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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異議程序簡介
進入21世紀以來,伴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歐雙邊貿易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如今,“中國製造”在歐洲市場上已隨處可見。近年來,中國企業申請的歐盟商標數量也.在逐年攀升。
由於歐盟商標僅審查“絕對理由”,不審查“相對理由”,因而歐盟的異議制度顯得尤為重要。由於歐盟的商標異議制度與國內的商標異議制度有著較大差異,常常導致國內企業面臨歐盟商標被異議時不知如何應對。現將歐盟商標異議制度介紹如下:
一,異議期限
直接向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提交的歐盟商標申請,其異議期為商標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馬德里申請指定歐盟的商標公告期為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首次公告該商標之日起九個月內。
二、異議理由
1、在先商標(earlier trademarks)權利。申請商標與異議人在先擁有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商標,且申請的商品朋艮務與在先權利商標指定商品朋艮務屬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朋艮務。這裡所指的在先商標包括申請日早於被異議商標的如下商標:(1)歐盟商標;(2)在歐盟任一成員國已申請/註冊的商標;(3)通過馬德里申請在歐盟任一成員國有效的商標;
(4)通過馬德里申請指定歐盟的商標。
2、代理組織、代表人或經銷商搶注;
3、歐盟在先使用但未註冊的商標、商用標識;
4、馳名商標。本條異議理由要求的馳名商標必須為歐盟的馳名商標或歐盟任一成員國內的馳名商標。這一條異議理由主要是用於異議在不同類別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
三、異議程式
1、提出異議(Filingofanopposition)
在歐盟商標公告期內,異議人提出異議。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收到異議通知後,會把該異議通知轉達給商標申請人。在此階段,被異議人收到異議通知後,僅供參考之用,不需要採取任何措施。
2、資格審查(Admissibilitycheck)
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審查異議是否符合條件,如:是否繳納異議費用,是否在異議期內,是否指明被異議商標等。如果異議理由書未滿足絕對理由條件,比如:異議提交日已經過了異議期;沒指明被異議的具體商標,則該異議不能成立。如果異議理由書未滿足相對理由條件,異議人可以在提出異議後2個月內補正。
3、冷靜期(Thecooling-offperiod)
異議理由審核通過後,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會發函通知被異議人異議成立,隨即正式進入冷靜期。在這段期間,異議人可以考慮是否要撤回異議請求,或是雙方也可以私底下進行協商,如刪除相關的指定商品/服務類別,或是取得異議人的許可同意書,願意讓兩商標可以共同存在于歐盟市場中。冷靜期為審核通過日起2個月,可以依據任意一方的請求而延長時間,最多可延長22個月,但需在冷靜期屆滿前向OHIM提出請求。
4、對抗期(The adversarial part Oftheproceedings)
如雙方未在冷靜期內達成協議或是撤回異議請求,則進入對抗期。首先是異議人在兩個月內補充證據材料,異議人可以提出任何進一步的事實、爭論和證據,以支持其異議理由,並需要提交適當的證據來證明在異議案中引用的所有在先商標權利的存在以及有效性。異議人所提出的任何資料與證據均須提供相同的副本給被異議人。待異議人補充證據期屆滿後,被異議人亦擁有兩個月的時間做出回應,針對異議人所提出的理由提交任何支持自身案件的檔或是其他有利的證據來駁回對方的理由。最後,異議人還有兩個月的期限對被異議人的證詞進行反駁。
5、異議結束(Endoftheprooeedings)
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通知雙方停止提供理由和材料後,對抗期結束。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根據雙方提供材料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判決。如果異議不成立,則申請商標將獲准註冊。如果異議僅針對部分類別及部分商品提出,且異議成功,則申請商標可以在剩餘類別及商品獲准註冊。
文章作者:鮑荷花 作者單位:超凡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文章來源:中華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