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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法律思考
中國馳名商標保護的立法實踐最早源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關於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後來又受《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的影響。1982年,中國頒佈的第一部商標法並無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1996年8月14日,當時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並對其涵義和認定標準進行了界定。2001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賦予了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法律效力,但僅限於“域名糾紛案件”和“註冊商標”。之後,中國商標法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確立了法院對馳名商標進行司法保護的審判機制,將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擴大到了商標糾紛案件中。近年來,面對馳名商標司法保護一度過熱的現象,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專門下發了關於馳名商標備案、集中管轄等規定予以規範。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這些規定構成了我國馳名商標司法保護的法律依據。
司法認定的法律規範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管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是馳名商標國際保護的基石。該條規定的要點包括,一是公約各國承諾,對於有權享受本公約利益者所有的、經註冊國或使用國認定的馳名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進行複製、模仿或者翻譯所形成的並易於產生混淆的商標,可不予註冊或予以撤銷,並禁止使用;二是應當自註冊之日起至少5年內允許請求撤銷此商標;三是對於惡意註冊或者使用的商標,請求予以撤銷或者禁止使用不受時間的限制。該規定不僅保護註冊的標識,還保護未註冊但馳名的標識,並以導致市場混淆為適用條件。
而TRIPs協議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在《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基礎上擴張了註冊的馳名商標保護範圍,給予了跨類別保護,強調了馳名商標聲譽的保護。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巴黎公約》與TRIPs協議均未對“馳名”作出任何界定。1999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通過了《關於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聯合決議》,該決議列舉了認定馳名商標的諸因素,規定註冊和使用不是認定馳名商標的前提條件,也不要求馳名商標必須為一般公眾所知曉;馳名商標可用於對抗“與其衝突的商標、營業標識與域名名稱”,將“衝突商標”界定為“以不公平方式淡化”和“利用馳名商標的顯著特徵”的商標。
結合日本尼康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日本尼康)訴浙江尼康電動車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尼康)商標侵權案的司法審判實踐,或許可以更清楚地對此有所認識。在該案中,日本尼康於1979年和1986年在我國先後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獲得第97095號“Nikon”、第243268號“尼康”註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攝影機、照相機等,上述註冊商標經續展均在有效期內。1980年以來,日本尼康在中國各地通過各類媒介,廣泛推介“尼康”、“Nikon”品牌;其產品在中國市場最受用戶關注數碼相機品牌中始終位於前列,銷售範圍覆蓋中國各地。而浙江尼康自2006年6月起,在其網站頁面、店堂裝飾圖稿等處,分別使用了“尼康”、“NICOM”,並以“尼康”命名其電動自行車產品;西安某市場及某商戶共同銷售了該產品。原告日本尼康認為,上述三被告使用“尼康”、“NICOM”的行為,侵犯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浙江尼康使用“尼康”作為企業字號突出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及相關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認定第97095號“Nikon”、第243268號“尼康”商標為馳名商標。
司法認定的法律性質
商標馳名與否,取決於商標權人對於商標的經營與維護,是一個動態的變化的事實狀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是在個案中為保護馳名商標權利的需要而進行的法律要件事實的認定,屬於認定事實的範疇,不構成單獨的訴訟請求,因而對於馳名商標的認定僅在裁判理由中予以表述,無需在判決主文中確認。
針對前述案例,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電動自行車和照相機是不同類別的商品,法院認定爭訟之第97095號“Nikon”、第243268號“尼康”註冊商標在照相機類別上為馳名商標;浙江尼康使用的“尼康”與日本尼康註冊商標“尼康”相同,“NICOM”與日本尼康註冊商標“Nikon”相近似,該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產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構成侵權,並具有明顯的攀附日本尼康商業聲譽的主觀意圖,足以誤導相關公眾發生混淆、誤認或建立聯繫,構成對尼康株式會社的不正當競爭。因此,法院判決此案中的三被告停止侵犯日本尼康“尼康”、“Nikon”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浙江尼康停止使用“尼康”作為其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浙江尼康賠償尼康株式會社經濟損失20萬元。宣判後,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在相關案件審理中,應該注意的是,馳名商標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不能直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已被認定的馳名商標當事人不提出異議,則法院無需再行認定,反之則需重新認定。這從司法認定馳名商標不適用自認的原則中也可以得到證明。前述案例中,雖然日本尼康爭議之註冊商標此前已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但因浙江尼康對其屬於馳名商標不認可,加之商標是否馳名屬於變動的因素,因此法院必須對此進行認定。
