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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廣告中將未註冊商標標注為註冊商標如何處理
【案情介紹】
A棉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在某地設立了一塊看板,上面標有“A棉業歡迎您”、“經營:棉胎、床上用品、學生公寓用品、皮棉兌換”、“A?”等內容。經查,當事人未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另據調查,該公司已申請註冊A商標,並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受理,但至案發時還沒有獲得核准。對於本案如何定性處罰,執法人員出現了爭議。
【案例分析】
第一種意見認為,A公司的行為屬於冒用註冊商標,應適用《商標法》進行查處。理由主要是:該公司儘管已經申請辦理商標註冊申請,但還沒有獲准註冊,按照規定在使用時不能標注“?”等字樣。因此,A公司在看板中使用“A?”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使用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的行為,應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定性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A公司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理由主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品質、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眾所周知,普通消費者一般會認為有註冊商標的商品比沒有商標或未註冊商標的商品品質優。A公司在明知A商標還沒有獲得註冊核准的情況下,就擅自在廣告中使用註冊標誌,有意宣傳公司的註冊商標標誌,其目的在於向消費者表明其商品品質比較好的事實,屬於對商品品質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因此,應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A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種意見認為,A公司的行為屬於擅自發佈戶外廣告。理由主要是:根據《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戶外廣告是指廣告主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直接或者間接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明確規定,發佈戶外廣告應當向工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在案件調查中,A公司辯稱,公司製作發佈看板的目的是為了配合當地政府做好城鎮美化工程,廣告中包含的內容也是由政府確定的,公司並不想進行虛假宣傳。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定性】
經案件調查人員到A公司所在地政府核實,發現其反映的情況是真實的。另外,執法人員在對A公司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也未發現A公司在其商品或包裝上使用“A?”的行為。在執法人員檢查後,A公司主動去除看板中的“?”標誌。綜合以上事實,執法人員認為,A公司未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就發佈戶外廣告的行為,違反了《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執法人員對A公司處以罰款,責令其限期補辦戶外廣告登記手續。
文章作者:徐國平 文章來源:中國工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