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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商標跨類保護並非全類保護 馳名商標維權應有界限
由於馳名商標得來不易,馳名商標所有人尤其注意品牌維權。但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近日經過調研後發現,很多馳名商標所有人把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當成全類保護,不分行業不分類別地對其他經營者的近似標誌使用行為起訴維權。
隨著中國商標戰略的深入實施,經營者越來越注重商標培育,馳名商標也隨之大批湧現。由於馳名商標得來不易,馳名商標所有人尤其注意品牌維權。但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近日經過調研後發現,很多馳名商標所有人把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當成全類保護,不分行業不分類別地對其他經營者的近似標誌使用行為起訴維權。“這是經營者對馳名商標司法保護的錯誤期待。”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周多說,“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加區別的維權訴訟,不僅自身的勝訴率大打折扣,還可能影響其他經營者正常的經營,擠佔有限的司法審判資源。”
眾多馳名商標維權受挫
萍果牌和“texwood及圖”是德士活公司在其服裝產品上長期使用的商標,廣東蘋果公司則在第18類擁有“APPLES”和“蘋果圖形”商標。1998年4月,後者向商標局申請註冊“蘋果男人”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8類,德士活公司就此提起行政異議。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2004年10月就此爭議作出商評字〔2004〕第5484號裁定。該檔認定德士活公司的兩個商標為馳名商標,但同時指出,在市場上已不致產生混淆誤認的情況下,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維持“蘋果男人”的註冊申請。德士活公司之後提起行政訴訟。
在日前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0)》檔中,最高人民法院將此案作為具有普遍性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予以發佈。最高法院指出,在對被異議商標是否複製、摹仿馳名商標進行判斷時,如果在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之前,被異議人在同類別商品上已經擁有近似的註冊商標,法院應該比較被異議商標與被異議人自己的註冊商標、他人的馳名商標之間的近似程度。被異議商標與被異議人已經在同類別商品上註冊的商標近似程度較高,不宜認定被異議商標構成對他人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
周多介紹說,類似的馳名商標維權失敗的案件還有不少,如“杏花村”商標行政爭議案(入選北京高院2010年度十大知產案)、輝瑞產品公司立體商標侵權案(最高法院2009年度智慧財產權報告案例)等。
通過調研,北京二中院發現,馳名商標維權受挫案件多有以下特點:維權的商標確曾通過行政或司法程序認定,但原告在維權訴訟中並未理解個案認定原則的含義,而是想當然地將其商標視為馳名商標,並且不再另行向維權案件受理法院請求馳名商標的認定;被控涉案侵權商品或服務存在於任何行業,既包括與原告有關聯的行業,也包括與原告沒有任何關聯的行業;原告經常忽略考慮被告的標誌使用行為系商標性使用還是描述性使用;個別案件原告有濫用訴權甚至進行虛假訴訟的嫌疑。
維權注意特殊保護三大限制
據介紹,上述特點主要由3個方面的原因導致。首先,主觀上原告已將馳名商標視為擁有特權的商標,從而忽視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亦有限制。相當多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在其產品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字樣,很大程度是源於其要求所有相同或不同行業的經營者禁用涉案標誌的特權思維,亦是馳名商標榮譽化思維的慣性。其次,客觀上原告對被告標誌使用行為的性質不予區分,認為只要使用了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均對其馳名商標的權利構成侵犯,對被告使用標誌的顯著性強弱等因素則不予考慮。最後,則是部分馳名商標所有人利用案件訴訟進行炒作,以期達到提升品牌關注度和知曉度的目的。
周多法官告訴記者,《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如果標誌的描述性使用僅是就標誌本身含義的正當使用,而非為標明商品來源,那麼就不能認定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他人此種方式的使用不構成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不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輝瑞產品公司立體商標侵權案就屬於這種情形。
據瞭解,針對馳名商標特殊保護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一系列司法解釋進行了基礎性規範,堅持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的事後、被動、個案和必要性原則,設計了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最高院備案制度,提升了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審級。同時明確,馳名商標特殊保護的範圍不以註冊為前提,註冊馳名商標的禁止效力可以擴張到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
北京二中院調研認為,對通用名稱的善意使用,對標誌本身固有含義的善意使用均是商標描述性使用,不應認定侵權。“馳名商標所有人不能因為選用某個符號作為商標就獲得符號本身的壟斷特權,在進行維權訴訟前必須明確被告的標誌使用行為屬於商標性使用還是描述性使用。”周多說。
周多提醒馳名商標所有人,維權時要明確馳名商標特殊保護的限制。首先,馳名商標是個案認定,其特殊保護僅對於個案有效,既沒有溯及力,也不能對任何其他案件和案外人直接發生效力。因此,在馳名商標維權案件中,原告均應重新提出馳名商標認定請求,曾經的馳名商標認定,只能作為曾受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用於參考。
其次是必要性限制。法院認定馳名商標,只能在涉案商標不被認定為馳名就無法維護商標權所有人權益的情況下進行。若原告的涉案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與被控侵權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則沒有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
最後應注意跨類限制。《商標法》明確規定,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前提是“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這就要求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僅須舉證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還要舉證侵權人對該商標的使用引起了不同行業消費者的混淆並具有利益受損的可能性。
文章作者:聶國春 文章來源:中國消費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