同商品使用注冊商標應另行提出申請
前述兩項規定都是要求按類申請,也就是商標註冊申請人按照商品和服務類別提出。在這一項規定中涉及的則是對同一類的不同商品的商標使用如何提出申請的問題,對此,商標法所作的規定為,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這實際上就是一件商標在同一類的商品上使用,需要每種商品單獨提出註冊申請。
(4)改變商標標誌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的本質特徵就在於它的區別性,而人們就是根據這種標誌上的區別來選擇商品、識別商品,所以商標標誌的改變就意味著商標的改變,也意味著原有商標專用權的放棄。所以改變商標標誌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重新註冊一個新的商標。商標法第二次修改後所指的改變標誌,是既包括平面商標的文字、圖形標誌,又包括立體商標的三維標誌。
(5)變更申請
這是指商標註冊後,在其有效期內,如果該商標註冊人的名義、位址或者其他的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以保證商標註冊人合法地享有權利並獲得法律保護。比如一個企業的名稱改變後,是不能自動地繼續享有其原有的一些權利的。商標註冊人的名義如有變化,則應辦理變更手續,即提出商標的變更申請。
(6)關於注冊商標申請的優先權
這是指注冊商標申請人依照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的原則,在任何一個成員國內,在同種商品上第一次提出申請的,如果6個月內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時,其申請日期被認為是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這種權利對於希望同時在幾個國家得到保護的申請人來說,就能享有優先權的實際利益。我國先後參加了巴黎公約和馬德里協定,這些條約和協定中都有優先權的條款,因此規定商標申請優先權,對我國而言是既履行義務又行使權利。在我國的商標法中,就優先權專門做出了兩條規定。
(7)商標註冊申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這是在商標註冊申請的實踐中提出的要求,也就是商標註冊中,申請人應當遵守誠信的原則,如實填寫商標申請書件,申報的事項和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也不應使申報的材料失去應有的完整性。這樣有利於商標管理和申請人依法獲得權利,也有利於保證商標註冊的工作效率。
對於商標註冊申請,商標法中僅做出了上述幾項規定;除此以外,還有許多具體的程式,由具體的規章依法作出規定,這是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具體瞭解的。
3.商標註冊的審查
商標註冊審查是決定商標註冊申請能否獲得商標專用權的一個關鍵環節,或者說必須的法定程式。商標註冊審查就是主管全國商標註冊的法定部門,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對商標註冊的申請手續、申請書件、商標的註冊條件、商標的基本標準等方面進行審查、檢索、調研、分析對比,決定給予初步審定或駁回註冊申請的法定程式。為此,商標法對商標註冊審查的規定主要有:
(1)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這就是商標法所規定的,申請註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這裡所指的初步審定,就是對受理的商標註冊申請,由商標局予以審查,如果經過審查,認為申請的商標是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的,就做出初步核准的決定,也可以說是一種允許商標註冊的決定。經初步審定的商標在商標局編輯出版的商標公告上予以公告,這種公告被稱為初步審定公告。初步審定是對商標註冊申請進行審查、核准的第一道環節,也是很重要的環節。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雖然是重要的一環,但不能將其視為已經核准註冊,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是尚未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商標。
(2)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這是商標註冊申請審查中的另一種情況,就是申請註冊的商標,凡是不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或是是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對於商標註冊的審查可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個部分,形式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該商標註冊申請是否具備法定條件和符合法定手續,填報專案是否符合要求;實質審查是對經形式審查合格的商標註冊申請,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審核其商標註冊的合法性,包括審查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是否違反法定的禁用條款,是否與在先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用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以確定對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給予初步審定。如果是駁回申請的,則不予公告。
(3)初步審定次序的確定
這種需要確定初步審定先後次序的情況,發生在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又要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之時。對此,商標法確立了申請在先的原則,考慮了在先申請者的權利,所以規定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但是如果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是在同一天申請的,商標法則要考慮在先使用者的權利,所以規定初步審定並公告在先使用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上述規定涉及的是權利調整問題,商標法既在特定條件下考慮了申請在先的權利,又在特定條件下考慮了使用在先的權利,這都是恰當的,並不衝突,而是一種規範上的協調。
(4)維護在先權利,制止搶注
這是商標註冊申請審查的一條法律原則,也是決定能否取得商標專用權的一項規則,這項規則是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確立的,它所強調的是在商標註冊中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地確認有關當事人的正當權利,而不允許以商標註冊為手段損害他人的正當權益,從事不正當的競爭,甚至侵害他人的正常享有的權利。在商標註冊中宣導的和保護的是合理的有創造性的成果,這樣才符合商標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反映智慧財產權的本質特徵。商標法明確規定,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項規定是必要的,它在商標註冊中確認了市場經濟所必不可少的公平、公正原則;它完善了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即我國確立了註冊在先的原則,但又防止使其絕對化;它是符合實際的,體現了事實上的公平。
4.商標註冊的核准
商標註冊核准是商標註冊申請獲得准許的重要程式,它不是簡單地一個批准手續而是有嚴格的法律程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公告期內無異議而獲核准
這就是商標法所規定的,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
(2)公告期內有異議但經裁定不能成立而獲核准
這就是比前一種情況更為複雜的程式,即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一個申請註冊的商標有可能需要經歷初步審定、予以公告、提出異議、商標局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訴訟等幾項程式,在處於後三項時,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覆議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當然,裁定會有兩種結果,異議成立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而另一種結果則是,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上述所指商標註冊證,是國家法定的商標主管機關頒發給商標註冊人的法律憑證,是商標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有法律效力的依據,商標註冊人只能根據商標註冊證所記載的核定使用商品,在註冊有效期限範圍內使用注冊商標。商標的續展註冊、變更註冊、轉讓註冊等,都需由商標主管機關在商標註冊證上加注。
關於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獲得核准註冊的商標,其商標專用權從何時起算,在商標法中也做出了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核准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算。這樣計算是合理的,也防止因異議時間拖得過長,造成對商標註冊人不利。
(3)商標異議
這項程式與商標註冊核准直接有關,因而有些內容在上一個問題中已經敘述,這裡再作一些分析。
一是,對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的商標,在三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不同意該商標註冊的理由,這就是商標異議。這裡所指的任何人,可以是該商標的利害關係人,也可是社會公眾,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商標法對此未加限制。
二是,設立商標異議程式的宗旨是,廣泛徵求各方對初步審定商標的不同意見,有利於保護利害關係人的正當權益,使商標審查受到社會公眾的監督,力求減少失誤,發現不當及時糾正。
三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交商標異議書;商標局對異議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前,這裡所指的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是終局裁定,修改時廢止了這項規定,賦予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這樣會更有利於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也有利於促使行政機構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力。
四是,在商標異議期內,對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不得予以核准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是不能取得商標專用權的。
(4)商標複審有關程式
這裡提到的商標複審是指駁回商標複審和商標異議複審,它就是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裁定不服,而依法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議審核,做出裁定。對於商標異議複審前面已經有所敘述,關於駁回商標複審,就是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這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樣在這裡,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改變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是終局決定的規定,而賦予了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上述商標複審程式的設置,就是為了有利於保障當事人依法申請商標註冊的權利和在申請後依法獲准註冊的權利,以求更審慎、嚴密地對待當事人的權利要求;有利於公平、公正地處理商標註冊過程中的爭議事宜。
5.商標續展註冊
已經獲得商標專用權的商標,商標註冊人需要繼續享有這種權利的,應當在有效期內,申請續展註冊。這項制度的主要內容是:
(1)商標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是有期限的,中國為十年;
(2)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依法辦理續展註冊,然後才能繼續享有商標專用權;
(3)在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前或者在法定的寬展期內未申請續展的,註銷其注冊商標;
(4)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不限定續展註冊次數,如果續展註冊連續不斷,商標專用權就可以長期享有;
(5)續展註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六、注冊商標的轉讓、使用許可
注冊商標是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注冊商標的轉讓、使用許可就是商標專用權的轉移,現從以下三個方面分析這項制度的內容:
1.商標專用權的性質
這是因為注冊商標的轉讓、使用許可都是一種權利的轉移,只有明晰地辨清這種權利的性質,才能肯定這種權利轉移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其轉移的方式和條件。
商標法所以確定注冊商標可以轉讓,它的重要前提是將商標專用權作為一項財產權來對待,或者說商標專用權就是一種財產權。商標專用權之所以是一種財產權,首先它是一種智力成果,具有識別商品來源、保證商品品質、促進商品銷售、表示商業信譽等特定的功能,這些功能與商標專用權結合在一起,使商標具有了商業價值,可以形成經濟利益。如果商標不具有特定的功能,不構成商業上的價值,商標專用權當然不能成為財產權利。人們在商業上將一些商標的價值評估為幾百萬元、幾千萬元、幾十億元,正是商標專用權作為一種財產權的直接體現。商標專用權被承認為是財產權,雖然在國內、國外都有一個歷史的過程,但在現代經濟中已成為肯定的事實。
商標專用權作為財產權,在財產的分類中是作為無形財產來對待的。人們所熟知的財產分類方式中,將財產分為動產與不動產、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等,這些分類方式在實際生活中被有條件地運用。在中國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就將無形資產列為企業資產的一種形態,並具體表述為,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同時,在企業會計準則中對無形資產價值的核定做出了規定。
上述事實和分析都可以表明,體現了商標專用權的注冊商標,是一種獨立財產權的標的物,也就是商標專用權是一種獨立的財產權,而注冊商標正是這種財產權的獨立的標的物,商標註冊人有權享有商標專用權,為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對於這種財產權,其擁有者是可以依法轉讓的,轉讓的具體形式就是轉讓注冊商標。所以,從權利的性質、權利的內容、權利的標的物來看,注冊商標的轉讓是合理的、必要的,注冊商標的轉讓就是財產權的流轉。
2.注冊商標的轉讓
(1)注冊商標轉讓的概念
注冊商標轉讓是指商標所有人將其享有的商標專用權轉讓給他人所有。商標專用權與其他財產權一樣,應當包含佔有權、使用權、處分權,注冊商標的轉讓是指這三項權利的全部轉讓,如果僅限於其中某一項權利的移轉,還不能構成商標法上所指的注冊商標的轉讓。
(2)注冊商標轉讓的當事人
在注冊商標轉讓中有兩個當事人,一個是轉讓人,也就是原來的所有人;另一個是受讓人,也就是接受轉讓後的新所有人。注冊商標轉讓行為完成後,轉讓人喪失商標專用權,受讓人獲得所受讓商標的專用權,注冊商標的主體發生了變化,如果轉讓人是原註冊人的,則在轉讓後商標的所有人不再是原註冊人。
(3)注冊商標轉讓的形式
商標法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定,這是合同轉讓形式;此外還有繼承轉讓的形式,在多種所有制經濟存在的條件下,商標的繼承轉讓也是一種合法形式。注冊商標的轉讓還可以分為有償轉讓與無償轉讓,這都將根據轉讓行為產生的條件和當事人的情況確定,商標法未作限制。
(4)注冊商標轉讓的程式
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基本程式有四項,就是首先由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轉讓協議;然後由簽訂轉讓協定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向商標局提出注冊商標轉讓申請;第三是商標局對所受理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進行審查,有些審查的要求是與商標註冊審查時的要求是一致的,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不予核准,如果注冊商標轉讓申請經過審查是可以核准的,轉讓就被允許;第四是轉讓注冊商標經核准後,則予以公告。
(5)注冊商標轉讓的義務
這是指受讓人而言的,商標法規定,受讓人應當保證該注冊商標的商品品質。所以在轉讓注冊商標的行為中提出這樣的要求,出發點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因為商標有保證商品品質的功能,而商標所以能夠作為一種財產轉讓,也是由於被轉讓的商標在社會公眾中體現為一種商業信譽,或者被稱為信譽財產,所以商標在更換所有人之後,受讓人仍應對社會公眾負有這種責任,即使用受讓的注冊商標時,保證該注冊商標的商品品質,不能以轉讓商標的名義使消費者受損,更不能用轉讓的方式欺騙社會公眾。
3.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1)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概念
注冊商標的轉讓是一種所有權的轉讓,更換了注冊商標的所有人。而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當然這種使用是有一定條件的使用。這也就是說,注冊商標的所有人不變,但在一定的條件下使他人享有該商標的使用權。從商標法的範疇來說,這是依法建立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關係。
(2)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當事人
在商標使用許可關係中有兩個當事人,一是許可人,即商標註冊人,另一個是被許可人,即商標的使用人,如果將這種使用許可作為商標使用權的交易來看,則許可人為供方,被許可人為購方。
(3)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形式
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這就明確了運用合同形式,在商標使用許可當事人之間建立商標使用許可關係。使用許可的內容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獨佔使用許可,即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全部享有該商標的使用權,即使商標註冊人也不能使用;二是獨家使用許可,它與獨佔使用許可的區別在於,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內,除許可人可使用該商標外,其他任何第三人不能使用該商標,所以又稱之為排他使用許可;三是普通使用許可,這就是許可人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可以許可兩個以上的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被許可人無權排斥其他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
(4)商標使用許可的主要程式
在商標法中主要規定了兩項程式,一項是由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一項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也就是接受監督。
(5)商標使用許可中的權利義務
商標使用許可關係的基本特點是商標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對商標功能的實現、對社會公眾所承擔的責任,既有共同的部分,又有各自的法定義務。商標法所規定的主要有三項:
一是,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品質。這是許可人的一項權利,但更重要的是許可人的一項義務,即實施監督的義務,保證其所擁有的注冊商標的商品品質。不允許許可人在其注冊商標由他人使用後即不承擔責任,而是由法律確定其仍要承擔商品品質方面的責任,防止被許可人有損害商業信譽、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不正當行為。
二是,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品質。這是商標使用者的法定義務,商標是通過商品品質來樹立信譽的,保持商標信譽不僅許可人關心,被許可人對使用了這一商標的商品品質也應做出保證。
三是,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這是在商標使用許可的實踐中產生的要求,目的在於防止商標使用人企圖利用商標的信譽,提供與這種信譽不符的品質差的商品,為了使消費者有所鑒別並明確同一商標不同使用人的責任,因此在各自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產地便是必要的,這樣會增強商標使用人的責任感,也會使消費者面對同一商標而有不同使用人時有所選擇。當然,同一商標應當體現同樣的信譽,上述標注被許可人和產地的規定,正是為了保持商標信譽而採取的措施。
七、商標管理
在商標法中,商標管理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比如商標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加強商標管理,因此前面已經敘述的內容中許多都是有關商標管理的。這一部分專就有關商標管理的一些重要問題進行分析。
1.撤銷已注冊商標
在商標註冊中,出現違法的現象、欺騙的手段、工作的失誤,以及其他的一些原因,使某些不符合條件的商標取得了商標註冊,這不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確已存在的事實。對於這些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已經註冊的商標,商標法規定應當予以撤銷。主要內容有:
(1)違反商標法關於禁用條款、商標註冊條件、立體商標註冊限制性規定的,已註冊的商標由商標局撤銷註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2)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3)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於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2.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在商標法總則中明確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這是國家對商標實施管理中的一個與商標局平行設立的機構。因此對注冊商標爭議作如下規定:
(1)除法定的撤銷已注冊商標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通知有關當事人,限期提出答辯。
(2)對核准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3)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4)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再是終局裁定,因此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注冊商標使用的管理
商標經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就必須依法行使這種權利,遵守商標使用管理的各項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商標專用權獲得有效保護,也避免因為違背法定義務而使自己的權利喪失。商標法對注冊商標的使用做出了如下規定:
(1)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如果自行改變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這是因為商標的本質特徵在於其區別性,如果在使用中自行改變,就會擾亂商標管理秩序。
(2)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位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在商標使用中,已經註冊的事項特別是有關注冊商標主體的事項,直接涉及權利的確定和商標的管理秩序,可以依法變更,但不能自行改變。
(3)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這是因為注冊商標轉讓已超出商標使用的範圍,而且注冊商標轉讓有法定的規則,不允許自行其是地進行。自行轉讓的,受讓人不能取得合法的商標專用權。
(4)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應當撤銷其注冊商標,這是因為注冊商標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如果連續三年不使用,便是商標註冊人放棄了權利,使商標失去了存在意義。商標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的行為。如果經過商標使用許可而由他人使用的,也應視為商標使用。上面所指的連續三年,是指任何人向商標局提起撤銷該注冊商標申請之日起,連續向前推算三年。長時間不使用注冊商標的,為避免被撤銷,應當在連續三年期滿之前予以使用,只有這樣才能免於受到撤銷的處理。
(5)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這是在注冊商標使用管理中,對商標使用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品質,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利益的法律原則的貫徹和實行。
在注冊商標的使用管理中,由於違法行為而被商標局決定撤銷注冊商標的,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而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未注冊商標使用的管理
我國實行的是商標自願註冊制度,因此在實際使用的商標中就有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兩種,對注冊商標使用的管理前面已經敘述,而未注冊商標並不因為沒有註冊就放任自流,仍然是需要進行管理的,因此商標法中對此做出了下列規定:
(1)使用未注冊商標時,不得冒充為注冊商標,如果有冒充行為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2)使用未注冊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的禁用條款即第十條,因為這項禁用條款是適用於所有商標的,是商標的基本標準。如果有違背的就必須加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這裡必須強調的是,法人、自然人等可以選擇使用未注冊商標,也就是對自己使用的商標可以不去註冊,但是必須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幹擾公共秩序,不能因為未加註冊就可以不受約束,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甚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觸犯法律。
(3)使用未注冊商標,有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行為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予以通報或者罰款。這是因為未注冊商標也有表明商品來源,並保證商品品質的功能,同樣要對消費者負責,不得欺騙消費者。如果因為商標未作註冊,就對商品品質不負責任,不顧信譽,欺騙消費者,則將依法受到處罰。
在商標管理中還有一項重要內容即印製的管理,由於與商標專用權保護關係密切,所以在後一部分內容中敘述。
八、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這是商標法律制度的一項核心內容,在中國商標法中受到了充分的重視。對商標法的兩次修改中,又都強化了這方面的規定。
1.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概念
商標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護商標專用權,在商標法律制度中、商標管理的加強、商品品質的保證、商標信譽的維護,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以至商標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無不一一與商標專用權得到有效的保護有關,可以說,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是商標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石。
商標法規定,通過商標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法同時又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這是從法律上確定了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但是還應指出的是,為了能切實有效地保護商標所有人的這種權利,需要將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根據消除誤認、防止混淆的考慮而做出界定。實際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和對這種權利的保護範圍既有聯繫又有不同。權利範圍決定保護範圍,而保護範圍根據有效保護權利的需要來確定。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是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而保護範圍則不限於此,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都會引致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這裡在保護範圍中增加了近似的商標和類似的商品,增加的目的在於使商標專用權的權利得到切實保護,消除對商品的誤認和在市場上引起的混淆。因此,對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概念應當有所辨別。
2.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商標法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有下列五種: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裡所稱的同一種商品是指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類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銷售管道、消費物件、生產經營者等方面,易使消費者難於辨別其來源而產生誤認、誤購現象的商品;相同商標是指在視覺上無差別或差別甚為細微的商標;近似的商標是指對商標進行整體比較,不易辨別,使消費者產生混同的商標。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是指作為商品的銷售者不應當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如果銷售就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但是要使每一個經銷商品的人,弄清數以千計、數以萬計的商品的使用商標的狀況,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慮實際情況,正確地理解和運用這項法律規定。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裡應當強調的是,商標作為區別商品來源的標誌,它的有形載體是商標標識,商標是通過商標標識發揮識別商品的作用。商標標識包括帶有商標的包裝物、標籤、封簽、說明書、合格證等物品。正是由於商標標識是體現商標專用權的一種載體,所以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這些商標標識的行為是商標侵權行為。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項侵權行為的產生是由於在經營行為中未經商標註冊人的同意而更換商標,所謂經營行為是將商品更換了商標後再投入市場。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也屬於是商標侵權行為。這一項是概括上述四項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標侵權行為,從這一項規定中表明瞭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最基本的特徵,就是給他人的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可以說,是否造成損害是是否侵權的重要標誌。
3.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置
商標專用權是一種財產權,得到法律的保護;注冊商標的合法權益也是商標管理秩序所依法維護的。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置,在商標法中做出了規定,有以下幾層意思:
