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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蘋果iMessage商標在華申請前景分析
近日,蘋果公司為iMessage向美國專利和商標局提交了三種不同的商標註冊檔,用以註冊iMessage商標。iMessage是蘋果公司開發的一款基於移動互聯網的即時通信功能軟體,能夠在iOS5設備之間發送文字、圖片、視頻、通信錄以及位置資訊等,並支援多人聊天,使用者僅需要通過WiFi或者3G網路就可以完成通信。中國是蘋果公司的重要市場,不出意外,其應當會在中國同樣申請“iMessage”商標,甚至不排除其已經進行了申請。本文將就 “iMessage”商標在中國註冊的前景進行分析:
一、蘋果公司在相關類別申請“iMessage”商標可主張優先權。根據筆者在美國商標局官方網站的檢索,蘋果公司此次提出的商標申請為商標分類中的第9、38、42類,涉及的類別為電腦軟體、通信、文本傳輸等。中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由於我國和美國都是《巴黎公約》的締約國,因此,蘋果公司在中國申請商標時,可根據該公約以及上述中國《商標法》的規定,在相同類別上享有最長6個月優先權。換言之,在未來半年左右的時間之內,只要蘋果公司在中國提出相同商標的申請,任何在其美國申請商標日之後的中國近似商標申請都會被排除。
二、“iMessage”商標在中國註冊的難度
(一)、“iMessage”商標可能被認定為使用了“通用詞彙”。根據中國《商標法》的規定,僅表示本行業或類別的通用詞彙是不能註冊為商標使用的,但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除外。“iMessage”商標中“message”的中文意思為“資訊、消息”,鑒於即時通訊軟體的英文名稱為instant message,因此,“iMessage”也有可能被認定為“通用詞彙”而被商標局駁回。我們主意掃,該商標在美國的註冊,因為在其申請的小類中直接出現了“messaging”字樣,其風險反而更大。
(二)、中國可能被認定為與在先申請的商標近似。第9、38、42類中,中國商標已經有近似的“IMASSAGE”在先申請,在相同類別中,再申請僅有一個字母之差的“iMessage”商標將有一定的幾率被駁回。當然,MASSAGE一詞的含義為按摩,與即時通訊有較大出入,這是對蘋果較為有利的一個因素。另外,不同於美國的商標檢索,中國的商標局資料庫存在長達半年左右的空白期(即近半年的新申請商標無法被檢索到),因此無法排除在蘋果公司的“優先權”之前已經有相同的“iMessage”商標在中國申請
三、蘋果公司應如何獲得“iMessage”商標。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通用詞彙”的風險而言,我們檢索到,在第9類中,有中國商標“Message”商標申請成功的案例。但其獲得授權的過程並不順利,而是經歷了一次“駁回複審”的程式。筆者推測,該商標當初被駁回的原因即為屬於“通用詞彙”,後經過爭議程式,闡述理由方被商標局認可,理由很可能為經過使用獲得了一定的“顯著性”。憑藉蘋果產品的知名度,“iMessage”獲得“顯著性”只是時間問題,屆時即便被駁回,蘋果公司也可效仿該方法應對風險。
而就可能存在的近似商標而言,由於“iMessage”商標還未被蘋果公司使用,無法通過“使用在先”為由,對近似商標進行異議,但這並不意味著蘋果公司肯定無法獲得商標。比如,蘋果公司可向中國商標局主張“iMessage”存在極高的知名度,不會與類似商標產生混淆,或對近似商標使用情況進行調查,如三年未使用的,可對近似商標提起無效程式。
中國商標局的審查比較靈活,一般會根據每個商標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是否能夠作為商標使用以及是否授予商標權,且中國商標的行政、司法救濟程式是比較完善的,申請人可通過駁回複審、異議、撤銷、訴訟等程式主張自己的權利。
本文作者:遊雲庭,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智慧財產權律師,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