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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從雙匯“瘦肉精”事件 看馳名商標的權利和義務
201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3.15”晚會現場曝光了中國最大的冷鮮肉及肉製品生產企業雙彙集團下屬的濟源公司收購含有“瘦肉精”的豬肉事件,震驚了全國,食品安全再次成為焦點話題。
雙匯“瘦肉精”事件的發生,是人們又想起了2008年9月發生的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眾所周知三鹿集團作為中國最具影響的民族乳製品生產企業之一在事件曝光後不久就宣告破產了,“三鹿”這一中國馳名商標也就名存實亡了。三鹿的教訓言猶在耳,雙匯事件就粉墨登場了。需要強調的是,雙匯事件是在《中華人名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然生效後發生的,所以事件曝光後,社會公眾對此議論紛紛。由於對馳名商標的認知度不夠,加上馳名商標異化產生的效應,公眾往往把馳名商標理解為一種“名牌認定”,因此而出現了馳名商標還有如此嚴重的產品品質問題的質疑。那麼,雙匯作為馳名商標的所有人享受到了哪些馳名商標特殊的保護權利?法定義務有哪些?本文擬就從上述疑問入手,在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視域內剖析馳名商標所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馳名商標所有人的權利
中國對於馳名商標的保護經歷了從無到有,再到不斷完善的立法過程,也經歷一個保護物件從只保護註冊的馳名商標到既保護註冊的馳名商標同時也保護未註冊馳名商標、保護領域從商品擴展到服務、保護類別從相同或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到跨類的商品或服務的嬗變,逐步建立了一個健全的、科學的、符合中國國情的馳名商標保護體系。“雙匯”作為一個註冊商標,早在1999年12月就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那麼,作為註冊的馳名商標,其所有人應當享受哪些權利呢?
1、註冊商標專用權規定的權利與義務
中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對該註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專用權應當包括:
(1)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在其註冊商標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在相關的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標。
(2)獨佔權: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獨佔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相近的商標。
(3)許可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4)設立抵押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在經營活動中以其註冊商標設立抵押。
(5)投資權:商標註冊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將其註冊商標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投資。
(6)轉讓權:商標註冊人有權通過法定程序將其註冊商標有償或者無償轉讓給他人。
(7)繼承權:商標作為無形財產,可以依照財產繼承順序有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2、馳名商標保護制度規定的特殊權利
(1)有權申請不予註冊
對於正在申請的註冊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發現他人申請註冊並獲得初審公告的商標構成對自己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或翻譯,可以在商標局初審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要求“不予註冊”。對於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不予註冊”體現為提出撤銷該註冊商標的爭議。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2)有權申請禁止使用
《商標法實施條例》對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禁止使用”的程序做了重要補充。規定“行為人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經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並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
(3)有權對抗將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使用
企業名稱登記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不以有關商標是否被國家主管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為先決條件,只要馳名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就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提出撤銷申請。
(4)有權對抗將馳名商標作為功能變數名稱註冊
人民法院審理功能變數名稱糾紛案件,對於被告功能變數名稱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複製、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功能變數名稱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的,應當認定被告註冊、使用功能變數名稱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註銷功能變數名稱,或者依與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註冊使用該功能變數名稱;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
(5)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在民事糾紛中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可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人民法院還可對侵權人作出罰款,收繳侵權商品、偽造的商標標識和專門用於生產侵權商品的材料、公交、設備等財物的民事制裁決定。
(6)跨類保護的權利
中國馳名商標保護的相關規定並未十分明確理論基礎,到底是基於混淆理論還是淡化理論,但是明確規定了對於已經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實行跨類保護,即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和服務領域對已經註冊的馳名商標進行保護。
(7)海關的特別保護
從1994年9月到2003年11月,從《海關總署公告》到《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和《海關法》,再到《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修改完善,從“投訴保護”到“備案保護”,中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制度一步步完善,保護力度一步步加強。雖然上述法律檔均未提及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但由於上述檔均將海關對商標的保護定位於“商標專用權”,將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註冊商標都涵蓋在內,因而自然包括了已經註冊的馳名商標。
二、馳名商標所有人的義務
馳名商標作為商標中最具價值的部分,因其容易受到他人的仿冒侵害而受到法律更多和更強的保護無可厚非。但是只有權利內容而沒有義務規制,這樣的法律制度顯然是有缺陷的。在保護馳名商標的相關立法規定中沒有明確界定馳名商標所有人的義務,但並不代表沒有義務內容。首先,作為註冊的馳名商標本身就應當履行商標專用權中義務規定;其次,就馳名商標制度本身而言,也應當有義務規制。
1、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履行的商標專用權義務
(1)商標註冊人應當對其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品質負責。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時,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
(2)商標註冊人應當嚴格按照商標法律的有關規定正確使用其註冊商標。
(3)註冊商標應嚴格按照《商標註冊證》上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使用。商標註冊人超過《商標註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使用其註冊商標,並標明註冊標誌的,是冒充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4)商標註冊人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位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
(5)商標註冊人不得自行轉讓註冊商標。
(6)商標註冊人有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如果註冊商標自核准之日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該商標將可能被依法撤銷。
(7)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應當自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由上可見,作為已經註冊的馳名商標的所有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出現了明顯的不對等的狀況。中國法律制度當中對馳名商標保護的設計,主要是從對權利人的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的角度切入的,更為凸顯的是權利內容。從法理學意義而言,任何一個法律制度都是以權利義務雙向機制來調整人們的行為的,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也不例外。儘管作為已經註冊的馳名商標,在註冊商標專用權範圍內確實已經有了品質義務的規定,但那時基於註冊的商標生產的,而非基於馳名商標究竟有誤品質擔保義務呢?
