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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吊銷營業執照不代表企業商標效力終結
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常見的行政處罰手段,而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對其擁有的商標會產生哪些影響呢?在眾多的判決中,人民法院以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已不能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能繼續使用商標為由,核准了在後商標的註冊。亦有個別案件認為營業執照雖被吊銷,但主體資格仍在,企業有權申請商標。
前者所涉案例,如在(2012)高行終字第893號行政判決中有如下表述:“一方面,康明公司於2008年12月29日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其法人資格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能繼續在冷卻塔等商品上繼續使用‘康明’商標。另一方面,爭議商標獲准註冊已逾10年,金鏈公司在水冷卻裝置上使用爭議商標已具有一定影響,在不存在商業標誌混淆可能性的情況下,應當尊重維持已經形成和穩定的市場秩序。因此,即使康明公司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已經在冷卻塔等商品上使用‘康明’商號或商標且具有一定影響,但相關公眾不再會對爭議商標與‘康明’字型大小或未註冊商標產生混淆誤認。”
後者所涉案件,如在(2012)高行終字第110號行政判決中有如下表述:“真言公司只是因其未按規定進行年檢而被處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其法人主體並未註銷,故其作為民事主體,有權申請註冊商標。”再如筆者去年曾參與的一個商標行政訴訟案件,最高院(2012)知行字第79號行政判決中,關於被異議商標是否因美爾牙刷廠被吊銷營業執照而不應核准註冊的問題做出如下認定:“美爾牙刷廠於1998年10月因違反年檢規定被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法國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拉科斯特公司)以美爾牙刷廠已喪失經營主體資格為由主張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註冊。因該案僅審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拉科斯特公司未在異議複審程序中提出上述主張,其主張不屬於本案行政訴訟審查的範圍。況且,美爾牙刷廠雖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但至今未辦理註銷登記,其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因此,拉科斯特公司稱美爾牙刷廠不應予以核准註冊的再審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本案不予支持。”
筆者認為,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不代表商標效力的當然終結。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有權清理公司財產。且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據此,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雖不能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主體存續,並可處理公司財產。商標權作為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亦可在清算期間作出處理,包括轉讓、許可使用,或是註銷等等。概言之,營業執照被吊銷與商標效力無必然關係。
另一方面,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註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基於此,即使對企業終止的情形,商標法實施條例仍給予了1年的商標移轉時間,而對於僅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情形,並不能直接推定企業不再使用相關商標,甚至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文章作者:李俊青 (作者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