一是,有商標法所列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是,對於商標侵權糾紛,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依法定程式進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在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
四是,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是,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各項法律規定是根據商標侵權的法律特點,按照不同的法律關係而作出的,合理、適宜、嚴密而又層次分明,權責分明。
4.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查處
在第二次修改商標法時,針對商標侵權行為的嚴重情況,加大了查處力度,增強了執法手段,因此在商標法中做出了以下規定:
(1)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四項職權,即: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查閱、複製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上述幾項職權都是有必要的,但是在行使時都是有一定的具體要求和限制條件,執法者應當認真遵守,只有這樣,才能符合依法查處的要求。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這是當事人的法定義務,必須履行。
5.商標侵權的賠償
侵犯商標專用權,就是侵犯商標所有人的財產權,侵權人對所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侵權人有權利要求賠償。因此,商標法在第二次修改時,根據已往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嚴格追究商標侵權責任的需要,對商標侵權賠償做出如下規定:
(1)關於賠償數額的確定
商標法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這樣的規定,從責任追究上是必要的,提高了保護的程度,有利於保護商標專用權。
(2)關於法定賠償
商標法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對於侵權賠償數額的難以確定有多種原因,在不能依法確定具體數額時,由法院確定法定賠償的數額,是有利於保護商標專用權的。至於有的意見認為,這個數額大了或是小了,那也只是在不能確定具體數額情況下的一個推斷。
(3)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是與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侵權行為相聯繫的一個規定。
6.商標侵權訴訟的訴前禁令和保全措施
這是為了更有利於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制止侵權行為而作出的規定,一是,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措施;二是,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上述規定中,關於訴前禁令、財產保全措施、證據保全措施的內容,都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有積極意義,是立法上的新的進展。
7.關於懲處商標犯罪的規定
商標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在商標法中做出了三項規定,在刑法中也都有相應的規定,具體內容是:
(1)假冒注冊商標罪
商標法的規定是,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為,未經商標註冊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項罪名的實質是侵犯他人合法的商標專用權;表現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與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有所不同;情節嚴重或者特別嚴重,在於其犯罪目的主要是牟取非法利益。
(2)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商標標識罪
商標法的規定是,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對這種違法行為做出相同的規定,對情節嚴重的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了刑事處罰。這項罪名的實質是違反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通過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商標標識,侵犯合法的商標專用權,擾亂商標管理秩序。偽造和擅自製造是非法製造的兩種形式,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是本罪的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這種犯罪行為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
(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
商標法的規定是,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項罪名在於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實質上構成了對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損害了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從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應具有明知要件,表現為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和巨大。
上述關於商標犯罪的規定,是在中國商標法律制度逐步完善過程中形成的,最早是在1993年第一次修改商標法時制定了《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補充規定》,將這幾種商標犯罪列入,反映了實際的需要。1997年修訂刑法時,吸收進了刑法,成為刑法條款。在商標法進行第二次修改時,又繼續作相應的規定。這也是從一個方面反映了中國的商標法律制度適應實際的需要,適應發展的需要,內容不斷充實,走向成熟。
第二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品質,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釋義】 本條是關於商標法立法宗旨的規定。
商標在現代的社會經濟生活中廣泛存在,得到廣泛地使用。商標的基本定義為,它是一種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同其他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別開來的標誌。或者說,商標是用於商品上或者服務中的一種特定的標記,消費者通過這種標記,識別或者確認該商品的生產者、服務的提供者。
商標是一種智力成果,屬於智慧財產權範疇,國家對有關商標權利的形成、商標權利的確認、商標權利的運用、商標權利的保護、與商標權利相對應的義務的履行,都要實施必要的管理,建立商標管理秩序。商標法的制定正是為了從法律上確立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保障商標功能的正常發揮,有效地發揮商標在現代經濟中的積極作用,為此,將加強商標管理作為商標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商標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二是保護商標專用權,這也是商標法的核心內容。這種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經依法核准註冊,由商標註冊人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也就是商標註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權,可以獨佔使用,也可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他人不得擅自使用。這種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法的立法宗旨正是通過一系列的法律規範來實施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排除和懲罰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犯罪行為。
商標法立法的第三個目的是,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品質,維護商標信譽。商標的基本特徵在於它的區別性,人們可以根據商標來區別商品和服務的不同來源,因此商標的所有人、使用人必須對所生產經營的商品和所提供的服務品質負責,國家也通過法律督促和監督生產、經營者保證使用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對粗製濫造、以次充好,不顧商標信譽,損害消費者的行為進行處罰,所以保證商品品質,維護商標信譽,不僅是現實的需要,也是商標立法的目的。
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這是商標立法的又一個重要目的。商標是用於區別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的,消費者藉以識別和選購商品,選擇所需要的服務,因此在商標立法中必須保障商標的功能正常地發揮,不得有悖誠信原則,運用商標欺騙消費者,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誤認、誤購、在利益上受到損害。商標是生產、經營者所使用的創立信譽、保持信譽的一種重要手段,商標中體現了商標所有人辛勤積累的智力成果,因此保障生產、經營者這種合法的權益是合理的、有必要的。
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是商標法制定的總的目的、基本目的,也是商標法中一系列法律規範所要體現的總的原則。從商標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商標的基本標準和註冊條件,商標專用權的取得和保護,商標管理秩序所遵循的規則,對商標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等各方面來看,都必須是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出發點,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將商標本身的特點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在法律制度中結合起來,是完全有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商標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充分發揮了它的職能作用。這種作用在法制的軌道上,又成為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手段,商標立法正是反映了這樣的事實,體現了這樣的目的。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釋義】 本條是關於商標註冊體制、商標管理體制、商標爭議處理體制的規定。
按照商標法在總則部分和其他有關部分對與我國商標管理有關的幾項體制所作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國家主管商標的部門為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皆為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機構,但這兩個機構又與國家行政機關所屬的一般機構不同,這兩個機構是法定設立的機構,有法定的名稱、法定的職能、法定的地位。
二、全國商標註冊工作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這就是從法律上確定了全國的商標註冊工作實行集中統一的體制,由商標局統一辦理商標註冊工作,或者說,商標局是全國統一辦理商標註冊的法定機構,其他任何機構都無權辦理商標註冊。
三、商標的管理工作。在商標法總則中規定,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管理工作。而在對未注冊商標的使用管理中,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使有關的管理權;對違反商標法第六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處罰,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行;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依法行使四項職權;發生商標侵權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以上規定都表明,商標管理工作既有集中統一,又有分級管理,是一種兩者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四、商標爭議處理。商標法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設立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是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的法定機構,它與商標局是平行的。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職責、與商標局的關係、在處理商標爭議中所處的法律地位,都在商標法中做出了規定,這就確立了商標爭議的處理機制。商標評審委員會發揮了行政執法機構的作用。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品質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於注冊商標、注冊商標種類的法律上的界定以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的規定。
一、關於注冊商標的法律界定。商標是一種能將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加以區別的標誌,在市場上被廣泛地使用,一些在市場上從事商事活動的單位、個人都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採用商標,以表示某一項產品或者服務是來自於自己的。對於這些在實際中已使用的或者準備使用的商標,在我國的商標制度中是採取自願註冊原則,也就是單位或者個人是否將其使用或者準備使用的商標進行註冊由其自主決定。當然,法律對某些特定的商標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商標自願註冊原則下,商標就有注冊商標與未注冊商標之分。注冊商標是指需要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商標的單位或者個人,依照商標法以及依照商標法制定的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經商標局審查核准後予以註冊的商標。
二、關於注冊商標分類. 這裡所指的注冊商標分類,是由於在注冊商標中,因為商標的使用物件、使用目的不同,而可以作不同的分類,比如根據使用物件是商品還是服務專案的不同,而有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的區分;又比如根據商標的使用目的的差別,又可將一部分商標區分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所以在商標法中規定,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當然,商標的分類不只這些,還有以其他的一些標準作出的分類,比如,以商標的知名程度可分為馳名商標、一般商標,以商標的註冊人人數的不同可以分為單個註冊人的商標、共有商標,以商標的構成形式上的區別可分為平面商標、立體商標。
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這是一條重要的法律原則,也是注冊商標的一個重要特點,首先是在商標法上明確了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這是產生商標專用權的前提,在這個前提下,商標法確定了這項權利的歸屬,也就是規定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這項規定在法律上的意義是,商標註冊人對其注冊商標在註冊商品或者服務上享有獨佔使用的權利。這項權利是法律所確認的,商標註冊人的智力成果依法得到了法律的承認,同時得到法律的保護,不受侵犯,任何侵犯商標註冊人這種合法權利的行為都是一種違法作為。
四、關於集體商標的法律界定. 這在商標法的條文中已有明確規定,主要特點為:集體商標的所有權屬於一個集體,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集體商標由這個集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集體的成員不能使用;集體商標由該集體的成員使用時,只應限於在商事活動中使用,因為商標只是在商事活動中使用的標誌;集體商標的作用在於表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來源於某一個集體,以便於與非這個集體的成員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區別。一般來說,集體商標由其成員使用,使用人較多,覆蓋面較寬,有利於形成市場優勢。在使用集體商標時,並不排除使用集體成員自身所擁有的商標,可以將集體商標與集體成員自己的商標同時使用。
五、關於證明商標的法律界定。證明商標又被稱為保證商標,它的作用由商標法做出限定,就是用以證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品質或者其他特定品質。證明商標就是在這些方面起證明作用的標誌,它由對某些商品或者服務在所欲證明的事項上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這種監督能力是一種保證能力、檢驗能力,只有這樣才能發揮證明商標的證明功能,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所以證明商標在商標法上是由某一個有控制能力的組織申請註冊,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也就是證明商標的商標註冊人自己不能使用該商標,這是證明商標的一個重要特點,與集體商標有明顯的不同。
六、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管理. 這兩種商標與其他商標有共同性,因此商標法中關於商標專用權的基本規定對其是適用的,但是在註冊與管理方面有其特殊性,不同於一般的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相關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專案,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釋義】 本條是關於商標主體和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註冊的規定,以及服務商標適用法律的規定。
在本條中有一項重要的、新的規定,就是對什麼人可以作為申請註冊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的申請人做出了與以往商標法有所不同的規定。商標法在第二次修改前所規定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只限於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以及符合原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此一列舉式的規定顯得繁瑣而難以周全,並且將中國公民個人排除在注冊商標申請人之外。如果與外國人可以註冊而中國人不能註冊這一事實相聯繫,則有失公平。因此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新的規定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申請註冊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這一規定更有利於適應廣泛的使用商標的需要,也消除了中國人與外國人在注冊商標方面不公平的現象。中國自然人、外國自然人都可以依法申請注冊商標。所謂自然人,是指基於自然規律而產生的人,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謂法人,是指依法產生的團體人;其他組織是指法人以外的一些組織。
對於商品商標,所使用的範圍包括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如果要取得商標專用權,則應當使自己已在使用的或者準備使用的商標成為注冊商標,只有注冊商標才能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因此,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或者作為其他組織,都應當依照法定商標註冊條件和註冊程式,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
服務商標,是指用於區別服務提供者而使用的商標,是將同一種服務專案不同的提供者或者服務品質加以區別的標誌。如果要取得服務商標的商標專用權,同樣應當依法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使自己已使用的或者準備使用的服務商標成為注冊商標。服務商標一般使用於銀行、保險、廣告、旅遊、電信、運輸、學校、醫院等服務領域,具體範圍還由有關的主管部門界定。
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最大區別在於使用物件不同,但它們之間又有共同的性質,都屬於商事活動的需要,有許多共同的法律關係,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從理論上也將服務作為一種商品,或者提供商品也包含著提供服務。當然在現代經濟中,可以做出若干具體區分。而在商標法中雖然做出了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的區分,但它們可以有共同的規則。因此在商標法中規定,本法中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這也就是從法律上表明,在商標法的調整範圍內,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適用同樣的法律規範,在商標法中使用商標一詞時,是將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都包括在內的。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釋義】 本條是關於共有商標的申請和權利的享有與行使的規定。
對於共有商標是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新增加的規定,它的主要內容關係到以下幾點:
一、在商標法修改草案的審議過程中提出在現實中有必要確認共有商標的形式,即兩個以上的主體有必要也有可能共同擁有一個商標。這裡所指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且他們之間可以在共有商標時,交叉組合,不受限制。
二、共有商標的基本特徵是其主體為兩個以上,即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就是數個主體共同擁有一個商標專用權,如果主體不是兩個以上,則不構成共有商標,即不構成共有關係就不能產生共有商標的概念。
三、共有商標的另一個基本特徵是,擁有商標專用權的主體為兩個以上,而所擁有的商標專用權即客體只能是一個,只有這樣才能構成共有商標。也就是指,主體是數個,而客體只有一個,是數個商標註冊人共同擁有同一項權利,這裡所指的擁有是所有權的意思,並不是許可使用的使用權。
四、共有商標的數個主體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這涉及多項法律關係,需要注意的是,共有商標幾個主體之間應當訂立共有一個商標的協議,確定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共有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標專用權是經過商標局核准的,註冊後不得自行更換;有變動的,也須經過法定程式。共有商標在商標法中是產生於商標註冊,這裡所指的註冊可以是初始創立的商標註冊,也可以是由商標轉讓而形成的商標註冊,或者是主體的變換而形成的變更註冊。
五、共有商標的特殊性集中體現在主體之間的共有關係上,而在商標的權利確定、權利行使、商標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執行商標法的規定。
第六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釋義】 本條是關於商標強制註冊的特別規定。
商標法遵循的是商標自願註冊原則,這是基本原則、基本制度;但在某些特定的商品上,則需要強制註冊。
商標的強制註冊是指,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也就是商標的強制註冊由國傢俱體規定其商品,如果規定了某項商品後,這項商品上就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就有義務將其商標申請註冊,經核准註冊後使用。未經核准註冊的,該商品不得在市場上銷售。
當前,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強制註冊的商標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佈。目前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只有人用藥品和煙草製品兩類,範圍是很有限的。從這裡也表明,強制使用注冊商標的規定不具有普遍意義,普遍實行的仍然是自願註冊原則,而強制使用注冊商標只是基本原則的一種例外情況。
第七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品質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釋義】 本條是對商標使用人的法定義務和監督其履行作出規定。
商標具有保證商品品質的功能。在商標法的第一條中,就有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品質,維護商標信譽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是商標法的立法指導原則,而且要變成商標使用人的法定義務,也就是商標所具有的保證商品品質的功能,要通過商標的使用來實現。商標使用人要對所使用商標的商品的品質負責,使商品所具有的品質與商標所享有的信譽相符,不得粗製濫造,以次充好。
商標法所指的商標使用人,包括各種不同情況。有商標註冊人自己將所注冊商標用於指定的商品上;有經過依法實施的使用許可由被許可人將商標使用在商品上;有共有商標的共有人分別將所共有的商標使用於商品上;有作為某一個集體的成員將該集體註冊的集體商標用於自己的商品上;有經過合法的手續將某一組織所控制的證明商標用於自己的商品上等。這些使用商標的情況雖然是不同的,但是都有明確的商標使用人,每一個商標使用人都應當在所承擔的責任範圍內對商品品質負責,這就是本條規定的第一層含義。
本條規定的第二層含義是,不但要明確商標使用人所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且要明確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即商標管理部門和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商標使用人應履行法定的義務,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為這是一項廣泛的市場監督行為,所以將其明確為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責任和權力,同時這又應當通過商標管理來實施,將其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商標的一項工作任務。商標管理的具體事項應當按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位元、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釋義】 本條是關於商標構成的規定。
商標的基本功能在於它的區別性,能夠將來源於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專案加以區別。正由於商標具有區別性,因而就要求商標是能夠讓人們看得見,易於識別,以吸引人們注意力為目的的標誌,所以商標法規定,只有是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才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在這項規定中,對注冊商標有兩項基本要求,一是具有可區別性,沒有這種區別性的標誌,就不成為其商標,而是一些其他意義上的標誌;二是具有可視性,這是將商標限制在可視性上,當前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將商標註冊確定為是指對視覺商標的註冊也是適宜的。
在商標法的本條規定中,將商標的構成確定為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位元、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這裡涉及的問題是,商標作為有區別性的可視性標誌,它是如何構成的,具有什麼樣的表現形式。下面作一些介紹分析:
關於文字,這是構成商標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它在表現商標的區別性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這主要是由於文字在人們生活中的重要性所決定的。因此有些商標是以文字和其要素組合而成,也有的商標是單純以文字構成。比如有的商標就是一個喜字或者一個福字等。文字作為商標構成要素,包括字母和數位元,也可以是各種字體的文字,或者是在藝術上的有所變化的文字。
關於圖形,這是構成商標的又一個最基本的要素,圖形的表現力很強,可以鮮明地表現出區別性。圖形可以是具體描繪人和物的形狀,也可以是虛構的圖形,或者是抽象的圖形。有些商標是圖形與文字的結合,也有不少是單純的圖形。
關於字母,前面已經提到,文字可以包括字母,但是在使用于商標時,字母也可以單獨地表現,或者與其他的要素相組合。
關於數位,它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中,由於它在商標構成中可以獨立地發揮作用,所以將其作為商標構成的一種要素。它可以與其他要素組合在一起,也可以單獨地使用,但要有特定的使用條件。
關於三維標誌,這是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增加的新內容。把三維標誌作為商標構成的要素,意味著在中國的法律上將立體商標列入可以受理註冊並予以保護的範圍,表明中國不但有了平面商標,而且有了立體商標。
關於顏色組合,這是指色彩的組合,它可以作為識別的標誌。顏色是豐富多彩的,有許多種的變化,因此與商標的其他要素組合在一起,或者是幾種顏色的組合,都可以成為識別商品來源的標誌。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釋義】 本條是關於注冊商標應當有顯著性,不得與他人在先權利相衝突的規定,對於注冊商標的標明也做出了規定。
商標的基本特徵是它的區別性,人們借助商標識別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這就要求商標是能夠適應這種功能的。注冊商標是經過核准註冊後的商標,具有商標專用權,這種權利與他人的權利也應當是便於識別的。根據這些基本的要求,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這是申請注冊商標的必要條件,商標具有顯著特徵,就是要求商標在商品或者服務專案上使用時,能讓消費者明顯地辨別出這些商品或者服務專案的來源,而不是有其他的意義,更不是一種反映其他內容的標誌。商標具有顯著特徵,還意味著這一個商標不能與他人的商標相同,或者是與他人的商標近似。
申請註冊的商標,還應具備的另一個條件就是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這項規定所針對的情況為,有些權利是不同的,但是又有可能是相衝突的。比如,一個人取得了外觀設計的專利權,那麼就不應當以這種已取得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來作為商標申請註冊。這樣做,一是避免在商標註冊中產生侵權行為;二是應當保護先于商標專用權的已取得的合法權利。有了這樣的法律原則,將使可能會有衝突的權利協調起來,正確地處理相互之間的關係。
對於已註冊的商標,是可以在使用中注明的,辦法就是有權標明其為已“注冊商標”,或者是加上一個註冊標記,比如現在通用的註冊標記為○注或者(r) 。這項標明註冊標記的權利屬於商標註冊人,其他人是無權使用這種註冊標記的,更不允許使用這種方式冒充注冊商標,從事假冒商標的違法活動。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釋義】 本條是對商標禁用標誌及使用地名作商標的管理的規定。
