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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未註冊商標使用的管理
一、未註冊商標使用管理的概念和意義
未註冊商標使用管理是指國家商標行政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未註冊商標使用人在商標的商業使用中,依法使用其未註冊商標,保證商品或服務品質的行政管理行為。
我國實行商標註冊自願原則,《商標法》確認使用未註冊商標是合法的,這是未註冊商標使用的法律前提。《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專案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民事權利意思自治的原則,商標使用人對使用的商標是否註冊,完全按自己的需要來決定。實踐中,企業可能出於各種原因使用未註冊商標,比如將未註冊商標使用在季節性產品、區域性產品、未定型產品或試銷性產品上等。
使用未註冊商標的不利因素在於:在我國現有商標法律致力於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背景下,未註冊商標的使用始終處於不穩定、不安全的狀態,隨時可能捲入商標搶註、商標侵權等法律糾紛。
對未註冊商標的使用進行管理的目的,是從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利益出發,促使未註冊商標使用人增強商標意識,引導其依法使用商標,維護正常的商標管理秩序。
二、未註冊商標使用管理的內容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使用未註冊商標應遵循如下規定:
(一)不得冒充註冊商標。
冒充註冊商標是指商標使用人在未經商標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的商標上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加註®註冊標記,以及其他可能使人誤認其未註冊商標為註冊商標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未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或雖已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但在未獲得核准註冊之前就在商標上加註了“註冊商標”字樣或加註®註冊標記;
2.在未註冊商標周圍使用與註冊標記類似的符號,或在未註冊商標周圍標註某些文字,所標註的文字會使普通消費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況下誤以為該商標是註冊商標;
3.商標註冊人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使用註冊商標,並標註“註冊商標”字樣或標明®標記;
4.註冊商標因未辦理商標續展註冊手續被註銷後,或註冊商標因違法使用被撤銷後,仍繼續使用並加註“註冊商標”字樣或®標記。
冒充註冊商標的,由地方工商機關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的罰款。
(二)不得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規定。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了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的範圍。有關禁用條款的內容,各國商標法律都有不同的規定。大多數國家的禁用條款僅適用於商標註冊實質審查程式,而在我國,禁用標誌不僅得不到註冊,也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法律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社會利益、公共秩序以及消費者利益。如果允許類似“****功”、“黑鬼”、“二奶”等文字作為未註冊商標使用而不加禁止,勢必產生嚴重不良影響。尤其在強調公民道德建設的今天,運用法律規範未註冊商標的使用行為,更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2006年4月,某自然人在避孕套商品上申請註冊中央一套商標,該消息被媒體報導後,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2006年8月,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駁回該商標申請,並在駁回通知書中明確指出:“中央一套”即指“中央電視臺一套節目”,是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力的電視頻道,在指定商品(即避孕套)上用作商標極易引起社會不良影響。
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機關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的罰款。
(三)使用未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使用未註冊商標的商品和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一樣要保證商品品質,體現出我國《商標法》在保護商標專用權的同時,把維護消費者利益放在重要地位的特點。對違反此項規定的商標使用人和商標註冊人,《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需要說明的是,通過商標管理來監管商品品質很難達到目的,工商機關在執行這項法律規定時,主要在商品流通領域中進行,對於流通領域中出現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的,一般在取得國家有關法定品質檢驗機構檢測證明後,再依照《商標法》的規定來處理。
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地方工商機關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的罰款。
(四)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
廣義上講,對未註冊商標使用的管理除上述三項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
1.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標權。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未註冊商標不得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這是未註冊商標使用的基本前提。隨著註冊商標數量的增多,使用未註冊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概率也越來越大。尤其在一些日用消費品如服裝、化妝品、食品上,申請商標註冊的駁回率很高,這表明在這些商品上使用未註冊商標時,與註冊商標發生衝突的概率也很大。因此,在商標保護採取註冊原則的情況下,使用未註冊商標弊大於利。工商部門應加強對未註冊商標使用的監管,及時查處侵權行為。
2.未註冊商標也不能與他人的姓名權、肖像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在先權利發生衝突。侵犯他人其他合法在先權利的,也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
相關連結
“日の星”冒充註冊商標被撤銷案
廣東省中山市東風東岐電器貿易商行於1988年3月在原國內商品分類表第十四類、第十八類商品上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日の星、RIZHIXING等4件商標。經初步審定,第十八類電冰箱商品上的RIZHIXING商標註冊號為334833號,日の星商標為334894號;第十四類RIZHIXING商標為335413號,日の星商標為350389號。其中第335413號商標於1989年1月10日獲准註冊。1988年3月,中山市東風東岐電器貿易商行將上述初步審定的商標冒充註冊商標,到柳州市冷凍機廠索要商標使用費,被柳州市冷凍機廠拒絕。1988年8月,中山市東風東岐電器貿易商行再次使用冒充註冊的商標,與深圳東部工貿發展公司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騙取商標使用費40萬元。
中山市東風東岐電器貿易商行冒充註冊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更惡劣的是,採取欺騙手段牟取暴利,在社會上造成極壞的影響,擾亂了經濟秩序。
為此,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決定:對中山市東風東岐電器貿易商行經初步審定的第334833號RIZHIXING商標、第334894號日の星商標、第350389號日の星商標不予註冊,並撤銷第335413號RIZHIXING註冊商標。
文章作者: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 張 誠 來源:中國工商報-商標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