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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商標權利非法轉讓的法律救濟模式初探
商標轉讓,是商標權人依法行使其對商標處分權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受讓方繼受取得商標權利的方式之一。通過商標轉讓,原商標人不再享有商標權,該商標的一切權利義務均由受讓方以繼受取得方式承繼。較商標權的原始取得即申請取得而言,商標權繼受取得具有程序簡便、審批時限短、權利穩定等優勢。
然而,基於中國現行商標法第39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商標轉讓”的相關條款存在諸多立法瑕疵且商標確權機關的管理程序不透明亦多為業內人士詬病,為在更大限度內保護權利人的商標權益,筆者結合自身從業經驗,根據現行法律框架內尋求諸多法律救濟途徑。
商標轉讓的申請和核准程序概述
依據現行商標法律規定及官方業務流程,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在商標局製備的固定書式轉讓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加蓋公章或簽字,然後由受讓人以轉讓商標申請手續辦理人的身份一併向商標局提交受讓人的身份證明(包括營業執照、身份證等)、商標代理委託書等材料,同時繳納商標轉讓申請費。按照現行註冊商標轉讓程序的要求,辦理商標轉讓申請暫不需要提交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簽署的商標轉讓合同,唯一能體現轉讓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檔就是《轉讓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上轉讓人的公章或簽字。
受理商標轉讓申請後,商標局根據相對性條款和絕對性條款主要針對“轉讓人的主體資格”、“商標權權利狀態”、“一併轉讓”、“不良影響”等要點進行審查。註冊商標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局將依法予以核准,並通過官方定期刊物商標公告進行公告的同時向受讓人核發核准轉讓註冊商標證明。未確權的商標申請權轉讓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局將在核准後直接對商標名義人進行變更。自商標局核准之日起,受讓人享有商標權。
此外,鑒於目前“盜賣他人商標現象愈演愈烈,商標局將從嚴審查商標轉讓”,為有效遏制非法轉讓他人商標的猖獗現象,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2005年11月出臺新措施完善程序從嚴審核商標轉讓,將重點審查商標轉讓申請書及商標轉讓協議書上的印章和簽名,採取的措施具體包括:將商標轉讓申請書上轉讓人使用的印章或簽字,與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時使用的印章或簽字進行核對;對印章明顯不符的,要求轉讓人必須說明印章變更情況,提供印章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並提供轉讓人的經年檢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影本(加蓋章戳)和轉讓雙方申請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對簽字明顯不符的,要求轉讓人必須說明情況,並提供轉讓人的有效證件(簽字)和轉讓雙方申請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對印章或簽字明顯不符的向申請人發出《轉讓申請補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必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含往返郵程)按有關要求補正,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的,商標局將視為申請人放棄補正,駁回其轉讓申請。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於2007年2月6日發佈的自然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注意事項的相關規定,以自然人名義辦理商標轉讓申請事宜,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農村承包經營戶作為受讓人提出商標轉讓申請的商品和服務範圍,應以其在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文件核准的經營範圍為限,或者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
商標權利非法轉讓的形態
自2001年商標法第二次修改以來,基於種種原因,盜賣、非法轉讓他人商標現象愈演愈烈,層出不迭,令人瞠目,尤其以如下形態最為典型:1、商標在法院已查封凍結的情況下被私下辦理許可使用,如“愛多”、“IDALL”等商標;2、在企業破產清算前被原企業職員違反破產法私下轉讓給第三者;3、違反雙方協議私下將商標轉讓給第三者,有的企業是“內鬼”作怪,股東私下將商標轉讓給自已另立的公司;4、國有或集體企業破產註銷登記後,原企業負責人成立同名企業冒名頂替將商標轉讓給自己或第三者;5、未經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同意,擅自將著名商標低價轉讓給第三者;6、合資人將另一合資方的商標私下轉讓到自已或者關聯企業名下;7、雙方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並在商標局備案後,被許可人私下又將商標轉讓到自己的名下;8、經銷代理商私下將被代理人的商標轉讓到自己的公司名下;9、出口代理商私下將被代理人的商標在國外搶注,並轉讓給外國的公司,禁止國內被代理人的產品再銷往外國,並引發涉外訴訟;10、私下將他人在國外註冊的商標轉讓到自己國內公司名下,並禁止國內原商標權利人的產品再銷往該國。
可供選擇的法律救濟模式
商標轉讓是商標局基於商標轉讓人和出讓人的轉讓共同意思表示而依法作出核准商標轉讓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前述商標權利非法轉讓形態的性質可概括為商標局根據並非商標權利人真實意思表示而作出的錯誤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基於請求權基礎和案件性質的不同,相關商標轉讓糾紛案件的性質有可能是民事案件,也可能是行政案件(以及伴隨產生的國家賠償),甚至有可能是刑事案件。具體而言,商標權利人因其商標被非法轉讓而遭受侵害後可供選擇的法律救濟模式主要包括:
(一)民事救濟模式——追究侵權人民事責任;申請和建議人民法院對侵權人予以民事制裁
法理探析: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前序明文規定並要求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承認智慧財產權是私權”。商標權作為智慧財產權項下一個民事權利,轉讓人享有合法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或商標申請權是其實施商標轉讓行為的前提,只有商標專用權人或商標申請人才能從事處分商標權的轉讓行為。商標轉讓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亦應遵循民法通則、合同法關於當事人主體資格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合同標的及內容、形式合法等規定。據此,商標實務中常見的未經商標權人同意非法轉讓商標的行為無疑剝奪了商標權利人自由處分的權能,割裂了商標權人與商標之間的權屬關係,本質上都是對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侵犯,屬於民事侵權行為,無論商標局是否已經核准轉讓,原商標權人都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並可追究其侵權責任。
商標權利人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第1款之規定,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此外,鑒於非法轉讓他人商標權利的主觀惡意一般都較為明顯,商標權利人還可以根據該條第3款和199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通知以及1998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部分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相關精神,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申請和建議人民法院對侵權人予以民事制裁。