一、商標是用以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位元、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但不是所有的可視性標誌都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的規定,“本公約成員國的國旗、國徽、表明實施國家管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及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標誌等均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和使用。”各國商標法都有關於商標禁用標誌的規定。我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應當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同時,結合我國國情,本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如五星紅旗、八一軍旗、新華門等。上述標誌是國家的象徵,為了維護國家尊嚴,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我國在國際交往中遵循“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主張國家不分大小、貧富、強弱,一律平等。為尊重外國國家主權,一切與外國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非經該國政府同意,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政府間國際組織是主權國家通過國際條約建立的國際機構,如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歐洲聯盟等。這些機構獨立於其成員國,依其成員國共同簽訂的國際條約履行職責,在國際交往中享有外交豁免。為了體現對這些國際組織的尊重,所有與這些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是政府履行職責,對所監管事項作出的認可和保證,具有國家公信力,不宜作為商標使用,否則,將對社會造成誤導,使這種公信力大打折扣。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的規定,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和檢驗印記,非經授權,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紅十字”是國際紅十字會的標誌,“紅新月”是紅新月會的標誌,在伊斯蘭國家,與國際紅十字會性質相同的組織是紅新月會。兩會都是自願的國際性的救護救濟組織。根據有關兩會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和標誌不得用於與兩會宗旨無關的活動。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為了維護和促進民族團結,任何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標誌禁止作為商標使用。
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是指故意誇大商品和服務的功能、作用,誤導消費,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如用“健康”、“長壽”作香煙商標,用“萬能”做藥品商標等。為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對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標誌,禁止作為商標使用。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使用商標不得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不得含有淫穢、封建迷信、邪教及其他與法律、法規規定相違背的內容,如用“二房佳釀”作飲品商標,用“雞婆”做調味品商標等,都是應當禁止的。
二、關於地名能否作為商標使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實踐有所不同,有的發達國家禁止使用地名作商標,認為地名是公知公用的名稱,用地名作商標缺乏顯著性,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來源的誤認,也使同一地區的其他經營者喪失與商標使用人公平競爭的地位。多數國家主張可以有限制的使用地名作商標,一方面可以維護公平競爭,另一方面也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本條從我國實際出發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這表明,在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如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等的名稱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尤其是有商品產地含義的外國地名,如“波爾多”、“曼哈頓”等都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如“鳳凰”除了具有地功能變數名稱稱含義外,還有“傳說中的百鳥之王”的含義,因此可以作為商標使用。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從其本身的性質考慮可以使用地名作為其商標的組成部分,如原產地證明商標等。對已經註冊使用地名的商標允許其繼續有效,如天津生產的“北京牌”電視機等,有利於對商標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本條規定既適用於注冊商標,也適用於非注冊商標。對正在申請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條規定的,將依法駁回申請;對已經註冊的,將依法予以撤銷。對非注冊商標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處以罰款。
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釋義】 本條是對注冊商標禁用標誌的規定。
一、根據本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可識別性是商標的基本特徵。生產經營者通過商標推介自己的商品和服務,消費者通過商標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如果商標不具有顯著特徵,就無法實現商標的功能,也就不成其為商標。
二、本條第一款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商標的可識別性。因為將本條所列標誌作為商標註冊,缺乏顯著性,無法將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區別開來。如“茶壺”是一種茶具的通用名稱,用它作商標,缺乏顯著性,消費者無法通過這一商標分辨“茶壺”是由哪一家企業生產的。此外,如果允許用本條所列標誌注冊商標,獨佔使用,對其他生產同類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是不公平的。
三、商標顯著性的取得有兩種途徑:一是通過對商標構成要素的精心設計,使商標具有顯著性;二是通過使用得到公眾認同,使商標產生顯著性。在實踐中,確有一些原來沒有顯著性的商標經過使用後產生了顯著性,如“兩面針”牙膏、“三七”跌打丸等。對經過使用取得顯著性的商標,國際通行作法是給予註冊保護。《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即使有的標記本來不能區分有關商品或者服務,成員亦可依據其經過使用而獲得識別性,確認其可否註冊。這一規定表明,對不具有顯著性的標記,經過使用取得了顯著性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根據國際通行做法,結合我國實踐,本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本條規定不僅明確了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同時也彌補了過去通過使用產生顯著性而不能得到註冊保護的缺憾,對加強我國商標註冊管理,維護公平競爭,鼓勵企業創名牌,將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誌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釋義】 本條是對申請註冊三維標誌商標的限制條件的規定。
一、三維標誌商標也稱立體商標。根據《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三維標誌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本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位元、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這一規定表明,立體商標已納入我國商標法保護範圍。在實踐中,我國已經開始受理由三維標誌構成的商標註冊申請。世界著名的“可口可樂”公司的可口可樂瓶就是一種典型的立體商標。
二、立體商標與平面商標不同,立體商標由三維標誌構成,從視覺的角度看,立體商標比平面商標更直觀,但是以三維標誌申請注冊商標與平面商標一樣,也要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不具有顯著特點的,不得註冊為商標。本條對三維標誌申請注冊商標規定了三項限制條件:
1.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不得註冊為商標。如食品中的元宵、麻花等。如果允許將元宵、麻花的形狀註冊為元宵、麻花的商標,並獨佔使用,等於剝奪了其他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元宵、麻花的權利,是不公平的。
2.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不得註冊為商標。如電動剃鬚刀刀片的形狀,是為達到一定的技術效果設計的,而不是為了與其他剃鬚刀相區別,不具有商標的功能,如果允許將這種刀片的形狀註冊為剃鬚刀的商標,並獨佔使用,將有礙此項技術的推廣與應用。
3.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為商標。如鑽石特有的切割面造型,是鑽石具有實質性價值必需有的形狀,這個事實對任何鑽石生產經營者來講都是不可改變的。如果允許將鑽石特有的切割面造型註冊為鑽石的商標,並獨佔使用,對其他鑽石生產經營者是不公平的。
禁止上述三維標誌註冊為商標,對於維護公平競爭,推動技術進步和促進商標事業的發展,都是十分有益的。
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釋義】 本條是對馳名商標特別保護的規定。
一、所謂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一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就意味著該商品或者服務受到眾多消費者青睞,它能給該商標的註冊人、使用人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因此,涉及馳名商標的侵權糾紛不斷增多,保護馳名商標已成為國際、國內共同關注的重要領域。
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都對馳名商標保護做出了專門規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第一款規定,商標註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一項商標在該國已成為馳名商標,並為有權享有本公約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標構成對此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或者翻譯,用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易於造成混淆時,本同盟成員國都有權以本國法律授予的職權,或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取消該另一商標的註冊,並禁止使用。這項規定也適用於主要部分系抄襲馳名商標從而易造成混淆的商標。《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擴大到服務商標,以及不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該協議第十六條規定,“注冊商標所有人應享有專有權防止任何協力廠商未經許可而在貿易活動中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去標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確定將相同標記用於標示相同商品或服務,即應推定已有混淆之慮。上述權利不得損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權,也不得影響成員依使用而確認權利效力的可能”。 “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第六條之二原則上適用於服務。確認某商標是否系馳名商標,應顧及有關公眾對其知曉程度,包括在該成員地域內因宣傳該商標而使公眾知曉的程度”。 “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原則上適用於與注冊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不類似的商品和服務,只要一旦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即會暗示該商品或服務與注冊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繫,從而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損。”我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並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應當履行“公約”和“協議”規定的義務。
三、本條從兩個方面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做出明確規定,對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和已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保護範圍有所不同。一是,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也就是說,對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只保護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註冊和使用的權利。如某一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翻譯他人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用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容易導致混淆的,則對該商標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如果使用該申請註冊的商標的商品和服務與使用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不相同或不相類似,不容易導致混淆的,則不禁止其註冊和使用。二是,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也就是說,對已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不僅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註冊和使用,也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上註冊和使用,體現了我國商標法側重保護注冊商標的原則。本條規定符合《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的規定,對強化和完善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第十四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釋義】 本條是對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的規定。
一、馳名商標是無形的社會財富,保護馳名商標就是保護社會財富,而只有準確的認定馳名商標,才可能有效地保護馳名商標。
二、鑒於馳名商標很難精確定義,《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只提出了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也只規定,確認某商標是否系馳名商標,應當顧及有關公眾對其知曉程度,包括在該成員地域內因宣傳該商標而使公眾知曉的程度。這裡的“知曉程度”也難確切定義。為了有效地保護馳名商標,本條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參考國際上的通行作法對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作了具體規定。
一是,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馳名商標是在市場上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為相關公眾所認同。把公眾知曉程度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首要因素符合《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的原則和一般大眾心理。這裡的“相關公眾”是指與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和服務有關的公眾,而非所有的公眾。
二是,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一個商標要取得市場信譽,形成競爭力,必須經過使用。無論是注冊商標還是未經注冊商標,只有通過使用才能體現其存在,體現其價值,也只有通過使用才能為公眾知曉,被公眾認同。放在抽屜裡的商標是不會被公眾知曉,被公眾認同的,更不會成為馳名商標。因此,把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因素是必要的。
三是,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馳名商標應當是公眾熟知的商標,要讓公眾熟知,需要廣為宣傳。雖說“好酒不怕巷子深”,但不宣傳,其知名度的提升就會很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論商品的生產者還是服務的提供者,都把宣傳、推銷自己的商品和服務作為重中之重,不惜重金投入樹立自己的品牌形象。不少消費者對某商品的知曉最初就是來自該商品的商標宣傳。因此,把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因素是很有意義的。
四是,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的規定,馳名商標在該公約和協議成員國中都是受保護的,如果能夠提供曾經作為馳名商標受過保護的記錄及相關證明檔,對在我國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將起重要作用。
五是,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如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和服務的銷售或經營額、銷售或服務區域、市場佔有率等。由於本條規定無法窮盡認定馳名商標的所有因素,因此,此項規定具有相當彈性,既可以彌補前四項規定留下的空白,也可以為今後增補新的認定因素提供充足的空間。
三、本條所列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的因素是最基本的因素,馳名商標的聲譽和知曉程度是變化的,具體認定某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涉及該商標權人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因此,還需要根據本條規定和實際情況個案處理。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釋義】 本條是對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標權益的保護的規定。
一、商標權人權利的行使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行使,二是代理行使。直接行使是指商標權人自己行使;代理行使是指商標權人委託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代為行使。在代理行使的情況下,商標權人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間的關係適用民法關於委託代理的規定。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標作為無形資產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因此,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現象不斷發生,甚至愈演愈烈。這種現象在商標代理人或代表人中時有發生。為了保護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合法權益,《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七規定,如果本聯盟一個國家的商標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經所有人授權而以其自己的名義向本聯盟一個或多個國家申請商標註冊,該所有人有權反對該項申請的註冊或者要求予以撤銷,並有權反對給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使用其商標。如果該國法律許可,還可要求將該項註冊轉讓給自己,除非該代理人或代表人能提出其行為正當的證明。我國作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應當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因此,本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根據本條規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接受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委託進行商標註冊,應當以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名義進行。如果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經授權而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有權提出異議,對提出異議的商標,商標主管部門不予註冊,並禁止其使用。對於已經註冊的商標,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還可以根據本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自該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釋義】 本條是對地理標誌的定義及含有地理標誌的商標的註冊和使用管理的規定。
一、所謂地理標誌,按照《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系指下列標誌:其標示出某商品來源於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於該地域中的某個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和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這就是說,由於地理條件、人文因素不同,同樣一種商品來自不同地區,就意味著不同的品質和信譽。如來自金華的火腿就與其他地區的火腿在品質上不同。同樣是茶葉,產自杭州西湖的龍井茶就享有西湖龍井的美譽。鑒於地理標誌是表明商品來源的標記,起著識別商品的作用,與商品的品質和信譽關係密切,因此,《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將其列為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對象之一。據此,本條對地理標誌做出了法律界定,即:本法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通過本條和《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的規定,可以看出,地理標誌具有以下特徵:一是,地理標誌是實際存在的地理名稱,而不是臆造出來的;二是,使用地理標誌的商品其真實產地必須是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而不是其他地區;三是,只有該地理標誌標示地區的生產經營者才能在其商品上使用該地理標誌;四是,使用地理標誌的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是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五是,地理標誌不是商標,不具有獨佔性,不能轉讓。
二、地理標誌雖然不是商標,但作為表明商品來源的標記,與商標一樣具有識別商品的作用。特別是地理標誌與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和其他特徵緊密相關,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必要加強對地理標誌的管理,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為此,《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如果某商標中包含有或者組合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域,於是在該商標中使用該標誌來標示商品,在該成員地域內即具有誤導公眾不去認明真正來源地的性質,如果立法允許,該成員應依職權駁回或撤銷該商標的註冊,或者依一方利害關係人的請求駁回或撤銷該商標的註冊。本條也從保護消費者利益出發,對地理標誌的管理做出了法律規定,即: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本條上述規定與《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的規定是一致的。其中的“但書”主要是考慮由於歷史原因,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含有地理標誌的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在消費者中產生了特定的含義,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如“青島啤酒”等。准許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含有地理標誌的商標繼續有效,對保護商標權人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是有利的。
第十七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釋義】 本條是對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應遵循的原則的規定。
一、申請商標註冊是為了獲得商標權的保護,而商標權的保護有嚴格的地域限制。因此,一個國家的商標要在另一國家尋求保護非常困難。過去解決問題的辦法是採取簽訂國家間的雙邊協定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隨著世界經濟的全球化發展,靠一個國家一個國家的簽訂雙邊協定,已不能滿足加速開拓國際商品市場的需求。因此,在多國宣導下《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應運而生。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已加入該公約,我國也已於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為該公約成員國。按照該公約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聯盟國家國民,在工業產權保護方面,在本聯盟所有其他國家內應當享有各該國法律現在授予和今後可能授予其國民的各種利益,但不得損害本公約特別規定的各項權利。因此,他們只要遵守各該國國民適用的條件和手續,就應當和該國國民享有同樣的保護,並在他們的權利遭受侵害時,得到同樣的法律救濟。也就是說,該公約成員國國民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享有與我國國民同等的權利,我國國民到其他成員國申請商標註冊也享有各該成員國國民的同等的待遇。
二、我國雖然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但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所屬國並不都是該公約的成員國。是成員國的,按公約的規定辦理,不是成員國的,其所屬國與我國簽訂了商標保護雙邊協定的,按協定辦理,或者按照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其他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如果其所屬國既不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也沒有與我國參加其他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條約,同時也沒有與我國簽訂商標保護協定,則應當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即該國的法律如果給予我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商標註冊保護,我國也給予該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商標註冊保護。此外,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三條的規定,非本聯盟國的國民,在本聯盟某一成員國領土內有住所或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的,應享有本聯盟成員國國民同樣的待遇。我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應當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因此,只要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能夠證明其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任何一個成員國有住所或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就應當給予其不低於公約成員國國民待遇的商標註冊保護。
第十八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釋義】 本條是對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託商標代理組織代理的規定。
一、商標代理是國際通行規則,適用民法關於代理的規定。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元的指定行使代理權。本條規定的代理是委託代理。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由該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本條關於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託經我國主管機關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的規定,是強制性規定。主要考慮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直接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能存在語言和書件送達障礙,如有些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沒有固定住所或者工商營業所等。為了保證申請書件的品質和有關書件的及時送達,使商標註冊審查及其他相關工作順利進行,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必須委託經我國主管機關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商標代理組織在授權範圍內的代理行為和結果,及於委託人。如通過代理申請取得的商標專用權歸委託人,委託人取得商標註冊後,必須依照商標法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三、對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實施強制代理,而對我國申請人則不要求強制代理,並不違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關於國民待遇原則的規定。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有關委派代理人或者指定書件送達位址等問題的規定,各成員國可以在其法律中做出保留。世界多數國家的商標法都有類似規定。實踐證明,通過委託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商標註冊申請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無論是對提高辦事效率還是降低辦事成本都是非常有益的。
本條中的“其他商標事宜”,是指商標註冊後需要申請變更、轉讓、續展以及依法提出商標異議或爭議等行為,不包括因為商標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訴訟行為依訴訟法的規定辦理,不受本法約束。
本條關於“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的規定,改變了以往“應當委託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的做法,表明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商標事業的發展,國家對涉外商標代理業務逐步放開,只要具備了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資格,就可以依法從事涉外商標代理業務。
第二章 商標註冊的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釋義】 本條是關於申請商標註冊應當如何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的規定。
商標法總則中規定,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的註冊。同時還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因此,若要取得商標專用權,就必須申請注冊商標,可以說這種註冊申請是取得商標專用權的第一步,是首要的程式。
