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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商標權人鑑定結論的定性及採信規則
所謂商標權人鑑定結論,是指商標權人作為原告,為證明被告侵害其商標權的行為而向法院提交的由其自己或經由其授權的協力廠商運用專門的知識或產品防偽技術並借助一定的鑒別檢測儀器而得出的鑑定結論。
商標權人鑑定結論的性質
雖然在名稱上包含“鑑定結論”,但商標權人鑑定結論與證據法上的“鑑定結論”存在本質上的區別。作為證據法上的鑑定結論,在主體上有一個原則性的要求,即鑑定人必須是中立的,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然而商標權人與案件具有顯而易見的利害關係,因此其所完成的鑑定結論顯然不符合證據法上“鑑定結論”的構成要求,因此不屬於鑑定結論。對比各種形式的證據定義可以看出,商標權人鑑定結論應當屬於當事人的陳述或者證人證言。其中,當鑑定結論系商標權人自己做出時,其性質屬於當事人的陳述;當鑑定結論系商標權人授權的第三人做出時,其性質屬於證人證言。
商標權人鑑定結論的證明效力
商標權人鑑定結論的證明效力
具有天然的局限性,主要原因在於其形成過程在現實中存在“道德風險”。在執法實踐中,出於私利如打擊“串貨”的目的,有的商標權人出具的鑑定結論可能存在造假。所謂“串貨”,就是銷售者沒有通過地區代理的正常管道購進商品,而從非本地代理購入以謀求差價的商品。有的商標權人為打擊串貨,會以侵犯商標權為名提起訴訟並主動出具虛假的鑑定結論,從而給司法認定帶來風險。雖然商標權人鑑定結論具有天然的缺陷,但其證明效力卻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承認。
例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關於鑑定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真偽問題的批復》(商標案字【1997】458號)、2005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標識鑑定有關問題的批復》(商標案字【2005】17號)以及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若干為題的意見》第10條第1款均承認了商標權人鑑定結論在事實認定方面的證明效力。除了上述行政機關的規定外,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假冒商標、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刑事案件中也一般都採納商標權人鑑定結論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行
文至此,人們會自然的產生疑問:既然商標權人鑑定結論具有推定“所有的被控侵權者都侵犯其註冊商標”的天然傾向,為什麼其證明力還會被有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所承認呢?原因在於,在證明商品真偽方面,商標權人鑑定結論具有無法替代的重要價值,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首先,商標權人以外的法定鑑定部門或司法鑑定機構不能悉數掌握商品真偽的鑒別方法。商標權利人在長期的生產經營中,往往使用專門的防偽技術或者特殊的鑒別方法來區分自己的正牌商品和假冒商品,而這屬於商標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不可能隨意告知他人,所以這種鑑定方法並不能為法定鑑定部門或司法鑑定機構所掌握。
其次,法定鑑定部門或司法鑑定機構對商品真偽的判斷往往與是否“偽劣”混同,導致鑑定結果失真。大量的執法實踐表明,“假冒”和“偽劣”雖然存在共存於同一種商品的情形,然而二者本質上是獨立存在的兩種形態,“假冒”的商品未必“偽劣”,而“偽劣”的商品也可能是正牌商品。
“假冒”的商品未必“偽劣”。法定的鑑定機構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品質技術監督部門等是針對產品本身品質是否達到衛生標準、質
量標準及是否符合相關的國家技術標準而進行檢測,並不設計產品本身的特性。換言之,如果造假者通過回收舊的正牌商品包裝容器後裝入另一種成本較低但符合國家品質標準的商品從而造假,則其產品品質也可能通過相關的檢測,但是這種行為顯然屬於毫無爭議的商標侵權行為。
“偽劣”的商品未必“假冒”。隨著品質控制因素日益複雜,很多商品可能由於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的品質管制存在差異而出現品質問題從而導致出廠的不同批次甚至相同批次的正品在品質水準上出現個體差異,有些甚至不符國家有關的品質標準。正因為這種品質問題的存在,美國、日本、韓國、加拿大、英國和澳大利亞等國在汽車、食品等商品領域建立了產品召回制度,這說明,從本質上而言,商標仍然只是表明商品來源的標識,而非商品品質的現實保證。
商標雖然有品質保障的功能,但主要體現為以提升商譽凝聚消費者信賴的途徑得以實現,而並非將商標作為一種固化的“品質檢測標記”。換言之,商品品質是因,商譽的提升和消費者對商品品質保持穩定的信賴是果,不能因為商標商譽的存在而反推商品品質必然良好,因為即使是正牌的商
品也存在品質控制出現漏洞導致殘次產品出現的可能。因此,對於檢測出嚴重品質問題的商品,並不能必然得出其為假冒商品的唯一結論。
商標權人鑑定結論的採信規則
首先,要審查商標權人鑑定結論的形式要件是否齊全、合法,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對證據的要求,具體而言,商標權人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註冊商標權人人的委託材料、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
其次,審查商標權人鑑定結論的鑑定標準是否明確、論證過程是否合理。
再次,充分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對方當事人有異議,應當對其異議及相關的證據給予充分重視並予以調查,如果主張成立,應當不再採信商標權人的鑑定結論。
最後,要綜合考察商標權人鑑定結論之外的其他證據,看是否相互印證構成完整的證據鏈,如果存在衝突,就要審慎根據證據規則對其證明力大小進行比較,從而得出侵權與否的判斷。如果除了商標權人鑑定結論外沒有其他的證據證明侵權事實,原則上不宜予以採信。(本文作者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文章作者:袁 博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