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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由iPad商標案引發的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思考
最近一段時間最引人關注的智慧財產權案件當屬蘋果公司與深圳唯冠之間的iPad商標案。
該案受各方之關注並不在於案件本身之複雜新穎,而是因為涉案一方為世界知名的跨國企業巨頭——蘋果公司。蘋果公司的iPad產品在大陸上市以來,為國內消費者所追捧,其超高的市場人氣和商業價值得到國內消費者的認可。然而,國內消費者所熟知的蘋果iPad商標,卻早已被深圳一家名不見經傳的深圳唯冠公司於2001年在先註冊。2010年6月,蘋果公司、IP公司起訴深圳唯冠,認為蘋果公司依法取得了涉案商標的專用權,要求確認其為涉案商標專用權人,其訴請卻遭到深圳中院的駁回。目前廣東高院尚未對iPad商標案做出終審判決,但是蘋果公司卻已陷入極為被動的局面,遭受了巨大損失。
iPad商標案發展至今,已引發各方關注和研討,學界和業界眾多專家、律師、學者就iPad商標案的商標權屬問題、法院判決問題、iPad商標的撤刪問題等等作出了一系列全面、深入的研討和分析,筆者對上述問題無意做過多闡述。作為一名專業的智慧財產權律師,筆者擬對蘋果公司商標管理與商標戰略中出現的問題做一番解析和反思,以期能引起更多企業對自身智慧財產權戰略和智慧財產權管理的關注和思考。
一、iPad案件基本介紹
2000年1月和9月,唯冠集團旗下唯冠臺北公司在多個國家和地區註冊了“iPad”相關商標。2001年,唯冠國際旗下的唯冠科技(深圳)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唯冠)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分別註冊了編號為1590557的“IPAD”商標和編號為1682310的“iPad”商標,註冊類別都為第19類,涉及電腦、電腦周邊設備、顯示器(電子)等。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國際CEO和主席楊榮山授權麥世巨集簽署了相關協定,將10個商標的全部權益轉讓給英國IP公司,其中包括中國內地的商標轉讓協議。協議簽署之後,英國IP公司向唯冠臺北公司支付了3.5萬英鎊購買所有的iPad商標,然後英國IP公司以10英鎊的價格,將iPad商標的所有權益轉讓給了“蘋果”。
2009年12月23日,蘋果與唯冠臺北公司聯繫,用3.5萬英鎊獲得了i Pad的全球商標使用權。該協議所涉及的轉讓商標共10個,其中包含被告深圳唯冠的1590557號、第1682310號兩個IPAD注冊商標。唯冠國際CEO和主席楊榮山授權麥世巨集簽署了相關協定,蘋果公司簽字為協議生效的依據,而深圳唯冠事後以未啟用公司印鑒為由絕承認這一協定,雙方由此產生糾紛,並圍繞Ipad商標權屬引發了一系列跨法域的訴訟案件。
2010年6月,蘋果公司、IP公司起訴深圳唯冠,認為蘋果公司依法取得了涉案商標的專用權,要求確認其為涉案商標專用權人。2011年11月,深圳中院做出一審判決———駁回蘋果公司及IP公司的訴訟請求。2012年1月,蘋果公司向深圳中院就其作出的駁回訴訟請求一審判決提交了上訴狀,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目前法院尚未宣判。
二、IPAD商標收購與商標管理反思
縱觀蘋果案件前後,可以發現正是由於蘋果公司自身在智慧財產權管理尤其是商標管理上的失誤才導致了蘋果公司與深圳唯冠之間的商標權糾紛。對於跨國企業或者是正在國際化的企業而言,制定完善的商標戰略和不斷改善自身的商標管理是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就蘋果公司而言,其在中國大陸市場推廣iPad產品之前,首要的就是要解決商標問題,具體要做好三項基本工作:
第一,商標戰略佈局必不可少。一個跨國企業或者國際化企業在推出一項新的產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之前,必然在全球範圍內進行商標戰略佈局,哪些國家或者地區是企業的戰略發展區域,哪些國家或地區已經註冊了本企業即將推出的商標,等等。如果擬推出商標在戰略發展區域出現大量被註冊的情形,那麼該商標可能不具備全球佈局的價值,企業即應當考慮更換商標,例如,聯想公司把英文名從legend 改為lenovo。如果沒有這種情形,企業即應著手在全球範圍內,尤其是戰略發展區域進行商標註冊,如果條件允許,應該進行全方位的多類別的商標註冊。蘋果公司似乎在這一環節未出現大的失誤,雖然唯冠集團及其下屬企業深圳唯冠早在2000年至2001年期間就在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多個國家和地區已經註冊了IPAD商標,但是iPad商標權集中在唯冠集團及其下屬公司手上,蘋果公司企圖通過一個殼公司英國IP公司“低價”從唯冠集團手中收購IPAD商標是明智的、可行的。