申請商標註冊,必須向商標註冊的主管部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這是商標註冊不可缺少的書面檔,而且要規範地填寫,也就是規範地提出申請,即本條所規定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這項規定說明瞭在商標註冊申請中,商品分類表是很重要的,必須對其有所瞭解才能正確地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同時這項規定也要求商標註冊申請人,在瞭解商品分類表的基礎上填報商標註冊申請,明確提出在哪一類商品上要求取得商標專用權,並詳細填報商品名稱。下麵對商品分類表進行介紹,便於讀者參考。
由於可以使用商標的商品成千上萬,服務品種也不斷增加,有的由同一生產經營者提供,有的由不同生產經營者提供。為了便於消費者識別商品和服務的來源,所有建立商標制度的國家均規定,在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含服務)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註冊應當按照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因此制定商品分類表成為必然。商品分類表主要根據商品性能、用途、原料、生產工藝、服務性質等對商品和服務進行歸類,以此為商標註冊申請人申請商標註冊和商標管理機關檢索、審查、管理注冊商標提供依據。各國原先自行制定商品分類表,但是由於國家間存在經濟和文化差異,自行制定的商品分類表已不能適應有關商標事務的國際交往。為了改變這種局面,一個由多國共同簽署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應運而生,其宗旨是在國際間建立一個共同的商品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體系,並保證其實施。目前已有130多個國家和地區採用該分類表。我國於1988年起採用該國際分類,於1994年加入尼斯協定。本條所稱“商品分類表”指的就是該國際分類。實踐證明,採用該國際分類有利於提升我國的商標管理水準,有利於統一我國與世界各國的商品及服務專案分類,有利於商標所有人申請商標國際註冊,開拓國內外商品市場。該分類表共有42個類別,其中商品34類,服務8類。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類主要包括用於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森林的化學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樹脂,未加工塑膠物質,肥料、滅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屬焊接用製劑,保存食品用化學品,鞣料,工業粘合劑。
第二類主要包括顏料,清漆,漆,防銹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媒染劑,未加工的天然樹脂,畫家、裝飾家、印刷商和藝術家用金屬箔及金屬粉。
第三類主要包括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物料,清潔、擦亮、去漬及研磨用製劑,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妝品,發水,牙膏,牙粉。
第四類主要包括工業用油及油脂,潤滑劑,吸收、噴灑和粘結灰塵用品,燃料(包括馬達用的汽油)和照明劑,蠟燭,燈芯。
第五類主要包括藥品,獸藥及衛生用品,醫用營養品,嬰兒用食品,膏藥,繃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劑,消滅有害物製品,殺真菌劑,除銹劑。
第六類主要有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築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築物,鐵軌用金屬材料,非電氣用纜索和金屬線,小五金器具,金屬管,保險箱,不屬別類的普通金屬製品,礦砂。
第七類主要有機器和機床,馬達和發動機(陸地車輛用除外),機器傳動用聯軸節和傳動機件(陸地車輛用除外),非手動農業機具,孵化器。
第八類主要包括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類主要有科學、航海、測地、電氣、攝影、電影、光學、衡具、量具、信號、檢驗(監督)、救護(營救)和教學用具及儀器,錄製、通訊、重放聲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資料載體,錄音盤,自動售貨器和投幣啟動裝置的機械結構,現金收入記錄機,電腦和資料處理裝置,滅火器械。
第十類主要有外科、醫療、牙科和獸醫用儀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矯形用品,縫合用材料。
第十一類主要有照明、加溫、蒸汽、烹調、冷藏、乾燥、通風、供水以及衛生設備裝置。
第十二類主要包括車輛,陸、空、海用裝載器。
第十三類主要有火器,軍火及子彈,爆炸物,焰火。
第十四類包括貴重金屬及其合金以及不屬別類的貴重金屬製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珠寶,首飾,寶石,鐘錶和計時儀器。
第十五類為樂器。
第十六類有不屬別類的紙、紙板及其製品,印刷品,裝訂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劑,美術用品,畫筆,打字機和辦公用品(傢俱除外),教育或教學用品(儀器除外),包裝用塑膠物品(不屬別類的),紙牌,印刷鉛字、印版。
第十七類包括不屬別類的橡膠、古塔波膠、樹膠、石棉、雲母以及這些原材料的製品,生產用半成品塑膠製品,包裝、填充和絕緣用材料,非金屬軟管。
第十八類有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屬別類的皮革及人造皮革製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傘、陽傘及手杖,鞭和馬具。
第十九類有非金屬的建築材料,建築用非金屬剛性管,瀝青,柏油,可移動非金屬建築物,非金屬碑。
第二十類有傢俱,玻璃,鏡框,不屬別類的木、軟木、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製品,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膠製品。
第二十一類主要包括家庭或廚房用具及容器(非貴重金屬所制,也非鍍有貴重金屬的),梳子(畫筆除外),制刷材料,清掃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築用玻璃除外),不屬別類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十二類包括纜,繩,網,帳篷,遮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屬別類的),襯墊及填充料(橡膠或塑膠除外),紡織用纖維原料。
第二十三類有紡織用紗、線。
第二十四類為不屬別類的布料及紡織品,床單和桌布。
第二十五類為服裝,鞋,帽。
第二十六類為花邊及刺繡,飾帶及編帶,鈕扣,領鉤扣,飾針及縫針,假花。
第二十七類有地毯,地席,席類,油氈及其他鋪地板用品,非紡織品牆帷。
第二十八類為娛樂品,玩具,不屬別類的體育及運動用品,聖誕樹用裝飾。
第二十九類為肉,魚,家禽及野味,肉汁,醃漬、幹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水果沙司,蛋,奶及乳製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三十類有咖啡,茶,可哥,糖,米,食用澱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麵粉及穀類製品,麵包,糕點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漿,鮮酵母,發酵粉,食鹽,芥末,醋,沙司(調味品),調味用香料,飲用冰。
第三十一類包括農業、園藝、林業產品及不屬別類的穀物,牲畜,新鮮水果和蔬菜,種籽,草木及花卉,動物飼料,麥芽。
第三十二類包括啤酒,礦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糖漿及其他供飲料用的製劑。
第三十三類包括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
第三十四類為煙草,煙具,火柴。
第三十五類有廣告,實業經營,實業管理及辦公事務。
第三十六類為保險,金融,貨幣事務,不動產事務。
第三十七類有房屋建築,修理,安裝服務。
第三十八類為電信。
第三十九類為運輸,商品包裝和貯藏,旅行安排。
第四十類為材料處理。
第四十一類為教育,提供培訓,娛樂,文體活動。
第四十二類主要包括飲食供應,臨時住宿,醫療、衛生及美容服務;獸醫及農業服務,法律服務,科學及工業研究;電腦程式設計及其他不屬別類的服務。
第二十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註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
【釋義】 本條是關於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註冊同一商標有關規則的規定。
按照上一條的規定,使用商標的商品和服務專案由於種類繁多,便按照其不同的性能、用途、商品原料、生產工藝或服務性質劃分為42類,制定了商品分類表,申請商標註冊的要按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如果某一個申請人要將同一個商標使用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從商標法的規定上,這是允許的,沒有加以限制,比如有一個商標既要使用於商品分類表第三類中的肥皂上,又要使用於第五類的消毒劑上,還要使用於第二十一類的清掃用具上。對於這種情況,就要按照商標法所規定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又比如,一個商標註冊申請人要申請將一個服務商標既用於第三十六類的不動產事務方面,又要用於第三十七類的安裝服務方面,或者還要用於其他的服務專案上,對於這種要求,在商標註冊申請時,就是要按照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這樣的要求目的是按商品分類注冊商標和管理商標,有了商品的分類,商標的檢索、查詢、管理才能是科學的、有序的。我國有一百多萬個商標,如果不採取分類的辦法,將很難管理。在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時,申請人應當盡可能準確地辨明所要註冊的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專案,以及它們所屬的類別,然後按類別提出註冊申請。所以在申請註冊時,申請人應當對商品分類表有所瞭解。
第二十一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釋義】 本條是關於同一類中不同商品使用注冊商標申請的規定。
在前兩條中所規定的是申請注冊商標,如果是同一商標使用於不同類別的商品上,則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申請,這就是按類申請。而在本條中所規定的是,如果商標註冊申請人要將同一商標使用於同一類的不同商品上,應當如何申請。比如,商品分類表的第十四類為貴金屬及其合金以及不屬別類的貴重金屬製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珠寶,首飾,寶石,鐘錶和計時儀器。如果申請人要將同一商標使用於首飾、寶石、鐘錶這三種商品上,則需要按每一種商品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同時提出使用於上述三種商品的,則應當同時申請註冊;其中有一種商品已經先註冊使用的,然後又要使用於其他兩種商品上的,就要按不同的商品另行提出申請。申請在同一類別中的不同服務專案上使用同一商標的,也應按服務專案的不同來申請註冊使用同一商標。總而言之,一份商標註冊申請書,只能填寫一個類別的一種商品或者一個服務專案。
第二十二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釋義】 本條是關於注冊商標改變標誌就應重新註冊的規定。
商標是一種由文字、圖形、字母、數位元、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構成的標誌,用以區別商品的來源和服務的提供者,商標一經註冊就再不能隨意變動,否則就起不到通過商標使消費者識別商品或者服務的作用。如果商標註冊人需要改變商標標誌,那就意味著放棄原來的商標,而要使用一個新的商標。因為商標標誌是消費者識別商品、選擇商品的手段,如果商標標誌改變了,就會直接影響消費者對商品的識別和選擇。消費者需要認識和接受這個新的標誌,將這個新的標誌和新的商品或者服務聯繫起來。而且一個商標註冊後,這個商標標誌便是一個有商標專用權的標誌,如果改變了這個標誌,就是放棄了原有的商標專用權。而要經過法定的程式取得改變後標誌的商標專用權,就需要重新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改變商標標誌,在原先商標法中只表明是改變商標的平面文字和圖形,在第二次修改後的商標法中增加了關於立體商標的規定,因而在本條中所指的商標標誌,是既包括平面商標的標誌如文字、圖形等,也包括了立體商標所使用的三維標誌。這些標誌都是商標專用權的客體部分,在經過法定程式獲得商標專用權之後,這些客體部分是不允許改變的。如果作了改變,那麼改變後的商標就不再能按原有的注冊商標使用,這是法律上的一個限制條件,也是商標是否合法使用的一條界線。所以改變標誌後的商標不能按原有注冊商標使用,合法的途徑是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位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釋義】 本條是關於注冊商標變更申請的規定。
注冊商標的各個註冊事項是不能隨意變動的,但是如果商標在註冊的有效期內,它的註冊事項由於情況的變化而發生了變動,就應及時到商標局辦理相應的註冊事項變更手續。只有這樣,商標註冊人才能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這種權利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商標註冊事項的變更,首先是商標註冊人名義的變更,比如,已經註冊了商標的企業、事業單位,由於機制的轉換、體制的改革、資產重組,都會引起企業、事業單位名稱的改換。使用新名稱的單位或者個人不能簡單地繼續使用原有註冊人名義,而是應當辦理商標註冊人名義的變更手續,使更換了名稱的單位或者個人成為合法的商標註冊人,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不致因為未作變更而使應享有的權利得不到保護。
商標註冊人的位址和其他已作註冊的事項,凡是發生改變時,都需要辦理變更註冊事項手續。因為每一個註冊事項都是反映了一定的權利義務,與一定的法律關係相聯繫,所以已經作了註冊的事項一旦有了改變,就應依法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註冊事項變更有必要的程式。首先是提出變更申請,提交變更註冊事項申請書,以及有關變更的證明材料,這種申請如果經過商標局的核准,由商標局發給相應的證明,並予以公告。
在註冊事項變更中,還有一項要求是商標註冊人應當辦理的,就是在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對直接有關的注冊商標應當一併辦理。比如同一商標經過註冊使用於幾種不同商品或者服務專案上,如果這個商標註冊人的名義和地址作了變更的,就必須將全部注冊商標一起辦理變更手續,不應只辦其中的一個或幾個。
第二十四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檔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釋義】 本條是關於商標註冊申請優先權的規定。
這項規定是在對商標法進行第二次修改時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與我國已參加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的規則相適應。這樣規定後,我國既履行了義務,又享有了權利,是有必要的。
一、我國於1985年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在這個公約的第四條中規定了商標註冊申請優先權,或者說是優先權中有關商標的內容,具體規定有:1.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本聯盟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的註冊申請的,應在以下(三)之一規定的期間內,為在其他國家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2.依據本聯盟任何國家的本國法規,或依據本聯盟國家之間的雙邊或多邊條約,相當於正規國家申請的任何申請,應當承認其產生優先權。……(三)1.上指優先權的期間,對於……商標應為六個月;2.這些期間應自第一項申請的申請日算起,申請日不包括在內;3.期間的最後一日如果是請求保護的國家的法定假日或是主管機關不接受申請之日,則期間應延遲至其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二、我國於1989年加入了《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在這個協定的第四條(二)中規定:每個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享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四條規定的優先權,不需履行該條第四款規定的各項手續。
三、我國已先後加入了巴黎公約和馬德里協定,成為該公約和協定的成員國,對於公約和協定中所規定的優先權的條款,是有義務執行的。同時,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擴大對外經濟貿易,擴大國際交流,在法律上和在實際生活裡面,增加關於優先權的規定也是有積極意義的。
四、我國商標法增加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優先權,是符合國際上通行規則的,它的實質內容就是,以某一個商標註冊申請人在一成員國為一項商標提出的正式申請為基礎,在一定期間內同一申請人可以在其他各成員國申請對該商標的保護,這些在後的申請被認為是與第一次申請同一天提出的。這項關於優先權的規定,對於意欲在多個國家得到保護的申請人,是會有許多實際利益的。它可以使申請人不必再同時向國內外都提出申請,還可以利用這六個月的時間來籌畫在有關的國家中得到保護。當然,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要求優先權的書面聲明,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的副本,以保障優先權的行使。
五、需要瞭解的是在巴黎公約中所規定的優先權適用於商品商標,並不適用於服務商標,但是成員國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給予服務商標優先權。
第二十五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檔;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檔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商標在國際展覽會中臨時保護的規定。
在某些特定的國際展覽會中,所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標,需要得到臨時的保護,《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對此作出了規定,我國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也增加了這方面的規定。
巴黎公約是在其第十一條中作出有關規定的,具體內容為:(一)本聯盟國家按照其本國法律,對在本聯盟任一國家領土內舉辦的官方或經官方認可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中的……商標,應予以臨時保護;(二)此種臨時保護不得延長第四條規定的期間,如果以後要求優先權,任何國家的主管機關可以規定其期間應自該商品在展覽會展出之日算起;(三)每一國家可以要求提供其認為必要的證明檔,證實展出的物品及其展出的日期。上述所指的第四條規定的期間,就是巴黎公約第四條中所規定的優先權的期間,對於商標應為六個月。
在中國商標法中對於國際展覽會首次使用於展出商品上的商標,所作的臨時保護,主要內容為:
1.列入保護的範圍為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
2.保護物件為在上述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標;
3.保護的內容為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4.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提出書面聲明,這是要求獲得優先權的一項必要程式;
5.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和提出要求優先權的書面聲明後,三個月內提交法定的有關證明文件,這是獲得優先權的必要的前提條件。
商標法的上述規定是從法律上完善了關於優先權的規定,與我國所加入的國際條約中的規定也是相對應的。優先權的有些規定的具體實施是比較複雜的,應當注意瞭解其具體條件和具體程式,理解要求優先權的基礎和實際利益。
第二十六條 為申請商標註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釋義】 本條是關於申請商標註冊所必須遵循的行為規則的規定。
申請商標註冊就是以一定的事實為基礎,要求與商標有關的專用權依法得到確認。這是一件嚴肅的事情,必須要求商標註冊申請人持認真負責的態度。首先要求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是真實的,不能有弄虛作假的行為,更不允許捏造事實和欺詐。第二是商標註冊申請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資料應當是準確可靠的,應當是確定的而不能是模糊不清的。因為它會涉及具體的權利和具體的法律關係,只有準確的填報和提交資料,才有利於正確地確定與之有關的權利。第三是要求商標註冊申請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是完整的,不能是殘缺不全的。這對正確地確定權利和保護權利,有直接的影響。
商標註冊申請包括註冊商品商標的申請、註冊服務商標的申請、改變商標標誌的重新提出註冊的申請、商標註冊事項變更的申請、涉及要求優先權的商標註冊申請,這些都應當符合所申報事項和所提供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這三項要求是緊密聯繫的,相互之間有直接的影響。比如,提交的商標申請文件不準確、不完整,就會直接影響其真實性,而要求是真實的,就應當是準確的、完整的。所以三項要求是一個全面的要求,不能截然地分開。
按照上面所作的解釋,法律中所確定的規則,以商標註冊申請書的填報為例,比如下列各項:1.申請日期;2.申請類別;3.申請人姓名、地址;4.連絡人、代理人;5.證件名稱、號碼、發證機關;6.商標種類;7.商標設計說明;8.是否第一次申請;9.在其他哪些類商品上已註冊了相同商標;10.同時在哪些類提出申請,商品名稱、商品用途、主要原料,等。
這些列舉的和未在這裡列舉的事項、材料,在註冊申請時,都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地填報。
第三章 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的規定。
在這一條法律規定中,主要包含了以下幾項具體內容:
1.對於商標註冊申請都要進行商標註冊的審查,這是必經的程式。只有經過這種審查才能決定是否給予註冊,能否取得商標專用權。
2.本條中所指的初步審定,是商標註冊審查中的一個很重要的程式。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對商標註冊申請手續、申請文件、商標的基本標準、商標的註冊條件等事項進行審查、檢索、分析對比,如果經過上述的審查過程,認為申請註冊的商標是符合商標法的規定的,就作出初步核准的決定,這就是初步審定。
3.進行商標註冊審查中的初步審定的法定部門是商標局,這是因為在商標法的總則中已明確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所以只有商標局具有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權,而其他任何部門都不具有這種審查權,不能行使對申請注冊商標初步審定的權利。
4.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對申請註冊的商標作出初步核准決定的,即予以公告。這種公告,就是在商標局編輯出版的《商標公告》上進行公佈。從獲得商標註冊的過程來看,商標註冊的初步審定公告是重要的一個環節,但是從法律上說,還不能將這種公告視為已經核准註冊,在這個階段仍然還未取得商標專用權。
5.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初步審定予以公告,就是將商標註冊的有關事實公之於眾,使公眾能夠通過《商標公告》這個官方刊物準確地、完整地瞭解他人的商標註冊情況,使商標註冊活動公正、公平、合理地進行。
6.初步審定的申請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時公告的內容有:初步審定號,申請日期,商標,使用的商品或者類別,申請人名義,申請人位址,商標代理人名稱。
第二十八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釋義】 本條是關於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規定。
本條規定對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商標註冊申請,由商標局駁回,不予公告:
第一種情形是指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這一規定非常概括,包含的內容非常多,比如不符合本法第一章關於商標構成要素、商標禁用條款、本法第二章關於商標註冊申請的有關規定等等。舉例來講,商標法第八條規定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標誌應當具有可視性,如果將非可視性標誌,比如將氣味申請商標註冊,就屬於本條關於“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情形。不符合本法關於商標註冊的規定,當然要駁回其商標註冊申請。
第二種情形是指同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同一種商品”是指名稱相同的商品,或者名稱雖然不相同,但所指的商品是相同的商品。“類似商品”是指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商品由於用途、功能、原料、銷售場所以及整機與零部件關係容易被消費者混淆出處,容易被誤認為是同一個企業生產的商品。在商標註冊、管理實踐中,如何判定哪些商品是類似商品,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有的國家採取明文列出類似商品名單的作法,有的國家則不具體列明,而是由商標審查員或者法官根據類似商品的定義、以往的判例、在使用中引起商品出處混淆的可能性等方面來作出。需要注意的是,類似商品並不局限在商品分類表所劃分的同一類中,有些在商品分類表中不屬於同一類的,也被認為是類似商品,甚至有些服務專案與商品也被認為是類似的。例如,傢俱和修理、油漆傢俱的服務業。“商標相同”是指商標的構成要素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比如使用同樣的文字或者圖形作為商標。“商標近似”是指商標在發音、含義、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似的商標。“已經註冊的”商標是指已經成為注冊商標的商標。“初步審定”的商標,是指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申請註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即商標局認為符合註冊條件,在《商標公告》上公佈以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商標。初步審定的商標還不是注冊商標。商標具有識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功能,如果不同的生產經營者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就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就使商標起不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本條規定對這種情形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釋義】 本條是關於申請在先原則的規定。
商標的基本作用是用來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因此,一個注冊商標只能有一個註冊主體對其享有專用權。如果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商標主管機關只能受理一項申請,這是各國商標法通行的原則。但是各國對於這種情況所採取的原則有三個,一是申請在先原則,二是使用在先原則,三是混合原則,即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原則的混合。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對在後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使用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使用人的商標註冊申請。這兩種原則各有利弊。申請在先原則只需要將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作為審查依據,便於操作,但是不利於保護最先使用商標的人。使用在先原則可以保護最先使用商標的人,但是需要審查申請人最先使用商標的證明,不易操作。而且這種註冊具有不確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證據而被撤銷註冊。因此,一些國家採取第三種原則,即將商標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而使用在先的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以在先使用為由對該注冊商標提出異議,申請撤銷註冊。
本條首先規定了申請在先原則,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准。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其次,對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註冊的,本條規定了使用在先原則,即對同一天申請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對於申請人同時開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該商標的情況,實際做法是由各申請人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規定期限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請人抽籤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從本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商標法規定的是申請在先原則,使用在先原則只是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適用。
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釋義】 本條是關於商標異議程式及核准註冊程式的規定。
一、異議程式。異議是指社會公眾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反對註冊的意見。即商標局受理商標註冊申請後,根據商標法的規定進行審查。將符合註冊條件的商標註冊申請,在《商標公告》上公告,讓社會公眾對該商標的註冊提出意見。規定異議程式的意義在於,給社會公眾提供對商標註冊提出意見的機會,從而通過社會的力量保證商標註冊審查工作的品質。本條對異議程式的具體規定是:1.對於任何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都要經過異議程式。即商標局對初步審定的每一個商標,都要進行公告,徵求社會公眾對該商標註冊的意見。異議程式是商標註冊的必經程式。2.異議的期間是自初步審定的商標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即異議期間為三個月。一方面,異議期不能太短,以便使社會公眾有充分提出意見的時間;另一方面,異議期又不能太長,否則就會使商標註冊的時間延長。綜合以上考慮,本條規定的異議期為三個月。3.提異議的主體是任何人,即本條對異議人資格未做任何限制。提出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並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在《商標公告》的期號、頁碼及初步審定號等。
二、核准註冊程式。雖然本條規定每一個初步審定的商標都要經過異議程式,但是並不是每個商標都會被人提出異議。如果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人對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依照本條規定,商標局就應當對該商標予以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進行公告。
第三十一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釋義】 本條是關於保護在先權利和禁止惡意搶注的規定。
一、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是指在商標註冊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前,他人已經取得的權利,比如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等等。商標權容易與這些權利發生衝突,所以本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應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即不得將他人已獲得權利的外觀設計等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二、申請商標註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本條規定是這次修改商標法增加的內容,主要是針對社會上搶注他人使用在先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行為作的規定。
