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陸商標--駁回商標復審
當申請註冊的商標被商標局以不符合《商標法》的規定予以駁回時,並非意味著該商標已被判了死刑,只要申請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自信,完全可以不服商標局的審定結果,而向上一級進行行政救濟。《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商標駁回復審”的程序,有利於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許多曾被駁回的商標最終通過駁回復審程序得以註冊成功的例子也是很多的。
《商標駁回復審的作用》
商標局對註冊申請的審查結論關係到一個商標能否被核准註冊,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該商標權能否確立。然而,雖然商標局有嚴格的審查程序和標準,但每一個申請商標的註冊審查都是通過各個審查員的獨立工作來完成的,由於不同的審查員在專業範圍、知識面及工作經驗等方面存在著個體差異,審查工作必然會受到主觀方面的因素影響。針對相同類型的個案,不同的審查員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斷結果。正由於這種因素的存在,就決定了商標局的審查員在實質審查工作不可能保證判斷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說難免會出現工作上的瑕疵。特別是由於商標註冊申請審查這種個案情況的特殊性,使申請人不可能在申請書中全面反映其申請的客觀情況,只有在被駁回以後,才有機會向商標評審機關全面提供。因此,審查工作的品質直接影響商標註冊的品質,也直接關係到商標申請人的利益。為了確保審查品質,保障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利益,《商標法》設置了駁回復審的救濟程序。
《商標駁回復審的申請程序》
申請商標駁回復審應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和《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進行。
1、申請人資格: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原申請人。
2、申請的時限:商標註冊申請人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註冊申請的《商標核駁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復審。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遲延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許延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3、申請復審的書件:
(1)申請人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駁回商標註冊申請復審申請書》;
(2)同時附送:蓋有商標局“駁回”印章的《商標註冊申請書》原件;
(3)《商標核駁通知書》原件;
(4)商標圖樣(原圖樣10張);
(5)商標局寄送商標核駁通知的信封(用以確定複審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
(6)其他有關證明資料和實物證據;
(7)申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後補充有關證據資料者,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並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的證據資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資料;
(8)其他要求:提交原《商標註冊申請書》的商標,商品/服務及所填寫的其它內容不能作任何改動。
4、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駁回商標註冊申請復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5、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基本符合法定條件,但需要補正的,可以限期補正;限期內未作補正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退回全部申請書件。
《商標駁回復審的評審和裁定》
被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的駁回商標復審申請,將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商標評審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審和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評審中,認為商標局的駁回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銷商標局的駁回裁定,核准該復審商標初步審定並公告,並移交回商標局辦理有關審定及公告事宜;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評審中,認為商標局的駁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駁回該復審商標的裁定,商標申請人如果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