2、馳名商標的連帶效應產生的品質擔保義務
馳名商標的保護採用的是“個案有效,被動保護”原則,但這並不意味著所認定的馳名商標只是相對於案件中的衝突商標而馳名,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對馳名商標的定義,馳名商標至少是在中國的相關公眾中馳名和在其所使用的同類商品或服務上馳名。一個不可回避的事實是,一旦一個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同時,該商標“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事實也被認定了。
對馳名商標的認定產生的直接效力使得該商標在案件中獲得直接的保護並有利於在今後的案件中得到保護,而對該商標“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事實的認定無疑將對企業甚至社會公眾產生超出“個案有效”的連帶效應和影響。
這種連帶效應不僅是對企業商標知名度、美譽度的肯定,還會增強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市場競爭力及該商標在消費者中的影響力和號召力,使得馳名商標的保護產生了異化的不良後果。一方面,企業會把馳名商標的認定當成最有價值的廣告資源,具體說來,一旦某個商標在行政程序或者司法程序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該商標的所有人就可以在廣告活動中宣稱自己的商標是馳名商標。這樣,本來是為了解決爭端而認定的馳名商標,就具有了超越個案的身份和地位,並由此而獲得了市場上的優勢地位。另外一方面會使某些地方政府借助打造馳名商標來推進商標戰略,由於不瞭解馳名商標認定的本來含義,中國的很多地方政府誤以為本轄區的馳名商標越多越好,就表明本轄區的企業實力強,政府的工作做的好。
於是,一些地方政府為了顯示自己的政績,積極追求“馳名商標”的數量,甚至提出了“爭創馳名商標”的口號,還有一些地方政府則對獲得了馳名商標稱號的企業給予獎勵和支援,把馳名商標的案內效力延伸到了案外。
馳名商標的生命力在於“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這樣一個事實狀態,這種狀態在市場競爭中的持久度最終取決於該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認定馳名商標的首要因素就是商品的知名度,而知名度是以產品和服務的品質為前提條件的。因而,不論馳名商標是否註冊,對該馳名商標所涉及的產品和服務的品質進行擔保,是對馳名商標所有人義務進行規定的應有之義。
雙匯事件的發生,一方面反映出政府對於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存在疏漏,更為重要的還是雙彙集團忽略了作為食品生產和加工企業的命脈所在——品質保證。這不僅僅涉及未履行生產者的產品品質保證義務,同時“雙匯”在享受了作為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的前提下,沒有履行相應的品質擔保義務,放鬆了對馳名商標的“馳名度”的後續維護,遭遇了難以挽回的“信譽”低估。捅死,雙彙集團面臨的嚴重危機,也給其他馳名商標的所有人敲響了品質警鐘。
三、馳名商標所有人品質擔保義務的規制建議
根據中國《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蝦類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顯然,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條件中沒有關於品質的要求。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馳名商標”屢屢遭遇“品質門”事件:2008年三鹿集團生產的嬰幼兒配方奶粉中含有高含量的三聚氰胺;2009年網友爆出盼盼防盜門存在品質問題安全隱患嚴重;2010年周口金絲猴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金絲猴”低聚異麥芽糖型無蔗糖巧克力(代可哥脂)“安賽蜜”含量不合格;2011年雙彙集團濟源公司收購含有“瘦肉精”的豬肉等等。就馳名商標的保護原則而言,是“個案有效,被動保護”,也就是說認定馳名商標知識對某一事件、某商標在相關公眾中知曉程度之事實狀態的認定。它並非一種榮譽稱號,也沒有所謂的有效年限,在案件或糾紛解決後,這種馳名商標稱號就可以被認為已經不復存在。這本身是一個專業的法律問題,由於馳名商標的連帶效應,使得馳名商標實際面對的不是個案當中的侵權者,二是社會公眾。目前的狀態就是公眾不瞭解馳名商標制度的內涵,因而,一旦馳名商標出現了品質問題,社會公眾自然而然地就會追問“這樣的品質怎麼會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按照馳名商標的制度設計,馳名商標的認定和品質無關,為什麼社會公眾會有如此的追問呢?實際上,是馳名商標的異化現象產生了社會公眾對馳名商標認定條件的異化認識。其實,在理論界早就形成了對馳名商標異化現象所產生的危害的認識,然而諸多理論成果也並不能真正消除既存的異化事實,馳名商標連帶效應的怪圈在一定時間內難易消弭,而擺在我們面前的實際問題總得解決。法律制度的設計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解決問題,儘管馳名商標的退出機制已在積極的探索之中,但囿於“個案有效,被動保護”這一基本原則的制約,退出機制的設計事實上存在理論上的障礙。因此,筆者認為,“將錯就錯”地吧品質要求納入馳名商標的認定因素中,可能是當下解決馳名商標所有人違反品質擔保義務的一個不錯的選擇。
另外,中國制定商標法的宗旨是“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品質,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是中國商標保護的重要內容,將品質條件納入馳名商標認定的條件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品質擔保義務的規制,目前最有效的途徑是在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中明確規定品質要求。“雙匯”在成為馳名商標之時還沒有對其商品的品質進行嚴格要求的規定,這不能成為雙匯事件發生的根源。如果我們從現在做起,在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中加入品質條款,加大對馳名商標認定的限制,特別注意審核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狀況,就可以一定程度上解決“馳名商標”的“品質問責”以及退出機制問題了。
(注:該文章受寧夏大學科研基金資助)
文章作者:胡世恩 文章來源:中華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