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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商標有效使用證據,你需要學會這四招
編者按:商標被提起“撤銷三年未使用”申請時,權利人需要提交商標有效使用的證據。但是,由於行業慣例、交易習慣、企業日常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因素影響,很多商標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並不規範,導致證明力降低。本文中,業內專家就如何規範保存商標有效使用證據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日前,備受關注的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恒大地產集團)與江西恒大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恒大高新公司)關於“恒大冰泉”商標與“恒大”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糾紛,出現了戲劇性的變化。恒大高新公司一直用以維權的第6931816號“恒大”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以連續3年停止使用為由予以撤銷。這對恒大高新公司而言,無疑是“致命一擊”。不過根據商評委作出的相關裁定,還不能最終宣判恒大高新公司的相關權利無效,因為對於商評委的裁定權利人如不服的,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程式尋求救濟。目前,恒大高新公司已啟動行政訴訟程式,“恒大”商標最終命運將會如何仍然未知。
商標作為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符號,只有投入到實際的使用中,才能發揮其基本功能。如果被核准註冊後擱置不用,儘管法律為其預留了空間,但是這個空間不是無限度的。連續多年停止使用的商標,已經失去了其最基本的價值,淪落為“死商標”,那麼“易主”對其來說自然是最好的歸宿。商標連續3年停止使用撤銷制度的設立,一方面可以避免商標資源的浪費,使得真正有使用意圖的人利用商標資源;另一方面,可以鼓勵商標註冊人積極履行商標使用義務。
在實踐中,商標被提出連續3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通常有兩個原因:第一,商標寓意較好,其他企業也想要申請註冊相同的商標,但是該商標已被註冊,遂以連續3年停止使用為由申請撤銷在先已注冊商標,從而使得在後申請人可以順利獲准註冊在後商標;第二,在先已注冊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阻礙了他人在後商標的註冊,以連續3年停止使用為由申請撤銷在先已注冊商標,從而使得在後申請註冊的近似商標得以獲准註冊。
近年來,我國商標註冊申請量迅猛增長,但是可以作為商標註冊的文字數量有限,因此任何一件核准註冊滿3年的商標都有可能被他人以連續3年停止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如何保留商標的使用證據,避免自身商標被他人以連續3年停止使用提出撤銷申請,就顯得尤為重要。
哪些使用證據是預防自身商標被他人以連續3年停止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的有力證據?對此,《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第六章對商標的使用形式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下:
採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籤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商標直接使用於服務場所,包括使用於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使用服務相關的用品上;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繫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商標使用於和服務有聯繫的檔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定、維修維護證明等;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佈,以及以看板、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能夠證明商標實際使用的證據有很多種,較為常見的包括協定、票據、宣傳資料等。商標註冊人提供這些證據並不困難,但是由於行業慣例、交易習慣、企業日常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因素影響,很多商標權利人所能提供的證據並不規範,從而導致其證明力降低。因此,企業在留存使用證據過程中,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日常對商標的使用要規範,儘量與註冊證上的商標標樣一致。在對商標進行實際使用時,許多商標權利人往往會出於商品包裝、美觀等需要,隨意改變商標的使用形式。如果僅僅是字體的輕微改變,整體商標的顯著性沒有發生變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和商評委在認定商標使用證據是否有效時,一般持相對寬鬆的態度。但如果在實際使用時對商標進行了其他改變,如商標本是中文,在實際使用中又增加了圖形或英文要素或者不完整地使用涉案商標,都有可能導致自身商標被撤銷註冊。
第二,在日常的使用中,對於可以留存原件的證據材料,一定要保留原件。在證據的審查過程中,去偽存真是最基本的要求,對真實性的問題通常會予以嚴格的把關。而原件證據材料是證明真實性最直接的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力。
第三,商標使用證據之間需要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同時證明使用時間、商標標識、使用商品三要素。在注冊商標連續3年停止使用撤銷程序中,一份完整的證據需能同時證明三要素:即商標標識、使用商品或服務、使用時間。有很多證據由於能夠證明內容單一,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則無法作為有效證據進行使用的。如商標附著在商品的包裝、容器、標籤上或服務的功能表、價目表上,這些證據根本無法體現商標使用的時間,自然很難被商標局予以採納。通常情況下,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文書或檔資料,如合同、發票、維修維護證明、廣告宣傳資料等,這些都是比較“優質”的使用證據,也是企業比較容易保存的證據。這些證據能夠證明商標使用的時間及公開性,證據之間容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應儘量體現出商標標識,同時對商標進行規範使用,做到與商標註冊證上的標識一致,同時合同的簽訂時間一定要明確。而合同通常在實際履行後,才具有證明力。因此發票、收據、進出貨單、維修維護證明等能夠證明合同實際履行的證據同樣非常重要。為了明確體現出商標所使用商品,在出具上述證明檔時,商品的名稱一定不要用簡稱、甚至型號來代替,以免使證據的針對性模糊化,從而導致證據效力降低。在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時,包括媒體廣告、網路廣告、看板、展覽會或博覽會等,應當及時保留好相關的網頁連結、視頻、雜誌、照片等,同時能夠簽訂協定的,儘量簽訂廣告協議,並同時開具發票。
第四,商標的使用不僅局限於商標註冊人的使用,被許可人的使用也可以視為對商標進行了有效的使用。商標作為一種智慧財產權,是企業無形資產的一種,作為財產權可以被處分的。因此商標可以轉讓,也可以許可給他人使用。當權利人短期內沒有使用該商標的意圖時,可以將商標轉讓或許可給其他有需求的企業進行使用。當商標被他人以連續3年停止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時,被許可人提供的使用證據亦可以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從而保證商標不被撤銷。
在我國常用漢字只有8000個左右,隨著商標申請註冊量的不斷增加,可以被用來作為商標標識的資源越來越少,因此商標連續3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成為商標申請註冊人獲得商標權的重要手段之一,有著較高的應用頻率。因此,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應該有意識地留存、整理自身商標的使用證據,只有這樣,任憑誰提“撤銷三年未使用”,都能將自身商標穩穩地攥在手心,不被輕易“易主”。
文章作者:石傳武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