相關策略和技巧:
1、被告的確定和選擇
一般而言,商標權利非法轉讓案件的受讓人為侵權人較為普遍。而鑒於商標業務較為專業和複雜,當事人一般均委託商標代理組織參與商標代理程序,而非法參與轉讓他人商標的行為主體的主觀惡意違法性較為容易識別和判斷。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和67條之規定,為便於案件事實的查明和充分保障權益,筆者建議當事人可將侵權人及其商標代理組織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2、管轄法院的確定
鑒於商標非法轉讓的侵權行為實施地和結果發生地均在商標局所在地,為減少訴訟成本,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和審判結果在後續程序的順利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和北京法院增設三個智慧財產權審判庭等相關規定,筆者建議當事人可以優先選擇商標局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作為受理商標權利非法轉讓案件的民事管轄法院。
3、訴訟程序——建議當事人積極申請訴前禁令或證據保全
鑒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程序和商標局的商標核准轉讓行政程序是兩套並行且性質截然不同的程序,為避免當事人的訴累,防止和限制涉案商標在訴訟期間被轉讓、註銷、許可他人使用、被質押,筆者建議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和93條、商標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責令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或證據保全,由人民法院向商標局先行向商標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和民事裁定書,中止商標局的核准轉讓行政程序,一俟人民法院的相關裁判生效後再視情由商標局進行後續行政程序。
(二)行政救濟——行政覆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
法理探析:
中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商標局系國家商標行政管理機關,其核准行為針對的具體事項是商標轉讓申請,針對的主體是商標轉讓行為的當事人,即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核准行為也僅對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生效。究其性質和特點,商標局核准商標轉讓的行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體到商標權利非法轉讓的行政核准程序,若商標局在核准商標轉讓申請的過程中,沒有盡責審查就核准了轉讓申請,將會給商標轉讓當事人尤其是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因此,根據行政覆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若認為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不服商標局核准商標轉讓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其應有權依法向有關機關(具體的受理機關分別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規司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覆議或行政訴訟。若當事人仍然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規司作出的行政覆議決定,其既可以根據行政覆議法第14條之規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還可以就該行政覆議決定向國務院(具體受理和經辦機關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申請行政最終裁決。
此外,一旦原商標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商標局核准商標轉讓的行為給其帶來經濟損失,其還有權根據國家賠償法第9條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序請求賠償義務機關予以確認並要求行政賠償。若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該賠償請求還可以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規司提起的行政覆議程序中一併提出。
請求撤銷商標局作出的相關核准轉讓決定;確認商標局的核准商標轉讓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予以賠償。
除了商標實務具有專業性和複雜性以外,商標轉讓行政訴訟在相關法律程序方面與其他常規行政訴訟或覆議案件比較而言並無顯著差異。但需要提請業內人士注意的是,與商標局核准轉讓註冊商標的程序不同,針對未確權的商標轉讓申請,商標局將在核准後直接對商標名義人進行變更,並不通過官方定期刊物進行公告,也不向受讓人核發相關核准轉讓證明。前已述及,商標確權機關的管理程序不透明,一旦商標被非法轉讓,真正的商標權利人對其權利被侵犯的事實尚無從知曉,其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覆議期限的起始日亦不能準確確定。該問題涉及當事人的程序權利,一旦喪失相關程序權利,制止商標權利非法轉讓的維權程序更將複雜化。
典型媒體報導和案例,如法國老人頭國際發展有限公司訴商標局商標核准轉讓行為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5年8月27日以“商標局未審查商標轉讓協議,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為由,撤銷了商標局核准第905413號圖形商標轉讓的違法行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197號“廣州名人路皮業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第三人趙金飛商標行政糾紛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267號行政判決書“樺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第三人上海環邦塑膠製品有限公司、上海環茂工貿有限公司商標行政糾紛”等案件。
(三)刑事救濟——追究刑事責任
法理探析:
有關人士曾認為非法轉讓他人商標權利屬於商標“竊權”行為,是以非法佔有他人智慧勞動成果為目的?乘人不備?採取類似於偷盜的手段?將本來應當屬於他人享有的商標專用權竊為己有,而且現行商標法對其所稱的商標“竊權”行為及懲處並未明文規定?而商標法規範的缺失?導致該行為嚴重破壞了商標確權領域的法律嚴肅性?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
該觀點旗幟鮮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標權利非法轉讓的危害性。但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在現有的刑法典體系下,非法轉讓他人商標並不構成侵犯智慧財產權罪。鑒於擅自轉讓他人商標尤其是註冊商標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從事商標權利非法轉讓的違法行為主體應當承擔刑法意義上的法律責任。根據刑法第264條和第280條第2款之規定,非法轉讓他人商標尤其是註冊商標仍可以構成盜竊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基於其侵害的犯罪客體不同,非法轉讓他人註冊商標構成前述兩項罪名亦可數罪並罰,構成單位犯罪或者共同犯罪的,還可按照相關刑事處罰原則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追究相關行為人刑事責任並不必然免除當事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當事人可以另行通過前述的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等法律救濟途徑要求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文章作者:王宏濤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