第二、商標收購之前,提前做好智慧財產權盡職調查。企業的全球商標註冊並不是一帆風順的,擬推出的商標在某個國家或者地區被搶先註冊是正常情況,那麼進行商標收購在很多時候是不可避免的。在進行商標收購之前,圍繞擬收購商標進行詳盡的智慧財產權盡職調查是必不可少的。收購方在收購之前必須要掌握該商標權的相關資訊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利歸屬,商標權利瑕疵情況,商標證的註冊資訊,商標的歷次轉讓情況,商標有無侵犯他人在先權利,近似商標情況,等等。筆者以為蘋果公司在這一環節出現了很大的失誤,如果做好了智慧財產權盡職調查,就應知中國大陸IPAD商標的權利人是深圳唯冠,而不是唯冠臺北公司。為交易的安全起見,蘋果公司在商標收購中,應該就中國大陸兩個Ipad商標直接與深圳唯冠簽訂合同。在整個“IPAD”商標權轉讓事件中,楊榮山只在唯冠臺北公司的授權委託書中,加蓋了楊榮山的印章,雖然楊榮山是唯冠集團的CEO,同時也是集團所有下屬公司的CEO,但是唯冠臺北公司與深圳唯冠從法律上是兩個獨立的法人,不能因為楊榮山的多重身份,就可以想當然認為作為唯冠臺北公司CEO的楊榮山可以處分深圳唯冠的財產。在這一點上,蘋果公司&英國IP公司的不嚴謹操作是糾紛的根源。
第三、做好商標權轉讓與登記。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定,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品質。轉讓注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根據此條可知,在中國,商標轉讓合同成立並不等於商標權轉讓生效,這中間還需要經商標局核准公告。2010年,英國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以10英鎊把iPad商標註冊權轉給蘋果。同時,蘋果公司和IP公司向中國商標局申請大陸iPad商標的轉讓過戶,被中國商標局駁回。然而,就在按照中國法律iPad商標權屬並未發生轉移的情況下,蘋果公司在其生產的平板電腦產品上使用“iPad”商標,並向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市場銷售了上述商品。如果說,蘋果公司在簽訂商標轉讓合同時出現失誤是考慮不周全所致,那麼蘋果公司在中國大陸尚未明確獲得IPAD商標權的情況下,即推出了iPad產品可以說是過於輕視智慧財產權管理與保護了。商標是有“國籍”的,各國商標法的規定也不是完全一致的,那麼在跨國智慧財產權交易中,智慧財產權盡職調查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三、IPAD商標案與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思考
“智慧財產權案件的背書是利益,法律的背後是商業”,揭開IPAD商標案的面紗,不過是企業之間的利益博弈:唯冠集團及其背後的八家債權銀行想借機索取一大筆商標轉讓費,蘋果公司想以合理的價格獲得Ipad商標維護其在中國大陸的銷售市場。唯冠針對蘋果公司的訴訟實則是以訴訟給蘋果公司施加壓力,以利於深圳唯冠的條件達成和解。IPAD商標案本身並不複雜,但是作為世界巨頭的蘋果公司卻在如此不起眼的商標收購上栽了大跟頭,卻不得不引起我們國內企業的深思:那就是要及時制定符合企業發展的智慧財產權戰略,積極完善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
但是目前國內企業對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投入並不樂觀,也很少有企業理解智慧財產權在其企業發展中的戰略地位。智慧財產權管理與保護對於企業的價值是多方面的,對於那些準備上市的企業來說,完善的智慧財產權戰略和良好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是避免企業因智慧財產權問題而上市失敗的重要環節。
據最新資料統計顯示,僅2010年,國內就有61家上市公司因智慧財產權資訊披露問題,在上市途中遇阻被否。如 2010年12月28日,武漢金運鐳射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首發申請成功過會,但其上市一事卻因大族鐳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控其侵犯專利權的一紙訴狀而擱置。近幾年來,蘇州恒久、新大新材、高德紅外等多家企業上市遇阻,無不是因為企業自身存在的智慧財產權、特別是專利方面的問題。一系列“專利門”事件表明,專利糾紛已經成為企業上市,尤其是擬在創業板上市企業的主要問題。智慧財產權意識淡薄,是企業在上市過程中屢屢受挫的主要原因之一。擬登陸創業板的部分中小企業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產品先行,智慧財產權滯後”的情況,缺乏有效的智慧財產權戰略,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薄弱,結果很有可能被競爭對手或投機分子惡意搶注,並以此人為製造智慧財產權糾紛,中小企業極易因此在進入資本市場的過程中遭遇阻滯。
結語
儘管IPAD商標案尚未結束,但是該案無疑給國內企業一個警示,智慧財產權管理對於企業的重要性。國內企業應當儘快根據自身的情況制定智慧財產權戰略,並不斷完善自身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避免出現類似的蘋果公司在IPAD商標收購中出現的問題。
文章作者:商建剛 文章來源:速途網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