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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大陸商標侵權執法取證三招
第一招:封存實物提取證據
筆者曾經遇到這樣的情形:執法人員在查處一起銷售涉嫌商標侵權的名酒案時,無法在現場確認涉案酒是否屬於侵權商品,於是就地封存,等待廠方技術人員來現場鑒定真偽。事後,當事人透露,如果知道這批酒是假的,他完全有條件買真酒調換這些假酒,因為認定自己的酒是真品,擔心反而買來假酒弄巧成拙,所以沒有調換。執法人員聽了當事人此番話,嚇了一跳。如果當事人更換了最重要的證據,問題的嚴重性可想而知。
在調查取證或提起訴訟過程中,個別商標違法案件當事人否認辦案單位扣押的物品是自己生產、銷售的,百般抵賴。對上述問題,執法人員可以通過現場封存實物,提取實物證據的方法解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原件、原物的證明效力優於複製件、複製品。商標執法人員可以充分利用此規定,在現場檢查時,把涉案的商標侵權商品抽樣封存,等當事人在現場簽字確認後,由辦案單位妥善保管至救濟期限屆滿,並在現場記錄中詳細記載封存實物取證的情況。有了當事人簽字確認的實物證據,可以將實物證據與現場記錄、照片、筆錄等其他證據互相印證,形成證據鏈。
第二招:現場攝像補充證據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執法人員經常採取相機取證方式,目的是通過圖像直觀地把何物在何地有何違法標誌等要素表達出來。因此,拍攝涉嫌商標侵權商品的照片,應有反映涉嫌商標侵權物品所處現場環境位置的照片,還應有帶侵權商標標誌的物品近照以及侵權商標標誌在涉案物品位置的特寫。
但在有些商標侵權案件中,涉案的商標侵權標誌因位置、大小、色澤等原因,僅使用相機拍照無法取得圖像證據,或無法取得反映侵權商標標誌在物品上位置的圖像證據。例如,在汽車保險杠商標侵權案中,涉嫌侵權的商標標誌直接注塑在保險杠內側,又因侵權標誌字體不大,使用相機很難拍攝到既反映侵權商標標誌、又體現侵權商標標誌在涉案物品上所處位置的照片。又如,在塑膠保鮮盒商標侵權案中,有些侵權商標標誌直接注塑在保鮮盒盒底與盒蓋上,保鮮盒是無色透明的,使用相機拍攝不出侵權商標標誌。
筆者以為,對於上述問題,執法人員可以利用相機、攝像機和拓印組合使用,解決取證問題。具體做法為一邊利用油泥或鉛筆拓印涉案的侵權商標標誌,一邊用相機或攝像機將拓印過程拍攝下來。這樣可以固定侵權商標標誌來源的證據,使各項證據之間互相印證。
第三招:用掃描器提取證據
2011年,筆者所在單位查辦一起銷售侵權洋酒案時,有幾款洋酒的侵權商標標誌標注在瓶體正面標籤的左下角,受數碼相機圖元和圓弧形瓶體的條件限制,無法拍攝到既能完整展示洋酒標籤,又能清晰展示侵權商標標誌的照片。執法人員又把涉案洋酒浸泡在水中,打算採用浸水方式提取標籤,但瓶體在水中浸泡了一夜,仍無法完整地撕下標籤。最後,執法人員想到用掃描器掃描洋酒瓶體取證的方法,通過掃描洋酒瓶體正反兩面,把瓶體與標籤完整掃描成圖像,最終取得實物照片證據,解決了數碼相機不能解決的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掃描器取證時,應儘量保持標籤的中間位置與掃描器的板面接觸,使掃描成的圖像對稱。還有,如果掃描的酒瓶外形較大,掃描器的蓋板不能嚴密閉合,會出現曝光,可以拿一件外衣覆蓋在掃描器上遮光,獲得效果理想的圖片。
文章作者:吳榮滿 文章來源:中國工商報-商標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