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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商標異議答辯理由
一、商標異議審查原則與裁定的標準商標異議是商標申請註冊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其審查原則與商標申請的審查原則基本一樣,但是,由於商標異議在整個註冊過程中畢竟是個特殊程式,所以在審查結果上有一定的特殊性。目前,在商標申請的實質審查中,對商標部分構成近似或商品部分構成類似的可以通過發意見書來進行修正,但是在商標異議審查裁定中,對商標和商品都不能進行修改,裁定異議成立的,則該商標不予註冊;裁定異議不成立,則該商標予以註冊。
二、商標異議的理由商標異議從程式上是商標局依照《商標法》作出的審查結束後,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的程式。那麼商標異議意見的陳述也應以《商標法》為依據,這是最基本的要點。在此基礎上,商標異議的理由可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闡述:
1、商標近似的比較。 商標異議中最常見的就是對兩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提出意見,按照商標審查標準,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無論是文字部分還是圖形部分,只要其中一部分構成近似,就可判定為近似商標。比較商標的近似主要看兩商標的讀音、形狀、含義等方面。讀音構成近似的:如"黃冠"與"皇冠"、"美而美"與"美爾美",黃與皇、而和爾都是音同字不同,說明的是同-事物,沒有顯著區別,構成近似商標;"義美"和"YIMEI"分別是漢字和拼音構成的商標,漢字商標"義美"在先註冊,拼音商標"YIMEI"在後註冊。根據商標審查原則,如果漢字商標已註冊或申請在先,那麼在後申請的該漢字的拼音商標,與在先的漢字商標屬於同音商標,構成近似,不能予以註冊。據此,拼音商標"YIMEI"與漢字商標"義美"構成近似,不能予以註冊。 字型構成近似的:如“五彩”和“玉彩”、“戰鬥”和“戰計”、“露飛”和“霞飛”、“娃哈哈”和“姓啥啥”。這些商標雖然在讀音上不相同,但字型十分相象,消費者從直觀上很難將兩商標分清,因此判為近似。 含義構成近似的:如“花”和“FLOWER”、“東湖”和“EASTLAKE"。這些商標文字上雖然分別是英文和中文,但其含義完全相同,所表述的事物是相同的,屬於近似商標。另外“好家庭”和“家庭”,也屬於近似商標。 2.商品類似的比較。 我國自加入國際商品分類的尼斯協定後,就一直採用商標註冊用國際商品分類,這個商品分類與—般的行業商品分類不同,其主要的特點表現在分類是從消費者的角度來進行的,而不是從生產者的角度劃分的。商標局在商標異議裁定過程中,對商品是否類似的判定基本以國際商品分類所劃定的類似群為標準,同時也要考慮消費者在購買和使用的過程中,會不會造成混淆或誤認問題。上述兩個條件在商標異議理由的陳述中缺—不可,就是說,對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進行比較最基本的兩個方面就是,商標本身是否近似,商品是否類似,二者不可分離。在闡述商標異議理由的時候,如果商標相同或近似,商品是否類似就是十分關鍵的問題。除了上述幾點,在辦理商標異議時,應當瞭解我國《商標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除保護商標註冊專用權外,就是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無論商標本身還是商品和服務專案都要考慮消費者是否能夠分辨,會否引起混淆和誤認。
3、有關在先權利的維護。 這裡所說的在先權利是指除商標申請和註冊在先權利以外的—些合法權利。目前商標異議涉及的在先權利有:版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及其他在先權利,對這幾種情況的認定在商標異議裁定中都比較慎重。涉及在先權利的商標異議,同樣強調的是證據。主張版權的,主要看是否有版權方面的證書、作品的發表證明、創作征明、商標設計證明等;主張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要有外觀設計專利權證書;主張名稱權的,如果是企業要有企業登記主管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或經登記機關認證的證據。這些在先權利是否實際使用同樣十分重要。使用年限也是必要閑素之一。