搶注他人商標,是將他人已經使用,並在消費者中已產生一定影響但未申請註冊的商標搶先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註冊。這種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關於誠實信用的原則,是一種惡意行為,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對這種行為應當制止。為此,這次修改商標法增加了本條內容。第一,本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標,即搶注行為是一種惡意行為。第二,本條規定並不涉及所有使用在先的商標,僅僅涉及“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即不得搶注他人使用在先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對本條內容的理解應當與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結合起來。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對搶注行為的申請撤銷權,即在先使用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但是對這種申請撤銷權利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必須是在該商標註冊五年之內。超過五年的法定期限,在先使用人就喪失了這項權利。這就意味著在先使用人再無權對因申請在先而獲得註冊的商標提出撤銷申請。在這一點上正是體現了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在先原則。根據申請在先原則,如果想注冊商標,就應當儘早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同時,應當是將自己獨創的商標申請註冊,而不應當將別人已經使用且有一定影響但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註冊。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也應當遵守民法通則關於誠實信用的原則。所以,本條的規定是從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角度對商標註冊申請所作的要求。同時,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從在先使用人可以對惡意註冊行為行使申請撤銷權的角度對商標註冊申請所作的要求。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都是對申請在先原則的補充。
第三十二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 本條是關於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商標的處理常式的規定。
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本條對此又作了具體程式的規定。第一,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即對不符合註冊條件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應當發給商標註冊申請人《駁回通知書》,而不能以口頭形式通知。第二,商標註冊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因為根據本法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因此,本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後,應當將複審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而不能以口頭形式通知。第三,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一內容是這次修改商標法增加的。原商標法的規定是: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這次修改,增加了對當事人訴權的規定。一是為了給當事人提供司法救濟手段,以便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另一方面,是為了與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TRIPS)的規定保持一致。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被告是商標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複審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釋義】 本條是關於提出商標異議後,相關行政程式和司法程式的規定。
本法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異議程式的設置,有利於發揮社會公眾對商標註冊的監督作用,保證商標註冊的公平合法。本條是對提出異議後處理常式的規定,以保障異議作用的實現。具體內容是,在行政程式方面,第一,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具體操作是商標局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書》交被異議人,限其在規定期限內答辯,並對雙方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調查核實,然後作出異議成立或者不成立的裁定。第二,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裁定不服的,即異議人對商標局關於異議不成立的裁定、被異議人對商標局關於異議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在司法程式方面,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一訴訟的被告是商標評審委員會。關於原告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關於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關於異議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了保證法院在審理中能夠全面瞭解情況,法院不僅應當聽取原告(異議人或者被異議人)和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陳述,還應當聽取商標複審程式的對方當事人(被異議人或者異議人)的陳述,因為法院關於異議是否成立的判決與其有利害關係,所以本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複審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准註冊。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准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釋義】 本條是關於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做裁定生效的條件,以及對被異議商標核准註冊的條件及其註冊時間的計算的規定。
根據本法規定,十五日是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裁定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的法定期限,三十日是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定期限。為當事人提供複審、訴訟的程式,可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裁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生效。即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就喪失了複審權、起訴權。
本條第二款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或准予註冊作了規定。對予以核准註冊的規定是: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這裡的裁定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商標局作出的異議不成立的裁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請求的;二是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異議不能成立的裁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准予被異議的商標取得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進行公告。對不予核准註冊的規定是:經裁定異議成立的。這裡的裁定也同樣包括上述兩種情況。裁定異議成立的,則不予核准註冊。
本條第三款對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准註冊的註冊時間的計算作了規定。社會公眾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依法提出異議後,商標局要調查核實,作出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對複審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定不服的,還可以上訴。因此,從各個環節的程式來講,都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因此,待異議不成立的裁定生效而對被異議商標准予註冊時,如何確定註冊時間就是一個問題。為此,本條規定,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准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即取得註冊的時間是在法定的三個月的異議期滿之日。
第三十五條 對商標註冊申請和商標複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釋義】 本條是關於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對有關申請及時進行審查的規定。
本條規定是對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審查的及時性方面提出的要求,這是這次修改商標法增加的內容,目的是使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註冊申請和商標複審申請及時進行審查,以保護商標註冊申請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的利益。根據本法規定,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工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因此,本條關於“對商標註冊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的規定,是對商標局提出的要求。關於商標複審申請,根據本法規定,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異議人、被異議人對商標局關於異議是否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因此,本條關於“對商標複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的規定,是對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的要求。由於商標註冊申請和商標複審申請的情況各異,因此,對審查時限不好做出具體規定,而且國外商標法也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因此,本條只是作了原則規定,對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工作的及時性提出了要求。這就要求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受理有關申請後,要提高工作效率,及時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者註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檔或者註冊檔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檔或者註冊檔的實質性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於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者註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檔或者註冊檔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進行更正的規定。
本條的規定是這次修改商標法增加的內容,目的是方便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者註冊人對商標申請檔或者註冊檔中有明顯錯誤的非實質性內容提出更正。本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關於申請更正的主體,可以是商標註冊申請人,也可以是註冊人。即無論是在商標註冊申請程式中,還是在商標被核准註冊後,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者註冊人均可以申請更正。關於申請更正的原因,是商標申請檔或者註冊檔有明顯的錯誤。比如將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者註冊人的地址寫錯,或者是名稱寫得不準確等等。“商標申請文件”是指商標註冊申請書。“註冊檔”是指商標註冊證。關於進行更正的主體是商標局,即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者註冊人應當向商標局提出更正申請,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本條在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者註冊人可以申請更正商標申請檔或者註冊檔中的明顯錯誤的同時,又規定這種更正不能涉及商標申請檔或者註冊檔的實質性內容。因為如果涉及實質性的內容,比如對商標構成要素進行更正,實際上是將原商標變成一個新的商標。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重新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在申請日期上就不能沿用原來商標申請的日期。是否准予註冊,還要由商標局依法進行審查。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七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
【釋義】 本條是關於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的規定。
根據本法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在實行商標註冊制的國家,商標專用權是按照註冊原則通過註冊而取得的,註冊的有效期有嚴格的時間界限。商標權作為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具有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所以時間性是商標專用權的特點之一。商標權的時間性是指商標經商標註冊機關核准後,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受到法律保護。這一法定期間又稱為注冊商標的保護期、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後,商標權人如果希望繼續使用注冊商標並使之得到法律保護,則需按照法定程式,進行註冊續展。如果不發生導致商標撤銷的訴訟,商標註冊人只要按時履行續展手續,就可以將注冊商標無限期地保護下去。在這一點上,商標權不同於同屬智慧財產權的專利權和著作權。
各國商標法對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都作了明確的規定,也有少數國家規定注冊商標無限期有效。對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我國在不同時期做過不同規定。在1950年頒佈的《商標註冊暫行條例》中規定:“商標從註冊之日起,註冊人即取得專用權,專用權的期限為二十年。” 1963年頒佈的《商標管理條例》規定,“注冊商標的使用期限自核准之日起至企業申請撤銷時止”。 “外國企業在我國注冊商標的使用期限,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則上以註冊人所屬國與我國簽訂的商標互惠協議確定,按外國商標在其本國註冊實際有效期計算。該商標在其本國註冊有效期為幾年,在我國也是幾年,如果該商標在其本國已註冊若干年,該商標在我國的實際有效期應是該國規定的有效期再扣除已註冊的若干年,使其在本國失效的時間與我國的有效期一致。由於這種計算方法比較繁瑣,後來對外國商標來我國註冊的有效期限統一按十年計算。也就是採取對本國注冊商標實行無限期保護,對外國人或外國企業註冊的商標規定有效期為十年,形成國內商標和外國商標兩種不同的待遇,與國外通常做法不一致。國內注冊商標由於無期限,有的注冊商標雖然早已停用,但是在商標註冊簿中仍為有效注冊商標,影響對新申請注冊商標的核准。1982年制定通過的商標法中改變了這種做法,統一規定國內商標和外國商標的註冊有效期均為十年。
此次修改商標法,保留原商標法的規定,明確我國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根據《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的規定,我國規定的注冊商標的保護期是較長的,也就是說,對注冊商標的保護是較為充分的。根據上述協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成員國對於注冊商標的保護期限,包括商標的首期註冊及續展註冊的有效期都不得少於七年。
第三十八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註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釋義】 本條是關於申請商標續展註冊的程式的規定。
一個注冊商標,經過多年使用,已屆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對商標註冊人來說,已形成了一種無形資產,註冊人認為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依法及時提出續展申請。根據本條規定,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續展申請。續展申請與商標的初始註冊申請不同,是通過申請使已經取得的權利繼續有效,而不是為了使新註冊的商標獲得專用權。所以法律規定的續展申請程式簡單,註冊人只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交納規定的費用,就可以依法獲准續展註冊。從申請程式的複雜程度和所需時間看,商標註冊申請要經過審查、初審公告、異議及裁定等一系列程式並需花一年左右的時間;而申請商標續展註冊程式要簡單得多,時間也較短。
申請商標續展註冊程式是指繼續延長注冊商標有效期限的法律程式。續展註冊,是商標註冊人為了不在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後失去專用權,可以在規定的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法定期間內未予申請,還可以依法有六個月的寬展期。這是指注冊商標有效期已過,而原商標註冊人尚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續展註冊申請,可給予其六個月的寬展期,即在有效期滿後六個月內,原商標註冊人仍然可以申請續展註冊。過了寬展期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對其注冊商標即予註銷。注冊商標期滿不再申請續展的,自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申請商標續展註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標局寄送《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和商標圖樣。經商標局核准後,發給註冊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不予核准,予以駁回。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組織申請辦理續展註冊的,還應按照有關規定,交送代理人委託書一份,續展註冊還應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在寬展期內申請續展的,還應交納延遲費。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其有效期仍為10年。續展註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商標續展註冊連續不斷,商標專用權可以成為一種“長久權”。
第三十九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定,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品質。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釋義】 本條是關於轉讓注冊商標的程式和原則的規定。
注冊商標的轉讓,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將其注冊商標轉移給他人所有,轉讓注冊商標是注冊商標的主體發生變更,轉讓後的商標所有人不再是原註冊人。轉讓注冊商標與變更註冊人名義不同,後者注冊商標的主體並不發生改變,只是註冊人的名稱、住址等發生了變化。本條規定注冊商標的轉讓形式為協議轉讓。在本條規定情況下,明確協定轉讓注冊商標需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注冊商標轉讓協定,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也就是說,不能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按有關規定,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有關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受讓人必須符合商標法第四條有關主體資格的規定,即從事生產、製造、加工、揀選和經銷商品或是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商標局核准後,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一併辦理。轉讓的注冊商標涉及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還必須提供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檔。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准,予以駁回。
商標是一種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一樣,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根據商標權人的意志自由轉讓。但商標權的轉讓不同於有形財產權的轉讓,也不同於專利權和著作權的轉讓,它關係到商品的來源和出處,涉及企業的信譽和聲譽,不同國家和地區對商標權的轉讓有不同的作法。一是連同轉讓。要求商標須與原商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營業一併轉移。也就是說,不能只轉讓商標而不轉讓該營業。世界上採取這種立法例的國家和地區主要有德國、美國、瑞典及我國臺灣省。據臺灣學者解釋:商標之機能,在保證來源及保證品質,為保護交易之安全及大眾之利益,自不應許可商標權與營業分離而移轉。二是自由轉讓。提出商標權與其附屬的商品經營業務不具有連同關係,商標權人可以將商標和營業一起轉讓,也可以不連同轉讓,而只出讓商標權。立法採取此種辦法的有:日本、英國、法國、巴西、加拿大等國。為了保證受讓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品質,法律上多有規定,轉讓行為不得造成欺騙性後果或造成公眾對不同來源的商品的混淆,如英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如果一個商標的權利轉讓將在或可能在市場上引起混淆,則專利商標局不批准其轉讓。《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採取折衷方案,該公約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依照某個成員國的法律,商標轉讓只有連同該商標所屬廠商或牌號同時轉讓方為有效時,則只需將該廠商或牌號在該國的部分連同帶有被轉讓商標的商品在該國製造或銷售的獨佔一起轉讓給受讓人,就足以承認其轉讓為有效,而無須將位於該國以外的那些企業或營業同時轉讓。但公約同時又指出,這種轉讓應以不使公眾對注有該商標的商品來源和品質發生誤解為條件。對此,我國商標法未作明確規定。根據我國的商標實踐,儘管連同轉讓原則對消費者識別商標、選購商品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在實際交易中,轉讓商標並非都與營業一起轉讓,許多向商標主管機關提交的營業轉讓證明不過是形式而已,執行並不嚴格。以前以商品來源為中心考慮商標轉讓,讓商標與營業保持密切關係,以此確保商品的同一性,隨著生產規模的擴大,相同商品大量出現在市場上,消費者關注的重點轉向商品的品質和特性,而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降至次要地位。能否保證商品品質與商標是否與營業一起轉讓無必然聯繫,主要取決於受讓人的努力。法律並不必然要求商標與營業一起轉讓。按照《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標可以連同也可以不連同商標所屬的經營一起轉移。
允許商標轉讓與營業相分離,並不意味著轉讓上的隨意性,如果注冊商標的轉讓可能引起不同廠家商品的混淆或商品品質的下降,或轉讓行為有損於第三人或公眾的利益,法律是予以禁止的。所以在我國法律上採取申請核准制。根據本條規定,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品質,有關條文還明確規定,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對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局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品質。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品質。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釋義】 本條是關於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規定。
使用許可權是指商標權人以收取使用費為代價,通過合同方式許可他人有償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其中,商標權人為許可方,使用商標的一方為被許可方。商標使用許可制度是世界各國商標法中通行的制度,也是商標權人充分行使其商標所有權的表現。商標註冊人依法行使許可權,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商標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的作用。
商標的使用許可不同於商標的轉讓,後者轉讓的標的是注冊商標的所有權,轉讓的結果是原註冊人喪失了商標的所有權;而商標的使用許可不發生商標所有權轉移的問題。所謂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權人將其所有的注冊商標使用權分離出一部或全部許可給他人使用,由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建立商標使用許可關係。這種關係建立在這樣幾項條件上:一是被許可使用的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因為只有注冊商標才可以依法取得商標專用權;二是只有商標註冊人才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也才能許可他人使用特定的注冊商標,其他人不能作為商標法意義上的許可人;三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標的是商標專用權,該商標專用權的範圍僅以被核准註冊的商標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範圍,其標的不受保護,已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也無效。
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可以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該合同應報商標局備案。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獨佔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和一般使用許可。獨佔使用許可合同是許可人承諾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存續期間和地區內放棄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標專用權,這種情況一般在比較密切的合作夥伴之間存在,在約定的期間、領域和區域,被許可人所享有的特定商標使用權與許可人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具有了同等的地位。排他使用許可形式是指在商標使用許可存續期間,除許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許可商標外,僅將被許可商標的使用權授予一家被許可人使用,不再將該商標許可給第二家。普通使用許可中,不僅許可人自己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也可以將被許可商標許可給多家使用。許可使用合同也可以分為完全使用許可和部分使用許可。前者是指被許可人可以在所有註冊的商品上使用該商標;後者是指被許可人只能在部分註冊商品上使用該商標。
許可使用權是商標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其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但商標權人行使其權利時,應遵守商標法的規定,其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也要符合法律規定。同時,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品質。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品質。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遵循以下原則:合同當事人平等自願原則;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履行合同應依法的原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包含以下內容: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的名稱、地址;許可使用的授權範圍和種類;商品品質保證條款;許可人有關的權利保證條款;合同中止和解除條件;商標使用許可費數額和支付辦法;違約責任;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方式;合同生效日期和簽約日期、地點;簽章;其他約定條款。國家工商局為規範商標使用許可行為,曾制定、印發《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並在該辦法中擬制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示範文本,其中規定,此類合同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許可使用的商標及其註冊證號;許可使用的商品範圍;許可使用的期限;許可使用商標標識提供方式;品質監督條款;在使用許可人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
自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商標局在《商標公告》上刊登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公告。違反有關報備案規定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對注冊商標許可使用的許可人超範圍許可的問題,實踐中常常發生。從一般法理上看,連許可人都不具備的權利,是不能許可他人的,這也違反有關商標法律、行政法規等的規定,是無效的。
由於商標使用權是一種無形資產,有許多企業已經開始探索以商標使用權投資入股的問題,這也是商標使用許可的一種方式。實踐中有兩種不同做法,一是以商標年使用費形式參與入股企業經營活動,這類情況注冊商標所有人應當與被投資企業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二是將商標權作價投資入股,實際上是將商標權的使用權交給了被投資企業,注冊商標所有人應當與被投資企業簽訂長期、獨佔或排他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注冊商標所有人採用此種方式,將其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也必須按照本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四十一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註冊不當的有爭議的商標的處理規定。
