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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從騰訊微信商標“失守”談商標管理
近日,騰訊微信商標被搶注的資訊經媒體披露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筆者查詢後,瞭解到如下事實:北京某公司於2011年1月17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在商標註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第38類上註冊微信商標的申請,運營微信產品的騰訊公司申請微信商標的時間為2011年1月24日。根據在先申請原則,騰訊公司的申請被商標局初審駁回;北京某公司的商標申請則部分被駁回,部分被提起異議。目前,騰訊公司的明星產品微信在其主營類別第38類上處於無注冊商標保護狀態。
筆者還發現,騰訊公司只在第9類、第38類上申請了微信商標,其他相關的產品和服務並未申請。粗略檢索,就發現涉及線上廣告的第35類(2011年6月申請),涉及金融的第36類(2011年7月申請),涉及線上遊戲的第41類(2011年5月申請),涉及程式設計、網站、資料交換的第42類(2011年6月申請)上的微信商標,均被協力廠商申請註冊為商標。此外,第25類(婚紗)上的微信商標被廣東汕頭某公司註冊,目前已經進入初審公告期;在第18類(背包、旅行包)、第16類(文具、印刷品)、第29類(食品)、第32類(飲料)等商品上的微信商標則被西安某公司註冊,目前已經進入初審公告期。
毫無疑問,上述註冊和申請將大大削弱騰訊公司對微信品牌的控制力,並對微信相關產品的進一步發展形成潛在威脅。作為目前從事商標保護並曾在互聯網企業管理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工作者,筆者想借這個案例探討一下互聯網企業在商標管理中可能面臨的問題。
一、新產品發佈的流程問題
筆者認為,微信商標此次“失守”,很可能是由於騰訊公司新產品發佈的流程設計存在問題。對於這點,筆者有切身體會。2005年年底,筆者當時服務的盛大公司在某電子產品展會上發佈了盛大盒子系列3個產品:盛大盒子EZbox、盛大易寶EZpod和盛大遊戲機EZmini。但新產品發佈前沒有通知管理部門,導致部分產品的功能變數名稱當天即被搶注。發生這樣的事故,筆者所在的智慧財產權部當然有責任,但產品研發過程高度保密,事先我們確實不知道。亡羊補牢,為時未晚。筆者所在的智慧財產權部迅速反應,採取了以下補救措施:
1.補充申請了相關產品商標。
2.從其他部門那裡接管了功能變數名稱申請工作,實現功能變數名稱、商標同步申請。
3.制定了公司的商標、版權、專利管理制度,要求新產品上線前必須由智慧財產權部會簽。
4.對全公司所有員工進行智慧財產權培訓。
作為市值數百億元的上市公司,騰訊公司應該有自己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但不知為何,像微信這樣可能統治移動互聯網的重要產品,商標申請居然比產品上線要晚。百度百科介紹的微信上線時間是2011年1月21日,微信商標申請時間是1月24日,商標申請晚於產品上線,實屬不應有的疏漏。其實,在新產品上線發佈前肯定會內測,內測期間品牌名稱或標誌就會洩露,不存在保密問題,完全可以在此之前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二、海量產品申請的精確匹配問題
除了不出錯,智慧財產權保護還要考慮怎麼把工作做好。一般來說,規範的公司都有自己通用的商標申請表格,上面有10款最常用的商品或服務,但騰訊公司有成百上千款產品,每個產品的功能和服務物件都不盡相同,如果申請注冊商標時都選擇通用商品或服務,顯然不能達到讓產品受到精確保護的目的。盛大公司以前有個加密產品,最初申請注冊商標時選的類別和商品與公司的網遊產品相同,等到遭遇侵權時,才發現原先的申請不包含加密產品,只能重新申請。但是,如果每款產品都精挑細選,即便是騰訊這樣的超大規模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的人員規模也不一定能支撐這樣的需求;如果將商標註冊工作外包給代理企業,又存在商業秘密外泄的風險。這是每一家大公司都面臨的難題。
此外,商標申請目錄也在不斷更新,如何讓商標申請與最新的產品和服務精確匹配也是一個問題。
三、商標保護和產品發展同步的問題
筆者曾經寫過一篇《騰訊商標申請策略的法律啟示》,其中提到:“騰訊公司的重要商標全部進行了45類全類註冊保護,一些產品的商標則精准地選擇了相關類別。”問題是產品有個發展過程,一些本來不起眼的產品可能發展為明星產品,此時企業的商標和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必須跟上,否則就會出問題。
2011年微信剛起步,騰訊公司為其申請第9類和第38類商標完全沒有問題。但隨著微信迅速發展,由一款手機上的即時通訊軟體發展成一個移動互聯網的平臺級軟體,此時商標保護就應該及時跟進。遺憾的是,騰訊公司未對微信商標進行45類全類註冊保護,導致業務開通幾個月後電子商務、遊戲、線上金融等重要類別被協力廠商搶先申請,而且在搶注商標進入公告期後,也沒有及時提出異議。筆者認為這是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缺失造成的。業務部門專注於產品發展,不會知道商標申請還有那麼多細節;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的日常工作千頭萬緒,忙於打擊侵權、訴訟等,未必能顧及對某款產品的特別保護,結果造成保護死角。為此,筆者建議騰訊公司建立相應的快速發展產品保護制度,在公司層面定期確定快速發展產品並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此次事件再次給所有企業敲響了警鐘,“產品未動,商標先行”策略必須得到重視和堅決執行。
文章作者: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 游雲庭 文章來源:中國工商報-商標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