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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許可(授權)使用商標如何趨利避害
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權人(或其授權的人)依據一定的法律程式將其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並可就給予的使用權取得報償的制度。我國商標法對商標許可使用制度做了明確規定,並把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規定為商標權的一項重要內容。但在目前,由於我國商標立法的不完善,司法實踐監督管理處罰不嚴以及人們的商標意識、法制觀念淡薄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商標使用許可出現了失控現象。
一、商標使用許可的利弊分析
商標使用許可是一把雙刃劍,利弊並存。一般來說,許可使用的商標一般是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所使用的對象相應為品質較高的商品或服務。因而,在進一步宣傳注冊商標特別是著名商標,擴大注冊商標的影響,增大商品或服務的市場佔有率,滿足消費者的需要,帶動和促進落後企業的發展等諸多方面,商標許可使用制度無疑都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制度產生正面效應的同時,也可產生一定的負面效應。對於商標使用許可的利弊.筆者認為應分別從商標許可人、商標被許可人、消費者三個角度分析。
(一)商標許可方
對於商標使用許可的許可方而言,通過實施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制度,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一方面可以擴大商標的宣傳,提高其商標在消費者中的認知程度,有利於促進該品牌商品的市場銷售;另一方面商標註冊人可以從中獲得穩定的巨額使用費,還可迅速地擴張市場份額,增強消費者對該商標的認知程度,促進商標升值。然而,對許可人而言,許可使用最大的負面效應就是商標功能的弱化,從而導致其權益受損。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尤其是多次許可使用以後,則極有可能在識別功能、品質保證功能和廣告競爭功能上產生一定的弱化現象,而此三種功能是商標的最基本功能。識別功能的弱化使消費者單從商標上難以弄清商品的出處,從而將不同生產者所提供的同一種商品區別開來。品質保證功能的弱化最重要的弊端在於商品品質有下降的可能性,具體原因是許可人的疏忽或許可人怠於對被許可人進行全面監督。一旦以上兩個功能被弱化了,廣告競爭功能也就無從談起。
(二)商標被許可人
對於被許可方而言,商標許可是一種投入少、風險小、見效快的進入市場方式。使用許可方無須花費太多的人力、財力以及時間成本創造培養自己的品牌即可借助名牌效應,取得可觀的市場份額。
但是,高額的許可使用費、對技術設備的升級和改善以及工作人員的培訓的資金投入是商標被許可人不得不考慮的因素。儘管知名品牌能夠取得較大的市場份額,但是對於特定區域而言,其品牌商品的市場總量是有限的.在該區域內如果同時存在諸多同一品牌的商品、服務提供,他們之間就要為有限的市場容量展開激烈的競爭,鑒於商品、服務的同一性,價格戰必定會成為競爭的主要方式,其後果是各個商品、服務提供者的利潤被攤薄、稀釋,使得該品牌商品、服務的提供者無法獲得該品牌本應提供的回報。競爭就是一種優勝劣汰的機制,必然會導致其中一些提供者被迫倒閉出局。
二、在商標使用許可實務中存在突出的問題
(一)缺乏判斷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效力意識,導致無效合同及未成立合同大量出現。
實踐巾主要表現為主體資格不具備而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一,商標註冊人不具備資格,比如商標註冊人已銷亡,他人通過私刻公章等不正當手段與被許可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
第二,注冊商標有效保護期已過,沒有續展,或注冊商標已轉讓,原註冊人仍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
第三,商標未註冊,或雖已提出註冊申請但尚未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
第四,許可使用商品或服務超出商標註冊證所核定的範圍。
第五,商標註冊人名義或其他註冊事項已變更而未相應辦理商標變更事宜。
(二)只圖眼前的經濟利益,盲目濫施許可和變相買賣商標標識。
1、濫施許可。一些商標註冊人在本企業的產品在市場上有了較好聲譽和市場地位以後,急功近利的心理使這些優勢商標佔有者只圖眼前的經濟利益,將自己辛苦培育出的注冊商標許可給生產能力低、品質差的企業有償使用,而對被許可人並不作細緻考察,從而使商標信譽降低,砸了自己丁辛萬苦創立起來的牌子,最終失去了消費者和市場。青島汽水廠曾是我國八大碳酸飲料生產基地之一,以“嶗山可樂”為代表的產品在市場上一度很受歡迎。但該廠卻沒有商標保護的長遠眼光,貿然許可國內數家企業使用“嶗山”商標,由於對被許可企業的考察不到位,品質保障措施不過關,導致商品品質急劇下降,直接影響到商標信譽。
2、變相買賣商標標識。商標註冊人將自己的商標標識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卻不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監督被許可人商品品質的義務。而被許可人在商標標識上不標明自己的企業名稱和產地,以此混淆產品來源,欺騙、坑害消費者。這種行為表面上是商標使用許可,而實質上是借助許可使用合同對商標標識的買賣。
