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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知名企業簡稱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對於很多知名企業,社會公眾習慣於用簡稱來稱呼他們,比如“廣汽本田汽車有限公司”被簡稱為“廣本”、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被簡稱為“一汽”,這些簡稱由於呼叫簡便、朗朗上口,已成為公眾呼叫這些知名企業的首選。而事實上,社會上也出現大量個人、企業在商標註冊程式中申請註冊這些知名企業簡稱,那麼,這些知名企業簡稱在法律上究竟是什麼性質?如何對它們從智慧財產權的角度進行保護?本文以“南航”商標異議複審案為例對此問題進行討論。
中國南方航空公司是航空業內的知名企業,與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簡稱“國航”)、中國東方航空公司(簡稱“東航”)並列中國大陸的三大航空公司。同“國航”、“東航”一樣,南方航空公司也被簡稱為“南航”。鑒於“南航”在公眾間的廣泛知名度,一些不法經營者就盯上了它。
【案情】
廣州白雲南航食品罐頭廠從其名稱可以看出其來自廣州市白雲區,該廠於2002年1月10日在“家用遙控器,水位標,精密測量儀器,車輛輪胎低壓自動顯示器,自動售貨機,計數器,電子防盜裝置,恒溫器”這些商品上申請註冊“南航”商標。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於法定期限之內對該商標提出異議、異議複審,請求官方不予核准該商標的註冊申請。
【本案焦點】
1、事實上在廣州白雲南航食品罐頭廠2002年1月10日申請被異議商標“南航”時,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並未在相關商品上申請註冊過“南航”商標,那麼本案提出異議的權利基礎是什麼?
2、“南航”在2002年僅僅作為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的知名企業簡稱,是否可以以此為由對抗廣州白雲南航食品罐頭廠的商標在先申請權?
【律師分析】
集佳律師認為:
1、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的前身是中國南方航空公司,成立於1991年2月1日。1993年1月,中國南方航空公司被國家批准更名為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並以公司為核心企業組建中國南方航空集團。1993年10月,中國南方航空集團成立,為國務院首批五十五家試點企業集團之一,簡稱南航集團。此後,1995年3月24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准,企業名稱變更為了“南航(集團)公司”,又於1997年12月11日變更回“南方航空(集團)公司”。也就是說,在1995年至1997年的三年間,“南航”二字是公司的合法登記企業字型大小。由此,可以認為,“南航”二字構成商號權的權利基礎。
2、目前,“南航”在國內航空公司中擁有最大的運輸機群、最多的運輸基地、最廣泛的國內航線網路和最密集的航班頻率。早在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時間2002年,“南航”的旅客運輸量和貨郵運輸量均已居國內各航空公司首位,國際航線旅客運輸量、貨郵運輸量、總周轉量分別占全民航的26.8%、15.6%和19.6%,港澳航線旅客運輸量、貨郵運輸量、總周轉量分別占全民航的32.9%、15.3%和19.2%。“南航”成立20年來,已快速發展成長為今天亞洲第一、世界第四的大型國際化航空公司。從上述資料可以看出,“南航”在航空業界享有極高的聲譽,隨著社會公眾對該公司簡稱為“南航”,公司也長期自稱“南航”(基於曾經的商號權),“南航”實際已經承襲了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在業界的崇高商譽和地位。由此,可以認為,“南航”成為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事實上的長期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3、被異議商標所申請使用的“遙控器,水位標,精密測量儀器,車輛輪胎低壓自動顯示器,自動售貨機,計數器,電子防盜裝置,恒溫器”等商品與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所提供的“旅客運送,空中運輸”具有密切關聯:被異議商標所指定的實際就是飛機的重要組成部件和機場的必要設施,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在運營過程中無法離開這些商品的輔助和參與。因此,可以認為,被異議商標申請使用的商品與權利人的經營範圍具有關聯性。
4、事實上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很早就瞭解廣州白雲南航食品罐頭廠的情況,此間已與之進行過多次接觸,並會同當地工商部門解決該企業的企業字型大小侵權糾紛:自該單位1999年成立以來,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就對之予以關注,經過多次協商解決不成,2004、2005年間,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向當地工商部門投訴,最終該單位的企業名稱被撤銷。雙方的糾紛經過工商投訴、兩級法院訴訟,最終結案。因此,可以認為,廣州白雲南航食品罐頭廠對於“南航”的情況是知曉的,該企業此次申請“南航”商標的行為具有主觀惡意。
上述分析都可以推斷,廣州白雲南航食品罐頭廠申請“南航”商標,觸犯了權利人的兩項權利基礎:1、商號權;2、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權利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0年7月5日下發裁定:“南航集團”是中國南方航空公司的簡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能夠標明,其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經營活動時,均以中文企業名稱“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及其簡稱“南航集團”對外宣傳或使用,且申請人的部分獲獎證書影本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南航”作為申請人中文企業名稱的顯著文字在中國相關公眾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與申請人商號中的“南航”文字構成相同,且其指定使用的精密測量儀器等商品與申請人賴以知名的服務之間存在一定關聯性,被異議商標的使用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商品來源於申請人從而產生誤認,並致使申請人利益可能受損。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綜上,申請人所提異議複審理由成立。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由上述裁定可以看出,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可了“南航”是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的中文企業名稱的顯著文字,並且在中國相關公眾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損害了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現有的在先權利,不予核准註冊。
對於這種類似“知名企業簡稱”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各大企業也都予以了高度重視,而作為企業自身來說,要明確這些知名企業簡稱是企業智慧財產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實際使用的知名商標,應未雨綢繆、儘早保護以防止他人的覬覦。
文章作者:集佳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黎琳 文章來源:中華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