本條共分四款,分別對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商標的處理,以及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處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發生本條規定的情況,首先是因為商標註冊違反法律規定,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來自商標註冊人方面的原因,也有來自商標審查人員方面的原因。雖然商標審查有法定的標準和客觀的條件,但是在實踐中出現錯漏、受矇騙以及審查工作的失誤等人為因素,目前還難以避免。儘管如此,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無論什麼原因導致商標註冊不當,都應當予以糾正。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兩種導致商標註冊不當的情況,一是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情況。本法第十條規定了商標禁止使用的標誌,也就是說,該條所列舉的標誌不僅不能作為商標註冊,而且不能作為商標使用,主要是出於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的考慮。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了三類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但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予以註冊,明確了商標的顯著性。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三維標誌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態、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對注冊商標違反這些規定的,有兩種處理辦法,一是由商標局依職權撤銷該注冊商標,二是其他單位或個人也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本款還對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所謂以欺騙和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一般是指: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檔進行註冊,比如偽造營業執照、塗改經營範圍、編造有關虛假申請事項的等等。上述這些行為既違反了商標法,也違反了有關民法的原則,其取得的注冊商標權是非法的。本款規定,由商標局依職權撤銷該注冊商標或由其他單位或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本款規定的撤銷注冊商標無年限限制,無論何時發現,都可予以撤銷。
本條第二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由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惡意註冊馳名商標的不受五年時間限制。其中第十三條是關於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複製、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馳名商標進行註冊的規定。第十五條是關於不得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的規定。第十六條是有關不得在商標中違反規定使用地理標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是關於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的規定,如不得侵犯他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公民肖像權、姓名權、公民法人的著作權、廠商字型大小權、原產地名稱權等權利或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對這後一種情況,明確是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實際上是照顧到了未註冊而已經使用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的情況。因為本款的違法行為多是民事權益爭議的內容,所以本款未賦予商標局直接予以撤銷注冊商標的權利,而是規定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註冊馳名商標的,馳名商標所有人還可以無限期追究,不受五年時間的限制。
本條第三款規定,除前兩款規定情形以外,對已注冊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按照這一規定,如果已注冊商標的權利人發現後註冊的商標與自己在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造成消費者誤認,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爭議裁定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受理。
本條第四款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程式。首先,商標評審委員會是我國負責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的法定機構,裁定注冊商標爭議是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職責。其次,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爭議裁定,必須遵守法定期限,根據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除例外情形外(惡意搶注他人馳名商標的),自被爭議的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申請爭議裁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才予受理。發生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論何時發現都可以直接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要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通知有關當事人,是指依一定的文書形式,告知裁定有關的當事人,按指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參與裁定活動。答辯是裁定中必經的程式,也是有關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商標評審委員會必須保障雙方在裁定活動中平等地行使權利。有關當事人不按期提出答辯或者拒絕答辯的,裁定照常進行,不受影響。
第四十二條 對核准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釋義】 本條是關於禁止以異議裁定所根據的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重複申請裁定的規定。
按本法有關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還可以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複審裁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一個注冊商標在完成其核准註冊的程式之前,已經就異議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實完成了其全部的行政和司法審查的程式。在初審公告之後三個月內,這一異議程式是向所有單位和個人開放的,所以,任何潛在的異議人的權利保護都是有法律規定的,而且這一法定保護程式已經過了行政和司法救濟的全部方法,在注冊商標完成核准註冊程式之後,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核准註冊以前已經在初步審定公告期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又以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就是於法有據的。這是因為在異議裁定中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是經過陳述、辯論和調查核實並以異議裁定書的形式加以認定的,而且在有的情況下,還經過了司法程式,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司法機關如果對於同一事實、同一理由再次進行裁定,不僅毫無實際意義,還會造成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損失,引起程式上的混亂,導致異議的終局裁定喪失已確定的法律上的效力。
本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申請裁定的條件,在於是否“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所以,即使裁定申請人與異議裁定申請人不為同一單位和個人,有關機關都不應予以受理。至於本條中規定的“相同的事實和理由”,既可以是本法第四十一條中規定的情況,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情況,只要注冊商標在核准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業經裁定,就說明已經完成相關程式,本條禁止再申請裁定。
第四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釋義】 本條是關於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通知義務和司法救濟的規定。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後,將裁定結果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在此次修改以前,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是終局裁定,當事人不得再行尋求救濟手段。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為了與該組織有關協定中的司法救濟程式相銜接,此次修改商標法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是終局裁定,對其裁定不服的當事人還可以尋求司法保護,提起訴訟。在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階段,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做出維持注冊商標的裁定。維持注冊商標的裁定,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於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決定予以維持。就是說,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裁定程式,對注冊商標,不認為異議人的理由充分,認為特定商標的註冊符合商標法的規定,可以做出維持注冊商標的裁定,並應及時通知裁定有關的當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的情況,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於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決定予以撤銷。就是說,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裁定程式,對注冊商標異議人或裁定申請人提出的理由、事實予以確認,可以做出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並應及時通知裁定有關的當事人。
本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裡的起訴,應屬於行政訴訟。按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沒有確認異議人或裁定申請人根據事實和理由提出的法律要求或裁定撤銷當事人已經註冊的商標,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理由。提起訴訟的時間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需要指出的是,本法第二條明確了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所以商標評審委員會是法定機關,其所作裁定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對該評審委員會提出行政訴訟。經審理,人民法院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正確的,應當予以維持,屬於維持撤銷注冊商標裁定的,應當移交商標局辦理註銷手續。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位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使用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的規定。
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依法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之後,就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範圍內使用核准的注冊商標。因此,不論是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還是受讓人,都必須遵守有關商標使用管理的規定,在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的同時履行法律賦予的相關義務。如果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僅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得不到保護,而且行政機關還可能撤銷有關的注冊商標。本條規定了四項義務是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和受讓人應當履行的,不履行本條規定的義務,商標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一是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商標註冊是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依據和必經的法定程式。依照本法規定,使用注冊商標,需要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位元、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是對商標權客體的改變,應當重新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不提出重新註冊申請,是本法禁止的行為。在一個具體的注冊商標的使用管理過程中,注冊商標並不是完全不能改變,但這種改變不能對注冊商標構成要素進行本質上的改變,也不能形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同時,涉及商標權客體的改變,應當重新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是自行改變注冊商標人名義、位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商標註冊申請。如果不提出變更註冊申請,既不利於商標主管機關及時掌握商標權人的實際情況,同時由於權利主體名義、位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變更也會影響商標權的有效性。有的情況下,企業在企業登記主管部門辦理了企業名稱、地址等變更手續,但不及時到商標主管機關辦理商標註冊人名義或位址變更手續,一旦被他人假冒侵權,就很難受到法律保護。
第三是不得自行轉讓注冊商標。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轉讓注冊商標的,應當和受讓人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轉讓商標註冊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違反這些規定而自行轉讓的,應依本條處理。轉讓注冊商標屬於廣義上的改變注冊商標行為,即商標權主體發生了根本性改變。儘管商標權轉讓屬於民事權利範疇,轉讓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定方式來實現,但我國商標法規定了相關的程式,自行轉讓即是違法。
第四是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對注冊商標長期擱置不用,不但該商標不會產生價值,發揮商標功能和作用,而且還會影響到他人註冊登記或使用,實際上有礙於他人申請註冊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商標的法律機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對如何理解商標的使用,按我國有關規定,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都可以認為是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也是使用。在本法規定情況下,轉讓給他人使用也可以認為是使用。停止使用如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並經商標局認可的,不受本條規定約束。
對於上列違法行為,由商標局責成商標註冊人在限定期限內改正。對自行改變或者自行轉讓的,限期改正或者收回轉讓,其中包括按照申請核准法定程式補辦法律手續;拒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限期改正,是商標局對於商標使用中的違法行為的制止。責令限期改正,即限定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使其行為符合商標法。限期改正是一種較輕微的行政處罰。給予這種處罰,主要是為了教育違法行為人及時糾正其違法行為。在實施這種處罰時,可以採用決定通知書形式。撤銷注冊商標是商標法中規定的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直接涉及剝奪當事人的商標專用權,目的在於懲處嚴重違法行為。我國是實行商標註冊原則的國家,注冊商標的所有人享有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撤銷注冊商標,該商標所有人就喪失了該商標專用權。因此,商標局在作出撤銷注冊商標的處理決定時,必須依照法定程式辦理。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不顧商品品質,欺騙消費者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的規定。
本條實際牽涉商標的功能及如何對注冊商標進行管理的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對商標在調控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方面既有所期待,也多有質疑。商標權人將商標用於商品之上或提供的服務之中,以便使人識別出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即商標具有識別商品或服務的功能,這是商標的最基本的固有功能,並因此而將商標與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通用標記等區分開來。與此相關的,可以派生出商標的以下三大功能:一是表明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或出處;二是促使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服務提供者保證商品或服務的品質;三是廣告宣傳上的功能。
首先,商標最初是作為手工業者表示自己的私有權而在自己的商品上標明的記號,後來發展到用以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和出處。由於這些商品或服務來自不同的公司或廠家,各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條件、工藝水準、經營管理和商業信譽不同,商品或服務的品質也有差異。各市場主體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勝,必然寄希望於消費者能在眾多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中選用自己的商品或由自己提供服務。但對廣大的消費者來說,不可能都具有鑒別、區分商品或服務所必需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在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上作上標記,也就是使用商標,就能幫助消費者實現挑選商品或服務的願望。其次,因為商標具有使人識別出商品或服務屬於誰的功能。商標附著於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上,即可表明該商品或服務專案的出處。商業信譽好的公司企業會對消費者產生巨大的吸引力,通過商標把消費者、商品或服務與公司企業聯繫起來。對消費者來說,同一種商標下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保證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標準的同一性。一個不能保證商品或服務品質的商標不會對廣大消費者產生吸引力,消費者不會爭先恐後地去購買那些帶有表明低品質、低檔次的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因此,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服務專案的提供者首要的任務,是必須保證使用一個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具有同一的品質標準。使消費者可以根據商標所表明的商品品質去選購商品,挑選服務,並多吸引回頭客。最後,商標凝結著商品的品質和信譽。商標本身就是一個無聲的廣告,它可以表明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和出處,可以使消費者瞭解是哪個公司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專案,其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標準如何。商標還是廣告宣傳的核心。利用商標進行廣告宣傳是商品和服務廣告的主要形式和重要內容。附隨商品和服務的商標,能促使消費者認牌購貨,從而在市場上取得一定的份額。同時商標的廣告功能也容易導致負面影響。一是極易導致對消費者的欺騙,誇大優點,隱瞞問題和不足,使消費者受騙上當;二是過於強調商標的廣告宣傳功能,容易使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和服務的提供者以為通過商標的廣告宣傳就可以佔領市場,獲取經濟利益,而忽略了改進工藝,提高產品和服務品質的重要性。
根據以上原因,本條明確規定注冊商標使用人對其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品質應當負責。凡有粗製濫造,以次充好等欺騙消費者行為的,應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在商標使用的管理工作中,從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出發,監督產品品質,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
對於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根據不同情節和後果,可以單獨或者合併採取下列手段處罰: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處以罰款,撤銷注冊商標。此外,對有毒、有害並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還應依法予以銷毀。
第四十六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釋義】 本條是對被撤銷或者註銷商標管理的規定。
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對於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位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以及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等行為,商標局可以撤銷其注冊商標;對於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寬展期已過仍未提出申請續展註冊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註銷。無論是撤銷注冊商標還是註銷注冊商標,其後果都是商標註冊人失去該商標專用權,不再受法律保護。
因商標註冊人不遵守注冊商標使用的規定而被撤銷的注冊商標,或者是因註冊有效期滿未續展而被註銷的商標,其商標專用權已經消滅,但是為了防止發生商品出處的混淆,本條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這樣規定並不是仍要保護已被撤銷或註銷的商標的權利,而是完全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和損失。
我們知道,在注冊商標中,當一些商標被撤銷或註銷時,由於商品本身的周轉期較長和商標聲譽在消費者中的影響較大,商標專用權終止時,並不等於該商標在市場上或消費者中徹底消失,原商標註冊人生產的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並不能立即退出市場,在流通領域還會存在一定時期。因此,如果立刻核准其他人註冊與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就有可能使市場上同時出現帶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商品,從而可能造成消費者的誤認、誤購。正是為了防止出現這種情況,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對這些已被撤銷或註銷的商標,也要加強管理,避免市場上出現混同商標,發生商品出處的混淆。
為此,本條規定了一年的過渡期。在這個過渡期內,不核准他人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註冊申請。過渡期後,原來帶有注冊商標的剩餘商品應當基本上已銷售完畢,商標局就可以對這樣的申請核准了。需要注意的是,如被撤銷的注冊商標是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則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因為這種情況下被撤銷的注冊商標自身已連續三年沒有使用,故而市場上應當不會有帶這種商標的商品的流通,也就不會產生消費者的誤認、誤購問題。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可以並處罰款。
【釋義】 本條是對強制注冊商標管理的規定。
我國商標法雖然總的講是實行自願註冊制度,但並不是所有商品使用的商標都實行自願註冊原則。對與人民生活關系極為密切並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極少數商品,對於少數對國計民生關係極為重要的商品,法律要求強制性商標註冊。本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由此可見,我國商標註冊制度,在總的原則上是實行自願註冊制度,但對極少數商品又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這是根據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和商標使用的實際情況所制定的法律規範,既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也體現了法律對人民負責的精神。
在我國必須使用商標的商品為人用藥品和煙草製品,對這兩類商品法律要求強制使用注冊商標,有利於對商標註冊人實行監督,有利於對特殊商品進行嚴格的管理。強制使用注冊商標,本身就是要商標註冊人對強制使用商標的商品負責。如果發現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則可以通過商標使用的管理對其違法行為給予必要的制裁。本條的規定是對第六條規定的補充和具體化,它明確規定了違法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既使得對違法者的處理有法可依,又可以通過懲處違法者來達到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目的。
具體來講,對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不使用商標或者使用商標而不註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行使行政執法權,責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註冊,禁止其商品在市場上銷售,停止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第四十八條 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一)冒充注冊商標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
(三)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釋義】 本條是對未注冊商標使用管理的規定。
未注冊商標是指未經商標局核准註冊而直接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它雖是商標的一部分,但是由於它未經註冊,沒有取得商標專用權,所以不受法律保護。未注冊商標使用的範圍非常廣泛。國家允許使用未注冊商標,是從有利於發展社會生產力考慮的。對於一些生產尚不穩定、產品尚未定型的商品和地產地銷的小商品,不強行要求註冊,便於他們揚長避短,迅速取得經濟效益。因此採取自願註冊原則,允許未注冊商標的存在和使用及其商品進入市場,這是符合我國經濟發展需要,適應多層次生產力發展水準要求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國家對未注冊商標的使用就放任不管。從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和維護消費者利益出發,國家商標管理部門仍然要對未注冊商標的使用進行管理。
加強對未注冊商標使用的管理,對於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和維護消費者利益,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它有利於維護商標秩序正常化。加強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指導未注冊商標使用人正確使用商標,以免因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而受處罰,從而維護了商標秩序正常化。其次有利於未注冊商標使用人提高商標意識,積極申請註冊。由於未注冊商標不能有效地利用現代宣傳手段參與競爭,不易取得消費者的信任感,使用的商標又經常處於不穩定、不安全狀態,不是被別人使用或被搶先註冊,就是因與他人注冊商標發生相同或近似而被禁止使用,所以加強對未注冊商標的管理能促使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對未注冊商標尋求法律保護,積極申請註冊。最後有利於克服未注冊商標使用人生產經營的短期行為。由於使用未注冊商標易使商標使用人產生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所以加強對未注冊商標使用的管理,有助於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
本條規定中的“冒充注冊商標”,是指使用未注冊商標而標稱注冊商標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標注“注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的行為。根據本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以表明所使用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受法律的保護。未注冊商標在使用時若標稱為注冊商標,就是對消費者進行欺騙,有損商標管理的秩序,因此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對這種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其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未注冊商標使用商標禁用標誌的行為,即構成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禁止其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對於使用未注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因其行為與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相同,所以基本上應與使用注冊商標實施此種違法行為給予相同的處罰,即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具體執行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不同情節和後果可作如下處理:對情節輕微的,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對情節比較嚴重、在一定範圍內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檢討,予以通報;對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除給予通報外,並處以罰款;對有毒、有害並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
第四十九條 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 本條是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複審和司法審查的規定。
