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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從“姚明一代”商標案件看名人姓名權的商標保護
著名運動員姚明和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關於“姚明一代”商標爭議尚未有結論,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又搶先註冊了網路商標——“姚明一代”通用網址,使局面更加複雜,再次引起社會公眾對於名人姓名權保護的關注。
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都屬於人格權的範疇,而姓名權和名譽權為人格權中的標誌和表彰權。它與人的本質力量、特徵、價值有緊密聯繫。從普通人的認識出發,當人們談及名人姓名時,都會和該名人本人、他/她的外貌、從事的行業、獲得的榮譽、品行、經歷以及社會公眾對他/她的評價等等。根據名人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不同,其姓名所承載的價值也存在差異。若該名人在某一領域創作了世所公認的突出成就,得到極大部分公眾的認可和高度正面評價,甚至成為廣大公眾崇拜的偶像,則該名人的姓名本身就承載了巨大的精神價值。當該名人的姓名用作某個事業的標誌,特別是用於商業運營的標誌時,此姓名所承載的巨大價值就會轉化為直接的廣告效應和購買號召力。正是因為名人姓名做品牌(商標)能夠帶來顯而易見的商業效果,名人的姓名常常成為商家註冊商標的對象。
與“李時珍”、“張仲景”等距離遙遠的古代名人姓名不同,能夠引起糾紛的姓名權一般都是近代或當代的名人,特別是近10年內一直都是社會關注焦點的當代名人。“姚明一代”商標爭議案件的當事人姚明正是這一類型案件的典型代表。
關於名人姓名的使用規則,很多國家在立法上有明確規定,總的而言,名人姓名作為公益性使用不受限制,如法國、義大利等,但用於營利則是侵權。中國《民法通則》及《商標法》對此問題都沒有明確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並有權禁止他人盜用、假冒;《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註冊商標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權利,在先權利包括姓名權。但是,在商標的申請階段,並不會對申請商標是否涉嫌侵犯他人在先姓名權作出評價,而留待利害關係人在商標異議階段自行選擇主張。
在商標註冊的申請階段,難以對名人姓名權進行保護的一個現實性難題是——同名同姓。無論是外國還是中國,由於特定的姓氏文化,都會出現大量的同名同姓人,而只要是身份證上登記為“姚明”的人對“姚明”都同樣享有姓名權。因此,當有人以“姚明一代”申請註冊商標,審查員沒有法律依據讓其出示著名籃球運動員姚明的授權。特別是如何衡量一個名人的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並據此來保護其姓名權的問題只有留待商標異議階段個案評價。
筆者認為,商標權不僅具有營利性質,而且還排他的特性,涉及重大的經濟利益和社會公益。無論是從保護社會公眾利益還是名人本身的姓名權出發,都需要對以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的名人姓名申請商標的行為做嚴格的審查。雖然客觀上存在同名同姓的現實,但是在商業領域,能為商標權利人帶來巨大的商業利益的根本動力只能是特定一個人——即該名人。在“姚明一代”商標爭議案件中,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抗辯:全國叫姚明的人成千上萬,籃球運動員姚明不能獨佔這一姓名權並進而禁止其做商標使用。然而,這一抗辯理由是站不住腳的。事實是,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經銷的運動鞋、運動服等商品上不僅標注了“姚明一代”的標誌而且還標注了籃球運動員姚明的簽名,並在廣告宣傳中使用了姚明的肖像。因此,即使有成千上萬叫姚明的人,但是該公司使用和宣傳“姚明一代”時所指向的物件就是著名運動員姚明,且運動服飾這一類產品正是姚明所從事職業的必備用品。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意圖很明顯是要借助姚明的極高知名度、良好的公眾形象及社會影響力來行銷自己產品。因此,姚明當然能夠作為權利人主張自己的權利。
其實,在“姚明一代”之前曾有多個類似的案例,例如第25類服裝上的“張學友”也被搶注,而且搶注企業的負責人自己就叫張學友。但是該商標最終被香港著名歌星張學友爭議撤銷。
綜上,筆者認為,針對當代名人姓名權的商標保護問題,鑒於同名同姓的現實難題,商標審查機關既要兼顧社會公共利益也要保護名人的正當權益。因此,商標審查階段無法將此類商標直接駁回。所以,只能在商標異議階段,綜合考慮被搶注的姓名所涉及的名人的知名度、影響力、指定商品與該名人職業的關聯性等因素綜合評判。此外,作為名人自身也要樹立起商標保護意識,以自己或公司的名義在相關商品或服務類別申請註冊自己姓名或肖像的商標。其意義不僅在於自身使用,更在於防止他人的惡意搶注,以減少不必要的煩惱。
(作者單位:集佳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文章作者:李建芳 文章來源:中華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