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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虛擬角色能否作為商標進行保護
虛擬角色雖然是虛擬產生、由某人臆造出來的角色,但卻是人們生活最重要的角色,從孫悟空到喜羊羊,從花仙子到哈裡•波特,眾多我們耳熟能詳的名字,伴隨一代又一代人長大,並成為成長過程中最溫暖、親切的記憶。
這些名字都有明確的指向性,甚至大家亦都知道名字來自哪裡。如隨著哈裡•波特走紅,其創造者羅琳女士也成為眾多女性羡慕甚至仰慕的成功形象。但問題是,當另一個不是羅琳也未經羅琳同意的人來申請註冊商標哈裡•波特時,是否可以核准註冊?
回答這個問題並不容易。雖然從感情上講,很多人會認為這樣的註冊人憑什麼註冊別人的東西,甚至是屬於大眾的東西?但是,上述商標申請人來遞交註冊申請,有些被核准註冊,這還是有理由的,即法律的非明確規定。
目前,法律沒有規定別人不可以註冊不屬於自己的虛擬角色名字,甚至虛擬角色是不是一種可以被保護的權利尚無明確說法。事實上,目前的基本認識是:僅有名字是不享有權利的。
專業一點描述:虛擬角色是指漫畫、小說或影視等文學藝術作品中虛構的人物、動物或者任何其他擬人化的事物。理論上,如果角色成為了作品的實質要素,即具有明確的識別作用和獨特的原創特徵,就應獲得著作權保護。但在實踐中,虛擬角色的形象通常可以獲得著作權保護,但虛擬角色的名稱通常很難單獨被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在涉及商標權與在先著作權衝突的商標評審案件中,如果申請人主張的是虛擬角色名稱獨立的著作權,其爭議理由往往難以獲得支持。以“大力水手”案為例:
在第1537340號“文字+圖形”商標爭議案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結合商標的近似程度與接觸的可能性裁定認為,申請人提交的其在美國的版權登記證影本,可以證明其對引證商標中的圖形部分享有版權。對比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第1172622號商標)的圖形,兩商標的圖形在構圖特徵和視覺效果方面十分近似,引證商標早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被申請人作為同行有接觸到引證商標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認定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已構成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的行為。
關於第35364360號商標異議複審案,商評委就被異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他人在先著作權的異議理由,裁定認為:“大力水手”由漢語中普通既有詞彙組成,獨創性較弱,即使如申請人所稱“大力水手”為動畫片《POPEYE》及其中角色的中文譯名,其也不具有作品的獨創性,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申請人關於被申請人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侵犯其在先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虛擬角色名稱之難以獲得著作權保護的原因主要在於獨創性、思想——表達二分法這兩方面。角色的名稱通常僅僅由簡單稱謂構成,而依據獨創性的要求,一般來講,字詞、短語等難以具有獨創性。因為,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一個作品,應能表達出一定的思想和情感,但是簡單的角色名稱,如果沒有其他素材的配合,往往難於獨立地表達出所包含的含義或情感。因此,角色名稱若構成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就應具有一定的容量,否則,字詞、短語等構成的簡單稱謂,通常難以被視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但事實上,如果一個作品已為公眾熟知,其中的典型角色也會隨之知名,僅由角色的名稱而無須角色形象圖案的配合,就足以使相關公眾唯一地聯想到這個虛擬角色。即便如此,為什麼單獨的虛擬角色名稱依然難以被接受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呢?這或許是因為這樣的虛擬角色已成為相關公眾頭腦中一個抽象的概念,反映了從作品具體表達中昇華出來的角色個性人格,通過角色就可達至作品情節直至整個作品。但是,無論如何,角色名稱本身依然只是一個概念,而著作權法通常並不保護概念,保護的只是某一概念的特定表達方式。
當然,理論上講,如果虛擬角色的名稱體現了充分的獨創性,也可被視為作品享有獨立的著作權保護。然而,在實踐中,這種所謂“充分的獨創性”如何衡量則相當模棱兩可。與此同時,另一個問題是,如果這種所謂“充分的獨創性”可以解釋為虛擬角色體現了作品中最精華的部分從而可以被接受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獨立的一件作品,那麼這會不會又容易導致思想與表達兩者之間的混淆呢?
從目前情況看,虛擬角色是否可以進行保護依然是個問題。個案當中,雖然是已經獲得保護,但僅為以後的案件提供參考與探討。
(作者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文章作者:段曉梅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