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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申請註冊商標爭議裁定需要注意的問題
大陸《商標法》總則明確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此處的“商標爭議”包括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的各種商標評審案件類型:商標駁回復審、商標異議復審、撤銷註冊商標復審和註冊商標爭議裁定。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對已經註冊的商標發生爭議,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評審申請的相關事宜。此處的“註冊商標爭議”系指依據《商標法》對註冊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裁定申請,請求撤銷該註冊商標的案件類型。
本文指出“商標爭議裁定申請”專指前述第四十一條意義上的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本文旨在通過解讀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實際,對提出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時需要注意的問題予以闡釋。
一、申請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的法律依據
1、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
全國人大和國務院頒行的法律法規中,調整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的法律規範主要有《商標法》第五章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章。其中,核心的條款是《商標法》第四十一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稱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人認為他人在後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2、部門規章
國家工商總局頒行的《商標評審規則》對商標評審過程中涉及的法律程式、證據規則、法律文書、期間和送達以及新舊法銜接的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其中很多條款都是提出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必須遵循的規範,在此不一一歷數。
二、法律依據的解讀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是所有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相關法律規範的核心。其前三款賦予了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爭議裁定申請的權利,是當事人進入商標爭議評審法律程式的依據。三個款項分別對不同的情形下提出爭議裁定申請的主體資格和時效作出了規定。
其中,第一款規定的是爭議商標違反絕對禁注規定取得註冊的情形,依據該款提出爭議裁定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申請時效沒有限制;第二款規定的是爭議商標違反相對禁注規定取得註冊的情形,依據該款提出爭議裁定申請的主體必須是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除馳名商標所有人對惡意註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特殊情況之外,申請時限是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第三款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解讀是指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人對他人在後申請註冊的與其存在相同近似問題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申請人必須是在先申請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申請時限也是爭議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
除上文提到的法律條款之外,其他相關法律規範是圍繞上述三種爭議情形的法律程式、具體操作和法律適用展開的,以明確、具體的程式性規範為主,申請人在評審程式中應當在充分理解上述兩個核心條款的法律內涵和適用條件的基礎上,認真遵循相關規範,避免由於程式性錯誤影響自己的權益。
三、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問題
自2001年2月新《商標法》實施以來,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的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逐年增長,至2006年,爭議案件年申請量已經超過1300件。商標爭議案件數量的增加,一方面反映了商標權利人的法律意識在不斷加強,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很多當事人及商標代理人對商標爭議裁定申請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程式不是很瞭解。下文將對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典型問題逐一進行闡釋。
(一)關於提出申請的法律依據
1、應當在申請書中明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提出商標爭議裁定申請。
很多當事人和商標代理人在爭議裁定申請書中,往往不寫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x款提出申請,而只寫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等爭議商標涉嫌違反的實質條款提出申請。事實上,第四十一條提出的第十條等實質條款是爭議商標取得註冊涉嫌違反的法律規範,而不是撤銷爭議商標所適用的法律規範,這些實質條款不是進入商標評審程式的法律依據,也不能反映申請人請求撤銷爭議商標的訴求。
因此,在申請書中,申請人應當明確法律依據,提出主張,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了某實質條款,依據第四十一條提出評審請求,申請撤銷爭議商標,以利用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主體資格和時效,並根據申請人的主張進行案件審理。
2、應當明確依據第四十一條第幾款提出爭議裁定申請。
通過上文對第四十一條的解讀可以看到,在三種情形下,申請人主體資格和申請時效都不盡相同,所以當事人或者商標代理人在提出爭議裁定申請時,一定要在申請書中明確自己的訴求和具體依據的法律款項,否則無論時在商標評審的形式審查階段還是實質審查階段都有可能影響到申請人的權益。特別是,商標爭議裁定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主張作出的,對法律依據和權利主張不明確或者錯誤的表達將直接影響到評審結論和當事人評審目的的實現。
(二)關於提出申請的主體資格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一款或者第二款提出爭議裁定申請的主體資格比較明確,一般沒有問題,容易出現問題的主要是依據第三款提出申請的情形。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依據《商標法》四十一條第三款提出爭議裁定申請的主體必須是在先申請或者在先註冊的商標註冊人。申請人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材料時除了要提交申請人的一般主體資格證明(身份證影本、營業執照影本等)之外,還必須提供其在先申請或者在先註冊的商標的註冊號。提供該引證商標註冊號的意義不僅在於實質審查階段,審查員要通過審查引證商標與爭議商標是否有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者類似的問題,以確定爭議商標是否應當予以撤銷,而且在於形式審查階段,審查員要通過審查引證商標的申請時間和註冊時間以確定申請人主體是否適格。
因此,申請人依據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提出爭議裁定申請時,應當在申請書首頁寫明引證商標的相關情況,而且所提供的引證商標的註冊人應當與申請人名義一致。
(三)關於提出申請的時效
1、依據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申請爭議裁定的時效
現行《商標法》是於2001年12月1日開始施行的,對於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修改前的1982年《商標法》所規定的時限是商標註冊之日起一年內。因此,申請人對現行《商標法》實施時註冊已滿一年的商標提出爭議裁定申請,應當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時限規定,不予受理。《商標評審規則》(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2、關於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的適用對商標爭議裁定申請適用上述規定須要滿足兩個條件:首先,該商標或者擁有在先商標權利的商標是馳名商標;其次,對方的註冊行為存在主觀惡意。當然,申請人對前述兩項負有舉證責任。
不過,商標評審委員會在進行形式審查,作出是否受理評審申請的決定時,不考查實質證據,只要具備全部的形式要件就會予以受理。因此,只要申請人提出以上兩項主張,並且提出了證明材料,評審申請就會得以受理,至於主張是否成立則在實質審查階段進行考查。
3、對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提出爭議裁定申請的時效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對其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因此,對經過商標異議或異議復審程式取得註冊的商標,提出爭議裁定申請的時限由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四)關於提出申請的書式要求及證據時效
雖然《商標評審規則》對申請書要件及證據時效由詳細、明確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也在國家工商總局的網站上公佈了各種具體書式,但實踐中,當事人和商標代理人提交的爭議申請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其中,比較典型的有:
1、 依據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提出爭議裁定申請時,應當在申請書首頁填寫引證商標的資訊。
2、 所有材料必須一招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數量的副本。
3、 提交補充材料的期限:《商標評審規則》的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一次性提交。未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期滿後基於新的事實形式的證據或者確有其他正當理由的除外。另外,需要注意,證據交換回文沒有補充材料的期間,應當一次性全部提交。
4、 領取郵寄退回的答辯通知書及申請材料副本時應當注意的問題:(1)領取時應當提交申請人名義證明和領取人身份證明及介紹信,代理人領取的還應提交商標評審代理委託書。(2)答辯時效的計算:若領文時公告送達未完成(尚未公告或者公告期未滿),答辯期限從領文之日起計算;若領文時公送達已滿三十日,則答辯期限從公告期滿之日起計算。
註冊商標爭議裁定作為商標評審案件的一種重要類型,是保護商標權利人的正當權益,制止商標侵權行為,維護商標使用和管理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申請註冊商標爭議裁定時正確適用法律規範、認真依循法律程式、提交完備的法律文書,不僅僅對於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而且對於促進中國商標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筆者希望通過本文對目前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中典型問題的闡釋,幫助當事人和商標代理人在進行商標評審的過程中,更好地運用法律武器制止不法侵權行為,維護正當權益,進而促進中國商標評審制度法律目的的實現和商標事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