三、商標許可使用風險的防範策略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制度雖然存在諸多問題.但是這些問題的產生大多是因為制度運作和實踐巾不正確的做法導致的,而非制度本身的不足。如果在運作過程中我們採取積極有效的防範措施,找到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就會在很大程度上儘量減少它的負面效應。
(一)許可使用雙方的措施
許可人一般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訂立前佔據主動的地位,在此階段採取防範措施的可行性最大,而被許可人在盒同實施的過程中的佔據重要的地位,是實施合同的最重要主體。
1、雙方在實施許可前對對方的企業狀況以及商品的選擇和數量的控制進行詳細的考察和評估。被許可人要選擇那些技術力量較強、管理水準較高的企業。對被許可人商品的選擇應當考慮其是否會導致被許可使用的商標信譽下降。對被許可人數量的控制就是對被許可人的數量應進行嚴格的控制,不能貪圖獲得許可使用費的眼前利益而濫施許可,釀成牌子被砸的苦果,而應該根據產品在不同地區的市場佔有率和銷售前景來確定許可與否和許可幾家。對於被許可人而言,許可人的注冊商標的市場潛力是最重要的考察內容.另外,許可人是否存在濫施許可的情形以及自己的技術實力與許可人的技術實力的差距也是決定是否簽訂合同的重要因素。
2、實施許可後許可人對被許可人的有效監督是履行商標使用許可的關鍵。許可人並不是簽訂了合同拿了許可使用費就萬事大吉,由於被許可人的商品最終是要被投入市場的,品質的優劣和消費者的利益息息相關,因而監督被許可人應上升為許可人的一項法定義務。商品的品質、原材料的來源、生產工藝流程和操作方法甚至成品的品質檢驗都應當是被監督的內容。當然,許可人在實施許可之前就應當對這些監督所花費的資源有所預測。當然,被許可人的一項重要的法定義務就是要保障其產品的品質與合同的要求相一致,必要時,可請求許可人給予技術上的幫助,以維護品牌的信譽。合同雙方可以約定,在關鍵原材料或技術秘密掌握在許可人手中的前提下,凶發生特定的情況,被許可人無法保證其商品的品質完全符合品牌的要求,為了品牌的信譽,也為了許可雙方的利益,許可人對被許可人提供相關的原材料和技術的支援。當然,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對這些具體內容的約定可以明確權利義務關係.從而避免很多實施過程中的障礙,對許可使用雙方都不無裨益。
(二)其它方面的防範措施
l、完善商標存查備案制度。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明確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並應向國家丁商總局商標局備案。我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是商標行政管理的一個手段,具有強制性。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許可人應當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國家商標局備案,並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是黼標祛》的規定,其目的和作用.一是便於及時發現並由許可雙方糾正許可行為中存在的瑕疵。如超出商標有效期限和核准註冊範圍,減少糾紛和損失;二是監督被許可人的商標使用行為:三是及時查處侵權假冒行為。以保護商標註冊人、被許可人利益:四是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鑒於商標使用許可在企業生產經營中所佔有的重要地位,應引起國家立法機關、行政管理部門、企業經營者的共同重視,在生產經營、市場競爭、合資合作中加以充分利用、保護,發揚其有利的一面。
2、《商標法》應增補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在被指控欺騙、坑害消費者時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這可以促使許可人慎重選擇被許可人,促使許可人切實履行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品質的監督控制權。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商標註冊人為收取商標使用費進行沒有品質控制的單純許可。從而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3、在執法的過程巾,各級T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對商標許可使用的管理,對違反商標法的商標許可使用行為,諸如被許可人的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以及在自己生產的產品或產品包裝上不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及產品產地.依法給予制裁,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文章作者:夏姍姍 作者單位:上海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 文章來源:中華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