商標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撤銷注冊商標就是要剝奪這項權利,使商標專用權歸於消滅。由於撤銷注冊商標的後果將直接影響到商標註冊人的權益,所以必須慎重。為了維護商標註冊人的正當權利,加強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監督,我國商標法確立了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複審和司法審查制度。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複審制度。所謂商標複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事人的申請,對不服商標局關於商標確權或撤銷的決定依法進行審議評核,做出複審決定的法律程式。商標複審在商標評審活動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商標法律對商標複審作出規定,有利於商標審查、管理與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有利於當事人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式充分地主張自己的權利。撤銷注冊商標的複審是商標複審的一項重要內容。
具體來講,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其注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撤銷商標複審申請書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被撤銷注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申請複審的理由,依據本法的規定進行審議評核,做出複審決定,並用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結束複審程式。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司法審查制度,是這次修改商標法新增加的內容。所謂對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司法審查,是指由司法機關最終決定商標專用權存滅的一項法律制度。按照這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商標法作上述補充修改,主要是為了完善我國商標保護制度,並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有關獲得和維持智慧財產權的程式中作出的終局行政決定,均應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當局的審查。為了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需要,我國已對外承諾在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全面實施智慧財產權協定,因此有必要在商標法中增加有關司法審查的規定。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加強司法對行政的監督,使當事人可以通過嚴格的司法程式充分地主張自己的權利,獲得足夠的司法救濟,從而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確保商標確權的公正性。
第五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做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罰款決定不服的行政訴訟及強制執行的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商標違法行為的當事人做出的罰款決定,是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是對有商標違法行為的當事人給予的一種行政處罰性質的經濟制裁,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商標法的貫徹執行,保護商標專用權和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濫用了行政執法權力,違法進行了處罰,就會侵犯到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及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予以保護。本條規定的內容之一,就是賦予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罰款決定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即商標註冊人或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罰款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既是對當事人行使行政訴訟權利的一種法律保障,也是防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濫用罰款權力的一種法律制約。
本條的另一項內容,是對強制執行的規定。我們知道,當事人自收到罰款決定書十五日期滿不起訴的,就意味著當事人對罰款決定不持異議,因此應當按照罰款決定書的要求認真履行。如果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為了保證法律執行的嚴肅性,維護商標管理機關的權威,作出罰款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裡將不服罰款決定的起訴期限規定為十五日內,主要是為了使正確的決定能得到迅速的生效執行,而錯誤的決定能及時受到起訴,並通過司法程式加以糾正。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十一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釋義】 本條是對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範圍的規定。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是指商標註冊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專有使用核准註冊的商標的權利,它是一種法定的權利。本法第三條就明確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條的規定正是對總則第三條規定具體化的一個方面。它包括以下兩層含義,一是使用權只在特定的範圍即核定使用的商品與核准註冊的商標內有效;二是在該特定範圍內商標註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使用是一種專有使用。換句話說,對注冊商標的保護,僅限制在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之內,不得任意改變或者擴大保護範圍。
所謂“核准註冊的商標”,是指登載在商標註冊簿上的商標,即商標局註冊在案的組成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位元、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所謂“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註冊時核准使用的指定商品類別中的具體商品。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範圍的兩個具體標準。它們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統一整體。兩個因素必須結合起來使用,不存在沒有確定商品的商標專用權。只有在兩者同時具備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才享有商標專用權,並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設定注冊商標的保護範圍,既有利於充分保護商標註冊人正確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商標專用權,又可以避免不適當地擴大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使商標註冊人將其商標專用權限制在註冊範圍內,為區別和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提供了明確界限,也為當事人預防侵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司法機關制止和制裁商標侵權行為提供了法律準則。因此,為了防止使用行為超出法律設定的範圍,本法還規定了商標的另行申請與重新申請制度。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如果商標註冊人自行擴大其注冊商標的使用範圍或者任意改變其標誌,則不但這種擴大使用行為無效,而且還可能導致其注冊商標被撤銷的後果。總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既是商標註冊人行使權利的根據,也是對商標專用權進行保護的界限。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釋義】 本條是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規定。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又稱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一切損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益的行為。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主要看是否具備四個要件:一是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二是行為的違法性;三是損害事實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四是行為的故意或過失。上述四個要件同時具備時,即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本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類: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這是最為明顯的也是司法實踐中遇到最多的一種商標侵權行為。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是指未按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辦理許可手續,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其具體表現形式不外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三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四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實施此種行為,無論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都會造成商品出處的混淆,使消費者發生誤認誤購,從而損害到商標註冊人的合法權益和消費者的利益,因此是一種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商標註冊人有權阻止這種非法使用,法律也必須對這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明令禁止,並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這屬於商品流通環節中的一種商標侵權行為。通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除靠生產者自行銷售外,往往還要通過其他人的銷售活動才能到達消費者手中。像這樣的銷售者,與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生產者一樣,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對這種銷售也應認定是一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樣要按商標侵權行為處理,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生產者一般都是出於故意,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銷售者則可能是出於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可知,對於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是不能按商標侵權行為來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不經他人許可而仿照他人注冊商標的圖樣及物質實體製造出與該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所謂“擅自製造”,主要是指未經他人許可在商標印製合同規定的印數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標標識的行為。偽造與擅自製造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都是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的行為,其區別前者商標標識本身就是假的,而後者商標標識本身是真的。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則是指以此種商標標識為標的進行買賣,既包括批發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內部銷售也包括在市場上銷售。商標標識是商標使用的重要形式。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行為的目的,在於以之用於自己或供他人用於其生產或者銷售的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由於這類行為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侵犯了商標註冊人的商標專用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後果嚴重,危害極大,因此必須採取有力措施給予狠狠打擊,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是本次修改商標法新增加的規定。國外有的立法例將之稱為“反向假冒”而加以禁止和制裁。所謂“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銷售活動中將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貼附的商標消除,換上自己的商標,冒充為自己的商品予以銷售的行為。在我國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已經出現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擅自將其在商品上使用的注冊商標去掉,換上自己的商標後投入市場銷售的現象。這種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對生產者、提供者產生誤認,對注冊商標有效地發揮其功能和商標註冊人的商品爭創名牌也造成了妨礙,因此,應認定為是一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為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護商標註冊人的商標專用權,在本法中明文增加對這種侵權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這是一項概括性規定,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主要是指除本條前四項之外其他損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例如,企業標誌或者其主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翻譯或音譯,可能暗示使用該企業標誌的企業與馳名商標註冊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繫,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或者會不正當地利用或者削弱該馳名商標的顯著性特徵的;功能變數名稱或功能變數名稱的主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翻譯或音譯,且該功能變數名稱是惡意註冊或使用的;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行為等等。上述這些行為儘管有著各種不同的表現形式,但都會對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因此也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法者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 本條是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處理的規定。
商標侵權行為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產生的社會現象,它不僅會阻礙先進生產力的發展,擾亂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使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受到巨大損失,還會損害到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實為一大社會公害,必須不斷加大查處力度,依法給予必要的制裁。
按照本條的規定,對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可以分別採取以下方式解決: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其中“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是這次修改商標法新增加的規定,主要是為願意自行協商解決的當事人提供了一種法律途徑,可以起到減少訴爭、提高處理糾紛效率的目的。對於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請求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這是我國獨有的處理商標侵權行為的雙軌制,即司法與行政兩條途徑均可以處理商標侵權行為。總之,上述規定有利於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願選擇處理商標侵權案件的手段和機關,從而使商標法制更加完善。
本條同時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為了對侵權活動造成有效威懾,司法當局有權在不進行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將已經發現正處於侵權狀態的商品排除出商業管道、予以銷毀。據此,這次修改商標法對原法進行了補充完善,加大了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商標侵權行為時,有權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具體司法實踐中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故意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除前面所列措施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商品及銷售貨款,同時對侵權人處以罰款。
最後,本條還對訴訟程式和執行程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做出處理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侵權人期滿既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做出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十四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釋義】 本條是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查處機關及司法移送的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商標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是法律賦予其的一項重要職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這項法定職責,這一點需要在法律中進一步加以明確。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案件時,往往會接觸到一些可能構成犯罪的商標侵權案件。為防止出現行政機關以罰代刑和刑事案件難以處理的情況,也需要強調對涉嫌犯罪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以利於打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犯罪行為。因此,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嚴厲打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犯罪行為,這次修改商標法新增加了本條的規定。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具體來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既可以根據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糾紛依法進行處理,也可以根據其職權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職權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以對侵權人處以罰款。同時,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還可以行使下列職權:1.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2.查閱、複製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3.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4.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時,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根據行政處罰法關於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行政機關,其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件的行為,是一種行政執法行為,如果在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件的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該案件涉嫌犯罪,超出其職權範圍,則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不得以罰代刑。本條所講的“涉嫌犯罪”,是指根據已有證據,能夠認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已達到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本條所講的“司法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是指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依法行政,如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及時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依法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複製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釋義】 本條是關於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可以行使的職權的規定。
一、在商標法修改審議的過程中,很多常委委員、地方、部門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時有何職權,雖然商標法實施細則及有關規章中對此有規定,但是這方面的內容一直沒有在商標法中明確。從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和實際情況考慮,在本法中明確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的職權,是必要的。新的商標法根據以上考慮,參照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產品品質違法案件可以行使的職權的規定,增加了本條規定。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使本條規定的職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取得違法嫌疑的證據,或者是接到有關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舉報。違法嫌疑證據,是指基本能夠證明行為人實施了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客觀存在的事實,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二是,這些權力只能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來行使,不能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工商所行使,也不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下屬機構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行使。
三、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可以行使的職權包括以下幾項:
1.詢問調查權。即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可以到有關當事人的住所、工作場所、生產經營場所對該當事人進行詢問,或者責令有關當事人到指定場所接受詢問,要求當事人將其知道的事實如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以調查與侵犯注冊商標權行為有關的情況。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並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詢問不限於直接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活動的人員,也包括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其他人。詢問當事人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被詢問人的人身自由。
2.查閱、複製權。即查閱、複製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合同、發票、帳簿及其他有關資料,是記錄經濟活動的證據。通過查閱、複製這些資料,可以掌握當事人是否實施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其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後果如何,從而能夠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提供依據。因此,本條賦予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閱、複製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的權力。
3.現場檢查權。即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當事人涉嫌從事侵權活動的場所,包括涉嫌從事侵權行為的生產加工場所、經營場所,商標標識的印製、銷售場所,商品及商標標識存放場所等。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派人進入上述場所並進行檢查,以查明事實,掌握證據。對於與當事人的侵權行為無關的住所及其他場所,不得實施現場檢查。
4.物品檢查權及查封、扣押權。即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是指對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產品及其包裝、商標標識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對該物品進行檢驗,以查明該物品是否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所謂查封,是指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採取張貼封條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將侵權物品就地予以封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啟封、轉移或者動用。所謂扣押,是指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侵權物品移至他處予以扣留封存。這裡需要指出的是,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對當事人的影響很大,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決定採取這一措施時一定要慎重,必須在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的情況下,才能採取這一措施,不能憑主觀猜測或者僅憑他人舉報就採取這一措施。在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檢驗或者鑒定,根據檢驗、鑒定結果及時作出進一步的處理。發現採取查封、扣押措施不當的,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有關場所和物品以及查閱、複製有關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甚至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阻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
第五十六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的規定。
一、原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商標侵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按照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損害賠償費應當足以彌補因侵犯智慧財產權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司法當局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其開支。商標專用權是一種無形財產,商標專用權人在侵權糾紛中調查取證比較困難,需要支付必要的開支。現實生活中,很多商標專用權人因為處理商標侵權糾紛費時費錢,打贏了官司賠了錢,得不償失。因此,新商標法增加了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這一規定。同時,在一些商標侵權案件中,存在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都難以確定的情況。為了有效保護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新商標法增加了法定賠償額的規定,即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此外,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有的商品銷售者通過合法管道獲得某商品,由於自身不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不知道該商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而在市場銷售。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民法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原則精神。因此,增加了第三款規定。
二、確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有以下三種方式:
1.按照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來確定。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從每件侵權商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商品數額,所得之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得利潤,即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2.按照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來確定。因侵權人的侵權商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商標專用權人的商品銷售量下降,其銷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商品的利潤所得之積,即為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按照侵權人所獲利益或者被侵權人所受損失來確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應當加上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這裡所說的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所支付的用於制止侵權行為的交通費、調查費、鑒定費、適當的律師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在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以及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都能夠確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的一項,請求人民法院以此為標準做出判決。
