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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中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後幾個具體問題的法律思考
修改後的中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正式施行已經過去半年多的時間了,在商標工作實踐中也陸續出現了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尤其是涉及到新舊法過渡期間的銜接問題。筆者在總結歸納上述問題後,發現並非法律或者相關的規範性檔存在漏洞,而是對某些具體問題沒有明確予以指出,導致部分社會公眾甚或某些商標代理機構沒有準確理解相關條款,而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損失。為此,筆者搜集整理了相關材料,進行匯總並加以自己的理解,以幫助相關人士解決困惑,避免損失。
一、關於新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前已受理且仍需補正商標註冊申請的處理問題
在2014年5月1日新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前,根據2002年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對於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在發放受理通知書後,將通知申請人對相關問題進行補正,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合格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而根據修改後的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對於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先要求當事人進行補正,補正合格的,予以受理,補正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有人或許會問:2014年4月15日《工商總局關於執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於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局提出的商標註冊等申請,商標局於2014年5月1日以後(含當日)作出的行政決定適用修改後的中國商標法”。據此,對於新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前已受理且仍需補正商標註冊申請應該適用修改後的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予以不予受理才對。
實際上,這是對上述規定的錨誤理解。上述通知明確指出,適用修改後的中國商標法的前提條件是商標局沒有就相關申請作出決定。而對新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前已受理且仍需補正商標註冊申請件,商標局實際上已經作出了決定,不符合適用修改後的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前提條件。此外,如果適用新的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對於補正不合格的,商標局在重新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前勢必將撤銷之前根據修改前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作出的受理決定,而當時的受理決定並沒有錯誤,對其予以撤銷沒有法律依據。
因此,2014年12月3日,商標局在其官方網站上發佈了《關於新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前已受理且仍需補正商標註冊申請件如何處理的通知》。該通知內容如下:2014年5月?日新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前,已發《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且仍需補正的商標註冊申請件,2014年5月1日後未按期補正或補正不符合要求的,商標局根據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作為視為放棄處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國內連絡人地址的填寫問題
修改後的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新增規定,要求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者商標轉讓受讓人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中國境內接收人負責接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後續商標業務的法律檔。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後續商標業務的法律檔向中國境內接收人送達。增加上述規定的立法本意是為了解決涉外商標文件的法律送達問題,以更好地維護國外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對此,筆者認為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該條規定有明確的法律適用對象,即外國商標註冊申請人及外國商標轉讓受讓人。對於國內的商標註冊申請人或商標轉讓受讓人必須填寫相關證照上的地址,不能填寫連絡人及其地址;如填寫了連絡人,則不會發生任何法律效力。
第二,指定連絡人是為了在發生不特定的後續商標業務且無代理人時與當事人進行聯繫。商標局、商評委在具體商標程式中當事人已委託代理人的情況下,應當將相關法律檔向代理人送達。例如,在商標註冊申請已經完成後,有人對注冊商標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商標局應將答辯通知送達國內連絡人,如當事人收到通知後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相關事宜,後續的中國商標法律檔應送達該商標代理機構,而非國內連絡人。
第三,當事人委託商標代理機構時,應當明確其代理的具體商標業務,如委託商標代理機構申請註冊時應明確駁回複審或不予註冊複審是否屬於商標註冊申請範疇,以避免商標代理機構推諉接收檔的法律義務,也避免商標局、商評委的送達風險。
三、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商標代理服務之外商標的問題
中國商標法第十九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最近諸多代理機構對2014年5月1日前在其代理服務外申請商標註冊被不予受理或駁回的情況表示不理解,認為其當時的申請行為合理合法,沒有違反修改前中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新中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施行不溯及既往,應遵從從舊兼從輕原則。對於2014年5月1日之前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應當依照修改前的中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予以審查,不能適用修改後的中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實際上,這也是對《立法法》的片面理解,沒有很好地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及國家工商總局的相關規定。筆者以為有必要對此進行澄清:
第一,《立法法》第八十四條原則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的不溯及既往原則,但同時規定了例外情形,即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顯而易見,中國商標法禁止商標代理機構申請除代理服務以外的商標註冊是立法機構出於公益目的而作出的,目的就是為了打擊不良商標代理機構利用職業優勢搶注他人商標的亂象,其嚴厲程式在筆者看來更甚於第十條等絕對理由,違反絕對理由注冊商標申請的嚴厲措施是禁止其商標註冊,而在商標申請形式審查階段只要符合要求是可以被受理的。而法律規定不允許商標代理機構申請除代理服務的商標註冊,如果有此類申請則不子受理。因此,對中國商標法第十九條的上述內容可以作出特別規定。
第二,2014年3月25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4號)第六條規定:對於在中國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當事人就尚未核准註冊的商標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于決定施行後作出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後的中國商標法。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原則,2014年4月?5日《工商總局關於執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標字[2014]81號)明確規定,對於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局提出的商標註冊等申請,商標局子2014年5月1日以後(含當日)作出的行政決定適用修改後的中國商標法。據此,對2014年5月1日前商標代理機構以自己名義在代理服務外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應當適用修改後的中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予以審查。
第三,筆者認為,對2014年5月1日前商標代理機構以自己名義在代理服務外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沒有作出受理決定的,商標局應根據修改後的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已經根據修改前的中國商標法發出受理通知書的,商標局在商標審查階段依據修改後的中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駁回決定。如未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申請註冊的商標被初步審定或被核准註冊,任何人可以通過異議程式或商標註冊無效宣告程式要求不予核准商標註冊或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第四,筆者認為,為避免損失,商標代理機構應儘快辦理商標申請轉讓,將上述商標轉讓給符合法律規定的市場主體;或者只能不再從事商標代理業務。
四、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決定的生效問題
按照行政法的一般原則,商標局作出的行政決定一經作出就應當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執行力,但實際上,在商標領域,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均都認為有複審程式的商標行政決定只有法定期限屆滿或當事人不複審或者不訴訟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修改前的中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並未明確上述問題,雖然在工作實踐中一直貫徹上述做法,但業內仍有部分意見並不認同該做法。
新中國商標法從維護商標專用權穩定的角度出發,對上述實踐做法在法律層面作出肯定性的規定。具體到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決定的生效時間,只有在法定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複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複審決定才生效。
但對注冊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決定的生效決定的具體時間點,新舊法規定不盡相同,修改前的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而修改後的中國商標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子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
五、對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責任問題
中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中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並將案件情況通報侵權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綜上所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就行政責任而言,應僅限於停止銷售,全國人大法工委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商標法釋義》中也明確指出對此類行為不應再給予其他行政處罰;就民事責任而言,不承擔賠償責任。
有人指出,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僅能責令其停止銷售,那侵權貨物既不能沒收,也不能銷毀,應作如何處理。筆者認為,只要行為人不再繼續銷售侵權貨物,如何處理是其自由。行為人可以將上述侵權貨物退回提供者,可以消除侵權標記後繼續出售,也可以作其他方式的處理。總之,只要行為人不再繼續銷售侵權貨物即可。如果工商部門發現其再次銷售,該行為就不屬於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當然可以對其予以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且處以罰款。
以上問題是筆者收集到的關於新中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以來因法律理解存在分歧而產生的,其中部分問題還給當事人造成了一些經濟上的損失。實際上,這些問題完全可以通過認真學習中國商標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的內容而加以避免,理應予以足夠的重視。
文章作者:郭建廣 作者單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