4、使用在先的商標權利的保護。 使用在先的商標是指權利人未註冊卻使用在先的商標。日前商標異議案件中,已使用在先的商標提出異議的數量不少,因為我國實行的是申請在先原則和商標註冊原則,商標異議人要引證使用在先的商標,對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提出異議,引證商標本身是否有獨創性、使用時間的長短及使用的範圍、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在申清註冊過程中是否具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內容的敘述就十分必要;同時要有證據,如果沒有足夠的事實和很有力的證據,其商標異議很難得到支持。
5、馳名商標的保護。在商標異議中,以引證商標為馳名商標而主張擴大保護的佔有相當—部分。但是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保護不是無標準和無範圍的。客觀地講。在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一般分兩種情況,一是對中國的企業,要經商標主管機關認定,才能稱為馳名商標;沒有經過商標主管機關認定的不能稱之馳名商標。我國對馳名商標一般予以擴大保護,但也不是所有的商品類別和服務專案都予以保護;另一種是對外國企業知名商標的保護。有些外國企業的商標在市場上很有知名度,但在裁定中—般不使用馳名商標這樣的文字來敘述,主要考慮該商標在中國的知名度。
6、屬於《商標法》禁用條款的。在商標異議中,以被異議商標屬於《商標法》禁用條款提出異議的情況主要有: A.使用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的。目前,我國的縣級行政單位有1600多個,其中有些地名具有含義,如鳳凰、黃山、燈塔、蓮花等地名,經過商標局批准的具有第二含義的地名,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未經商標局批准的,不屬於有第二含義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仍不可以作為商標申請,一般異議都成立。對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也不允許作商標註冊,但是否為公眾所知,則需要異議人有充足的事實與證據,提供給審查員進行判定。 B.使用商品通用名稱的。涉及商品通用名稱的商標異議雖然不多,但認定該商標是不是商品通用名稱,存在一定難度。有些商品名最初是作為商標使用的,可經過較長時間的使用後,成為商品的名稱,如麥麗素;但難度較大的是行業內的一些商品名稱,行業外的人並不知道,如"美耐板"是建築裝修行業一種裝飾板,被異議人將“美耐”申請註冊在建築裝飾材料上,顯然是不妥的。辦理這類商標異議,證據就是必不叮少的。 C.使用商品原料名稱的。商品的種類決定其原料的複雜和多樣,被異議商標是不是商品原料名稱、要以事實為准。
三、商標異議的答辯商標異議的答辯一般應根據商標異議的理由來陳述,敘述的內容要有針對性,並且有理有據。答辯叫中應把握住的幾個要點是: 抓住重點。將有理有利的方面論述得全面、詳細。辯駁商標不近似時,從商標的音、形、義等方面進行敘述;辯駁商品不類似,從商品的本身來說明有區別,尤其是對消費者的購買使用是否影響。突出優勢。被異議人的商標如果有一定的獨創性,或者本身有在先權利等要作為重要內容陳述,這些都是被異議人有力的理由與論據。但是被異議人要注意的是,主張商標申請和註冊方面的在先權利時,權利人是否已在我國主張保護自己的權利比較關鍵,因為我國《商標法》規定的是申請在先和註冊原則,在我國已申請或註冊的商標就比在其他國家或地區註冊的商標更有說服力。針對性強。被異議人答辯內容不能與商標異議的內容脫節或與異議的內容完全無關,就是我們常說的答非所問。答辯就要對異議人的理由逐條進行反駁,顧左右而言他的答辯,起不到反駁異議人異議的作用。有理還必須有據,被異議人要表明所答辯的內容的真實性,也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答辯是有根有據,不是憑空捏造。 按期答辯。根據《商標法》規定,答辯的期限是自被異議人收到答辯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過期答辯按未答辯處理,答辯材料的補充也不能是無限期的。按照現在商標局辦文速度,從答辯通知寄出到收到答辯由審查員進行裁定,需要三到四個月的時間,其中包括郵寄所需的時間。因此答辯仍要補充材料的,必須及時遞交。對商標異議和答辯的敘述還要注意內容緊湊,邏輯關係明確,重點突出,簡明扼要。不能以為文章越長越有理,材料越厚越有說服力。只要把觀點說清楚,就能起到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