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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將商標公開評審從紙面推進到實踐
將商標公開評審從紙面推進到實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和《商標評審規則》(下稱《評審規則》),中國的商標評審形式包括書面審理和公開審理,其中以書面審理為基本原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可以依職權或依申請人請求啟動公開評審程序。
根據《評審規則》的規定,在書面審理中,當事各方僅向商評委提交書面材料,舉證和質證也是以書面形式進行。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相對難以直接、清晰、完整地闡述事實和發表意見。同時,當事人在書面審理中也很難對證據進行有效質證。
僅依賴書面材料,難免會降低對於事實的瞭解程度,書面審理實際上給合議組查明事實帶來了一定的困難。由於合議組在書面審理過程中並不與當事各方進行直接溝通,基於書面材料對於爭議事實的瞭解可能並不全面和客觀,由此導致對於爭議的審理可能具有片面性和主觀性,不利於對於商標爭議的公正評審。
另外,雖然《評審規則》第八條賦予了商評委對商標爭議進行調解的職能,然而在書面審理中,由於合議組並不直接與爭議各方進行溝通,調解自然也無法進行,從而使得商評委的調解職能形同虛設,不利於商標爭議的快速和友好解決。
以上可以看出,書面審理並不能保證對商標爭議的公正、快速解決。在無法充分表達意見並進行有效質證的情況下,當事各方更可能對評審裁定產生不滿,並傾向于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來尋求公開審理的司法救濟。這樣會在客觀上導致商標權利待定的時間更長,不利於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由於商標爭議久拖不決,也帶來了對當事人、行政和司法等資源的浪費。
公開審理的必要性
雖然商標評審屬於效率優先的行政程序,但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商標爭議本質上是爭議雙方對於商標民事權利的糾紛,而公平優先則是解決民事糾紛的當然內在要求。作為解決當事雙方民事權利糾紛的行政裁決程序,也應該給予當事人獲得公開審理的機會,使其能充分表達意見以維護自身權益。
通過公開審理,爭議各方能夠在合議組面前進行直接對質,更充分地表達意見,更有效地質證,也有利於合議組快速、全面地查明爭議事實,並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客觀和公正的裁定。
同時,《評審規則》賦予商評委的調解職能也只有在公開審理的過程中才能夠得到真正執行,在商評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能更快速地解決商標爭議,化解糾紛。
通過公開審理,在權利獲得充分保障的情況下,當事人會更易於接受商評委的裁定,因不服裁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比例也會相應降低。這樣一方面使爭議商標得到快速確權,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商標評審裁決的公信力。同時,也減少了後續司法程序,既節省了司法資源,也降低了當事人的商標爭議解決成本。
中國目前的專利糾紛行政解決程序如申請宣告無效審查等就是以公開審理(口頭審理)為主,這種審理模式對於保護當事人權益和公正解決專利爭議的積極意義已經在實踐中得到了充分證明。專利無效公開審理對於商標公開評審無疑具有巨大的借鑒意義,商標評審也應參照專利爭議審理模式開展公開審理,充分發揮其對於公正、快速解決商標糾紛的積極作用。
商標公開評審的障礙
《評審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提出需要進行公開評審的具體理由。2002年修訂的《評審規則》曾對當事人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具體理由做了規定(當事人一方要求就重要證據同對方當面質證和辯論的,以及需要請出具過重要證言的證人作證、質證的等),但現行《評審規則》(2005)卻將其刪除。此舉看似擴大了提起公開評審的理由範圍,卻在實踐中致使當事人因缺乏法定的具體理由而無從提起商標公開評審。
同樣,2002年修訂的《評審規則》對公開評審做了專章規定(第四章),而現行《評審規則》(2005)卻將此刪除。雖然其規定公開評審的具體程序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另行規定,然而至今未見相關規則公開出臺。這樣就導致了公開評審缺乏程序保障,在程序上無法可依。
以上立法的不完善使商標公開評審的實體理由和程序法依據均缺位元,其必然結果即當事人要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權利僅僅為紙面權利而無從付諸實踐。
立法推動商標公開評審
本人認為,《實施條例》應增加規定,凡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商標評審案件,只要一方提出公開評審申請和具體理由,商評委均應當進行公開評審。當事人未提出公開評審的,商評委也可依職權決定進行公開評審。同時,應修訂《評審規則》,明確規定提出公開評審的理由(如2002年修訂的《評審規則》所規定的相關理由),並增補商標公開評審的程序條款,使公開評審的申請和審理獲得程序保障,從而具有現實可操作性。
文章作者:李偉峰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