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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關於第2023551號“凡士林”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關於第2023551號“凡士林”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04】第2066號
申請人:聯合利華有限公司。
地址:荷蘭。
申請人於2001年1月12日在第3類肥皂等商品上向商標局提出“凡士林”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申請號為2001007477),被商標局以(2001)標審(一)駁字第9137號商標核駁通知書駁回。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於2001年11月29日向我委申請復審,我委依法予以受理。依據《商標評審規則》第三十條規定,我委組成合議組,對本案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商標核駁通知書認為,『凡士林』商標為指定商品的主要原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駁回申請。
申請人復審稱,一、“凡士林”商標是馳名商標,早已在中國獲得註冊,有悠久的歷史和極高的聲譽。二、凡士林商標從未被弱化為商品通用名稱。在任何產品名錄、藥典等資料中,都沒有“凡士林”這一名稱。三、商標局認為“凡士林”是產品原料名稱,沒有任何證據證明。
申請人向我委提供了如下主要證據:
1、“凡士林特效潤膚霜”在第3類上註冊號為1158509的註冊證影本。
2、1999年在第3類上註冊號為1158509“凡士林”商標,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列為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的影本。
經合議組評議,我委認為,鑒於申請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158509號“凡士林特效潤膚霜Vaseline Intenstive Care”註冊商標屬於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該注冊商標於1999年被中國商標局認定為重點保護商標,據此,可以認定申請商標由申請人使用已具有了商標的顯著特證,能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可以予以初步審定。
依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人在第3類肥皂商品上申請註冊的第2001007477號“凡士林”商標,予以初步審定並公告,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有關初步審定及公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