3.給予法定數額的賠償。實踐中,有很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案件,難以取得充分的證據以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被侵權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這裡所說的侵權行為的情節,包括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使用的侵權手段、方式、侵權行為持續的時間、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程度等。
三、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無論侵權人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故意,都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所銷售的商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而仍進行銷售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行為人不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即不知道該商品為侵權商品,根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如何判斷銷售者不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呢?本條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即銷售者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才能認定銷售者不具有主觀上的故意。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是指銷售者能夠提供發票、付款憑證及其他證據以證明該商品是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說明提供者,是指銷售者能夠說明該商品的出賣方的姓名、名稱、住所或者提供其他線索,並且能夠被查實。
第五十七條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於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訴前臨時措施的規定。
一、本條是這次修改商標法新增加的內容。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五十條規定,司法當局有權採取有效的臨時措施,防止任何延誤給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上述原則,這次修改商標法增加了有關採取訴前臨時措施的規定,主要包括三項內容:一是規定了採取訴前臨時措施的法定條件;二是規定了訴前臨時措施的內容,即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三是規定了人民法院處理採取訴前臨時措施的申請適用的程式。
二、採取訴前臨時措施的法定條件。根據本條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臨時措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申請人必須是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商標註冊人是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主體,其商標專用權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臨時措施。利害關係人是指與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其他人,比如注冊商標的被許可使用人、商標專用權的合法繼承人等。與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訴前臨時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2.申請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且該侵權行為如不及時制止,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3.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採取臨時措施的申請應當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臨時措施是為了避免已經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給權利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而由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的一項緊急措施,這一措施應當由商標專用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商標專用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出商標專用權侵權訴訟,並且認為可能因被告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商標專用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
三、訴前臨時措施的內容。訴前臨時措施包括二項內容,即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申請人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申請人民法院同時採取這兩項措施,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其中的一項措施。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責令侵權人停止有關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這些行為主要包括:生產、製造、加工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為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行為等。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強制控制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措施。
四、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臨時措施適用的程式。人民法院處理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採取訴前臨時措施的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這些程式主要包括: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訴前臨時措施,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訴前臨時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臨時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訴前臨時措施。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必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採取訴前臨時措施所遭受的損失。當事人對訴前臨時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覆議一次。覆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五十八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釋義】 本條是關於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的規定。
一、本條是這次修改商標法新增加的內容。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五十條的規定,司法當局除為制止任何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活動的發生而有權責令採取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外,還可以為保存被訴侵權的有關證據而採取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即訴訟前的保全證據的措施。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只對訴訟中的證據保全作出了規定,未對訴前證據保全問題作規定。為了具體體現世界貿易組織的這一要求,這次修改商標法增加了關於訴前證據保全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的條件;二是訴前證據保全的裁定和執行;三是訴前證據保全的擔保;四是訴前證據保全措施的解除。
二、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的條件。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必須是為了制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申請人必須是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3.只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才能採取訴前證據保全措施。所謂證據可能滅失,是指由於證據的特徵、性質或者由於他人故意隱藏或者毀滅等原因,導致證據有滅失的可能。所謂以後難以取得,是指由於客觀情況的變化,證據在將來雖然能夠取得,但是取證比較困難的情形。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如果不及時採取證據保全措施,很可能給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因此有必要賦予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人民法院對證據採取一定措施予以保護的權利。
三、訴前證據保全的裁定和執行。人民法院接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裁定,對於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不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人民法院在採取證據保全措施時,應當根據證據的不同種類,分別採取不同的保全方法。對物證可以進行扣押、封存,或者進行查驗、檢驗,對場所可以進行勘驗、繪圖、拍照、錄影,對書證可以進行拍照、複製,對證人可以進行詢問並作出筆錄或者進行錄音、錄影。無論採取何種措施,都應當做到真實、完整、客觀地保存證據。
四、訴前證據保全的擔保。訴前證據保全的擔保,是指由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現金、有價證券以及人民法院認可的其他適當財產,或者由保證人向人民法院擔保,以保證由於申請人的原因導致採取訴前證據保全措施不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補償。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訴前證據保全措施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申請人不提供的,應當裁定駁回其申請。
五、訴前證據保全措施的解除。採取訴前證據保全措施是為了防止證據因人為或者客觀原因滅失,或者取證困難,從而為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利提供充分、及時的保護。如果申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提起訴訟,表明申請人怠於行使權利,可能給證據保全措施的相對人造成損失。因此,本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條 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刑事責任的規定。
一、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刑事責任。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不僅嚴重影響他人的商品信譽,侵犯商標註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如果情節嚴重,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行為人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即行為人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未得到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口頭或者書面同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
2.違法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雖然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但是不構成犯罪。
3.違法行為人的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給商標註冊人造成較大損失,侵權次數多、持續時間長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對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犯罪的刑事責任。本款規定了兩種行為,一是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即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偽造是指未經許可而按照商標註冊人的商標標識樣式進行製造的行為。擅自製造,是指商標印製單位擅自超出商標印製合同規定數額印製商標標識的行為。商標標識,是指貼附或者印刷於商品本身或者商品包裝之上,包含商品的商標及其他文字、顏色、圖形等以區別於其他商品的標識。二是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即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這裡所說的銷售行為,應當是明知行為,即銷售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所銷售的商標標識是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上述兩種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根據司法實踐,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多次製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非法製造、銷售的商標標識是用於藥品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重要商品的;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對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犯罪的刑事責任。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一是行為人必須具備主觀上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仍然銷售。如果行為人不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不構成犯罪。二是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三是銷售金額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對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依法追究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刑事責任,不免除侵權人的民事責任。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在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違法行為人仍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可以在追究侵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另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賠償自己的損失。此外,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對被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釋義】 本條是關於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要求的規定。
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是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是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的主管機關,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代表國家行使商標註冊、管理和爭議處理事項。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的規定,代表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規範、合法,直接影響商標法律制度的正確有效實施,直接影響本法保護商標專用權,促進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品質,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目的的實現。在這次修改商標法的過程中,一些常委委員、地方、部門提出,為了規範商標註冊、管理、複審行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對商標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活動應當確立嚴格的行為規範,以加強對其管理活動的監督。為此,新商標法增加了本條規定。
二、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秉公執法,就是要求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執行公務,必須公正嚴明,依法辦事,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活動,不能放棄履行職責,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甚至為循個人私利或者親友私情而違法行使職權。廉潔自律,就是要求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執行公務,必須奉公守法,不得貪汙國家財產,不得索取、收受賄賂,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便利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忠於職守,就是要求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執行公務,必須熱愛自己的工作崗位,對每一項工作都盡職盡責,不得馬虎從事、推諉塞責,保證工作的品質和效率。文明服務,就是要求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執行公務,必須做到行為端莊、舉止文明、待人禮貌、服務熱情、工作周到。上述規範既是對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紀律和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如果違反這些規範,應當視情節輕重,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內部紀律、制度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三、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商標代理業務,是指接受他人委託,代為辦理商標註冊、續展、異議、爭議處理以及商標法律諮詢、商標法律顧問等業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商標代理業務由專門的商標代理組織進行,其人員實行資格考核制度。商品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從事商品的加工、生產、銷售及相關服務活動。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代表國家行使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職權,禁止其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及商品生產活動,也就是禁止其從事一切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這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最基本的行為要求。對商標局、商標複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註冊、管理、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這些要求,有利保證上述部門及其人員從事的商標註冊、管理、複審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避免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從事與其職能無關的活動,減少和避免出現其為了小團體及個人利益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甚至向當事人索取、收受賄賂,違法辦理商標註冊、管理、複審事宜的現象發生。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釋義】 本條是關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內部監督制度的規定。
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是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是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的機關,其在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的同時,也應當受到必要的監督和制約。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內部監督制度,是監督制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正確行使職權的一項重要制度。所謂內部監督制度,是指國家機關對其內部機構及其人員所實行的一種監督約束制度,這一制度主要規定內部監督的監督方式、監督人員、監督程式、監督責任等事項。只有建立健全這一制度,才能保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公正執法,防止權力濫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法的要求,結合商標註冊、管理、複審工作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建立有針對性的內部監督制度,並不斷健全和完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內部監督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對負責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包括是否依法行使權力和履行職責,是否遵守法定程式辦理法定事項。遵守紀律的情況,是指遵守廉潔自律準則、工作紀律及其他紀律的情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切實負起內部監督職責,對負責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使本法規定的內部監督制度落到實處。
第六十二條 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 本條是關於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收受當事人財物等行為的處罰規定。
一、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負有依法進行商標註冊、管理、複審工作的職責,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人員也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違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這些行為主要包括:1.怠忽職守,是指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違法辦理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事項;2.濫用職權,是指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違法辦理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事項;3.徇私舞弊,是指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個人私利或者親友私情而怠忽職守、濫用職權,違法辦理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事項;4.收受當事人財物,是指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收取當事人給予的財物的行為。5.牟取不正當利益,是指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收受回扣、手續費,違反規定安排子女就學、就業以及獲取其他非法利益的行為。
二、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可能構成以下犯罪:1.濫用職權罪和怠忽職守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怠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怠忽職守罪。對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受賄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對犯受賄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4) 個人受賄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三、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行政責任。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雖有本條規定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性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對犯有輕微違法行為或者違反內部紀律人員給予的一種制裁。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8種。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定。
【釋義】 本條是關於辦理商標事宜繳納費用的規定。
一、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繳納費用。要求當事人在辦理商標事宜時繳納費用,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因為商標註冊、管理、複審機關在審查商標註冊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時,需要支付很大的成本。此外,規定辦理商標事宜應當繳納費用,即要求商標專用權人在取得、保護其商標專用權時支付一定的成本,有助於商標專用權人更加積極地維護其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和服務的品質和信譽,保護其商標專用權不受他人侵害。
二、辦理商標事宜的具體收費標準另定。由於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環節很多,哪些業務繳納費用較為適宜,收取費用的標準如何規定,情況較為複雜。此外,收費標準也需要隨著情況的變化而進行調整,不在本法中作具體規定比較合適。因此本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具體收費標準另定。根據目前的實際做法,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收費標準是由國家計委和財政部共同制定的,主要包括受理商標註冊費、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受理商標續展註冊費、受理商標評審費、出具商標證明費、商標異議費、撤銷商標費、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等收費。
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佈的《商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商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同時失效。
本法施行以前已經註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釋義】 本條是關於本法時間效力的規定。
一、本法的施行日期。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法律的生效日期,也就是一部法律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本法於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該修改決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為了完善我國的商標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並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進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1年10月27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對商標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該修改決定於2001年10月2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九號公佈,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因此,商標法的施行日期即生效日期為1983年3月1日,兩個修改決定的施行日期為該修改決定規定的日期。
二、本法的時間效力。本法的時間效力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佈的《商標管理條例》,自本法於1983年3月1日施行起予以廢止。二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有關商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應于本法施行之日起失去其效力,凡與本法的修改決定抵觸的,應於本法的修改決定施行之日起失去其效力。三是,本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不僅適用於其施行後所發生的行為,而且適用於其施行前所發生的行為。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法律通常不具有溯及力,這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本法也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本法施行以前,已經註冊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