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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法對註冊商標使用的規定及應注意的問題
在美國取得商標註冊的途徑可以是直接在美國申請並獲得註冊,也可以通過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延伸保護到美國。不論是何種方式取得註冊,都不意味著可以高枕無憂,到有效期屆滿直接辦理續展這麼簡單。美國商標法對註冊商標的使用有非常嚴格的規定,如不及時主動提交相應的聲明書,將會導致註冊被撤銷的後果。
現將美國商標法關於註冊商標使用的規定、商標註冊人必須定期提交的聲明書及應注意的問題進行簡要闡述,以期對企業有所幫助。
一、 必須提交的聲明——第8條聲明書
美國商標法第8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必須主動在註冊後第六年屆滿前一年內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商標使用的聲明書,或未使用有正當理由,並非有意放棄商標的聲明書。否則,商標註冊將被撤銷。
1、商標法第8條規定的使用聲明書(或不使用正當理由的聲明書)必須由商標註冊人主動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
2、在期限內提交:(1)第一次提交:註冊日(根據1946年商標法註冊)或公告日(以前法律註冊)起第5-6年間。 (2) 以後的提交:10年有效期屆滿前的1年內,以及以後每10年前的1年內。可以與續展申請合併提交。(3) 上述期限都有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內提交需繳納罰金)。
3、使用聲明書的要求:
(1)聲明商標在商業中實際使用,明確列出實際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其它沒有實際使用的商品/服務將被刪除。
(2)每個類別的商品/服務需提供一份商標實際使用的樣本。樣本須能夠表明商標實際使用在商品上或者服務的銷售和廣告中。
(3)必須由有權簽字人做出聲明並簽字,需注意聲明書內容的真實性,如有虛假,將可能危及整個商標的有效性。
4、不使用正當理由的聲明書:如果商標沒有使用或沒有在全部商品/服務上使用是有正當理由的,註冊人可以提交聲明書,列出未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提供商標停止使用的時間以及預期恢復使用的時間,說明沒有使用的理由並證明沒有使用是由於特殊的可以免責的原因,並非有意放棄商標。
二、可以選擇提交的使用聲明——第15條聲明書
1、不可爭議的註冊是註冊商標、商標的註冊、註冊人的所有權以及專用權的明確證明,除特定情況外,不可撤銷。
2、需要滿足的條件:
(1)僅能在商標註冊後連續5年實際使用並仍在繼續使用的商品/服務上取得;
(2) 不存在對註冊人的所有權及註冊不利的終局裁定;
(3) 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和法院沒有關於該商標權利的未決訴爭;
(4) 商標不是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
3、提交的時間:可於任何連續五年期間屆滿後的一年內提交,可與第8條聲明書合併提交,也可與續展申請合併提交。
三、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延伸保護必須提交的聲明——第71條聲明書
根據美國商標法第71條,國際註冊商標的續展應通過國際局辦理,但是,商標所有人必須及時在美國提交使用聲明書或者不使用正當理由的聲明書,否則,對美國的延伸保護將被撤銷。
第71條聲明書的內容、要求以及期限和寬展期的規定與第8條聲明書基本相同。但是需要注意,提交聲明書的期限是自美國註冊日而不是國際註冊日起算。
四、連續3年停止使用構成對商標的放棄
美國商標法規定,停止使用,並且沒有恢復使用的打算,商標即被視為放棄。連續3年停止使用構成事實上對商標的放棄。
綜上,為維持美國商標註冊有效,不僅要對商標進行實際使用,注意保存使用證據,而且必須注意提交使用聲明的期限(或委託專業的事務所提醒和辦理),及時在期限內按照要求提交相應的聲明書。
作者單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文章作者:王洪燕 文章來源: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