對於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類型,筆者認為,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不能越界認定。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在相關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的,法院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可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其包括以下情況,一是以違反中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訴訟;二是以企業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三是原告以被訴商標的使用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以原告的註冊商標複製、摹仿或者翻譯其在先未註冊馳名商標為由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對其在先未註冊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認為,一般而言,法院只有在審理涉及請求停止侵害馳名的未註冊商標、馳名的註冊商標跨類保護以及有關企業名稱與馳名商標衝突的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民事糾紛案件中,才可能認定馳名商標。在當事人提出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中,對於調解的案件、侵權不成立的案件、不以認定馳名商標足以認定侵權成立的案件(包括網路域名名稱與馳名商標衝突)、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等情況,均無需對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即如果適用其他法律規範能夠解決糾紛和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就無需認定馳名商標。前述案例中,日本尼康作為爭訟之“Nikon”、“尼康”註冊商標的權利人及“尼康”的企業名稱權人,認為浙江尼康在跨類別的商品上使用了其註冊商標,並認為浙江尼康使用“尼康”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其請求法院對爭訟之商標是否馳名進行審查認定,符合法律規定的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類型。
司法認定的法律原則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由此,法院認定馳名商標實行被動原則,不依職權直接確認馳名商標,只有在當事人提出請求並根據案情需要,法院才依照法律規定作出認定。對於馳名商標的認定是主動認定,還是在一定時間內報送行政部門統一認定,這個問題隨著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確定,審判實踐中對法院認定馳名商標遵循的基本原則也已確立,法律也給出了明確指引,即司法認定馳名商標遵循的原則是被動認定、個案認定、按需認定。所謂被動認定是一種事後認定,指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法院應商標註冊人的請求和案件審理的需要,對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並以此作為保護商標權的前提條件或者事實基礎;個案認定是指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只能在具體案件中認定;按需認定是指根據案件審理中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必要性而進行的認定。應當提出的是,如果原告註冊了多個商標,並要求法院對其所有的商標都提出認定馳名商標請求時,筆者認為,如認定其中一個商標為馳名商標即可保護原告權益時,則沒有必要對其餘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在前述案例中,原告日本尼康在個案中提出認定其註冊商標為馳名商標時,依照按需認定的原則進行認定,完全符合馳名商標被動認定、個案認定、按需認定的原則。
筆者認為,在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問題上,“跨商品類別的保護”是商標權專有性原則的例外,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範圍涉及公平競爭與自由競爭的平衡。中國給予馳名商標跨類保護是在構成“誤導”和“損害”的限度內給予的保護,跨類保護既不能過寬的實行全類保護,也不能過窄對可能造成損害的不予保護,應該以適度保護為原則,合理確定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在加強保護馳名商標的同時,應注意保護馳名商標權利範圍的不適當擴張和權利濫用。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範圍的大小與其馳名度和顯著性成正比,馳名程度越高的商標,其跨類保護的範圍越大。前述案例中,照相機與電動自行車非同類商品,但兩者是否屬於類似商品呢?電動自行車簡而言之就是以電力為能源驅動的一種交通工具;而照相機是一種用於攝影的光學器械。兩者主要存在以下區別,一是商品的用途不同;二是商品的生產部門不同;三是商品的銷售管道不同。
由此說明,電動自行車和照相機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管道、消費物件等方面均存在著明顯的差異;任何消費者或相關公眾都能夠將電動自行車和照相機區分開來,也不會將這兩種商品的用途和功能相互替代,兩者並不屬於商標法規定的類似商品。“尼康”商標在照相機上使用不僅在中國境內有名,而且具有世界性的知名度,作為普通消費者廣為知曉的馳名商標,對此應該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文章作者:孫海龍 姚建軍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