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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商標異議程序
隨著中國和新加坡兩國之間貿易不斷加深,往來交流更為密切,又因為中文在新加坡當地認知度比較高,中國企業商標在新加坡被搶注的情況不時發生,很多中國企業的商標也在該國遭遇異議。商標異議程序作為解決商標衝突和維護商標權利的一種有效法律武器,被很多企業在維護商標權利時廣泛使用。但由於各國商標異議程序不盡相同,因此令很多國內企業在海外維護商標權利時束手無策。鑒於此,筆者根據多年代理經驗將新加坡的異議程序和應注意的問題進行簡要概述,希望對中國企業在新加坡維護自身商標權利有所幫助。
新加坡的異議程序頗為複雜,類似很多國家的訴訟程序。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個主要階段。
一、異議前階段
在正式啟動異議程序前,異議人通常會給商標申請人發出律師警告函,要求對方主動撤回申請或是採取其他必要措施避免造成雙方權利衝突或市場混淆的情況出現。採取該措施的主要原因是:新加坡官方主管機構在判定賠償金額時考慮商標申請人在異議程序正式啟動之前是否有機會主動撤回申請,從而避免異議程序的發生。異議人也可以選擇直接提交異議,但如果異議成功,官方在判定賠償金方面給相應予以減少。
在本人的代理實踐中,有些商標申請人為了避免異議的高額費用以及異議失敗後承擔賠償費用,選擇主動撤回申請或與異議人達成和解。但大部分申請人選擇在該階段不予回復,而是等待異議人正式向官方提出異議。
二、提交異議階段
如果發出律師函後一段合理時間內沒有收到商標申請人的積極回應,異議人應當將包含異議理由的異議陳述書在商標公告日起兩個月內提交官方。如果征得申請人同意前提下,異議人可以向官方主管機構申請兩個月延期進行提交異議。在向官方主管機構提交異議陳述檔時異議人必須同時抄送一份給商標申請人。
在收到異議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申請人必須提交反陳述,列出理由以支持自身的商標申請。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交反陳述,則該申請視為自動撤回,除非官方主管機構有其他特殊裁定。在征得異議人的同意後,申請人可以向官方主管機構請求兩個月延期以提交反陳述。在向官方主管機構提交反陳述的同時,申請人應當同時抄送一份給異議人。
三、質證階段
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反陳述之日起兩個月內,異議人必須向官方主管機構提交帶有事實陳述以及證據的宣誓書以支持該異議,否則將視為自動撤回該異議,除非官方有其他特殊裁定。在征得申請人同意的前提下,異議人可以向官方申請一次最多四個月的延期以提交宣誓書。如需要再次延期,則應當在征得申請人同意時向官方提交申請並繳納相應費用。
在收到異議人提交的宣誓書之日起兩個月內,申請人必須向官方主管機構提交帶有事實陳述以及證據的宣誓書以支持自身申請,否則將視為自動撤回申請,除非官方有其他特殊裁定。在征得異議人同意的前提下,申請人可以向官方申請一次最多四個月的延期以提交宣誓書。如需要再次延期,則應當在征得異議人同意時向官方提交申請並繳納相應費用。
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宣誓書之日起兩個月內,異議人可以用宣誓書的方式針對申請人在其宣誓書提出的問題和其他事宜進行質證。異議人在向官方提交質證宣誓書的同時應當將檔副本抄送給申請人。在征得申請人同意的前提下,異議人可以向官方申請一次最多四個月的延期以提交質證宣誓書。如需要再次延期,則應當在征得申請人同意時向官方提交申請並繳納相應費用。
以上階段完成後,除非得到官方主管機構的同意,任何一方將無法再向官方提交任何證據。在該階段如有新的證據產生,由對方支付必要的費用下提交證據的一方可以將這些檔副本提供給對方。如果以上操作不方便,證據的原件可以存在官方主管機構以便查詢。
在雙方完成證據交換後,審查員通常會要求雙方參加聽證前審查會議,在該會議中審查員會指導雙方以公平、快速和節約的方法來處理該異議。審查員甚至可能會考慮在該階段雙方是否能夠達成和解或者要求雙方提交進一步證據材料。假如雙方在部分或全部有爭執的問題上能夠達成和解,審查員則會依據職權下發裁定或者發表對雙方達成和解的積極性意見。
根據代理實踐,審查員近期更多的是要求召開案件管理會議(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s),這種會議通常是在反陳述提交之後以及質證階段之前召開。該會議將討論決定和解的可能性以及雙方在提交證據各步驟或其他階段的時間規定。
四、聽證階段
如果審查員在案件管理會議中認定異議案件無法達成和解,則可能會要求召開聽證會,讓雙方或其代理律師出席進行口頭審理。根據規定,聽證會的時間一般安排在反陳述提交日起18到24個月之間。
在召開聽證會之前,雙方的代理律師需要通知官方其是否有出席聽證會的意願。如未收到回復,審查員會默認為其中一方或雙方不打算進行聽證。根據相應情況,審查員會在其中一方未出席的情形下繼續召開聽證會、或者取消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合適的措施。在收到缺席一方的申請後,審查員可能會撤銷一方未參加的聽證會中下發的裁定。在聽證會階段,審查員可能會根據規定允許雙方或其中一方提交補充證據。在聽證會階段,所有提交的證據材料必須是原件,除非官方有其他特殊規定和要求。
五、裁定階段
在聽證會召開三個月之內,審查員會將異議裁定通知雙方當事人。在異議裁定之日起28天內,不服決議的任何一方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根據審查員的裁定,異議程序中勝訴的一方一般會被判定給予相應的賠償。但從以前的判例來看,這種賠償的數額相對於異議雙方在該程序中實際支出的數額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簡而言之,異議程序中失敗的一方需要向勝利方賠償異議程序中的部分費用。
六、異議費用
新加坡異議程序費用相當高昂,雖然官方費用只有幾百美元,但異議程序類似於訴訟程序,因此律師費用非常高昂,走完整個異議程序大約需要3-5萬美元左右。
七、小結
新加坡智慧財產權局對商標的在先權利審查比較寬鬆,這也造成了很多比較近似商標的存在,同時引起了非常多的商標異議案件。這同很多發達國家採用異議程序,而非官方實質審查程序來解決商標權利衝突的理念是一致的。很多中國企業出於短期目標以及經濟利益的考慮,不願或者不敢提出異議程序或者進行異議答辯。如果危害到了自身商標在該國的商標權利,則筆者認為應當收集必要的證據,採取合理的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權利。
文章作者:陳飛 文章來源:中華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