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陸商標--商標權人不存在時的商標權屬問題
首先,所謂商標權利主體的不存在,不管是法人還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企業或因註銷、合併等原因,事業單位或者其他法人組織可因廢止等,自然人可因死亡或下落不明的原因,而導致商標權主體不存在。
其次,關於商標權的有效期限。《商標法》都明確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10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此是一般原則,也有例外情況:
情形之一,商標權的自始無效。即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性條款或者以欺騙手段、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被商標局撤銷或者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的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情形之二,商標權的終止。註冊商標所有人有自行改變、變更、轉讓、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或者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粗製濫造,欺騙消費者的,商標局可以撤銷其專用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情形之三:因主體不存在導致商標權終止。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註冊商標因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註銷的,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此規定偏重於實體意義上的權利終止。
商標權的註銷分為主動登出和被動登出兩種情況,主動登出是商標註冊人在商標權有效期限內主動放棄其商標權的行為。
被動登出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商標寬展期屆滿商標註冊人未提出續展申請,商標局註銷該注冊商標;第二種情況是,商標註冊人消亡後,由他人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法實施條例》則明確規定,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轉移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
執法機關最常遇到的是企業消亡後商標權處置問題。一種是企業已經辦理註銷手續,另一種是企業明明已經停止經營,但卻不辦理企業註銷手續,也不對企業進行年度審核,此類企業俗稱“影子企業”。那麼企業消亡後,其商標權利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其權利如何處置呢?
一種觀點認為,商標專用權的期限屆滿前商標註冊人註銷的,其商標專用權當然也應該終止,註冊人也不能就該商標再享有任何權利,不能就該商標進行任何處分,包括使用許可(授權)和轉讓,其商標應該進公有領域,如臺灣現行的《商標法》規定,商標專用權人廢止營業者,商標專用權人死亡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未自該商標專用權人死亡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轉移註冊者,商標專用權當然消亡。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註冊商標未經註銷或撤銷即應當存在,不能自然消亡並進入公有領域。
執法部門曾經遇到這樣一個案例。由消費者向工商部門反映,某公司在服裝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存在侵權嫌疑,因為據瞭解,該商標是當地另一家服裝企業幾年前就已經申請註冊的商標。工商部門發現,被投訴公司不僅在其生產的服裝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標,而且還標註為註冊商標,而該註冊商標確屬另一家服裝貿易公司的註冊商標,但該公司由於經營不善,已經於3年前倒閉。另外,從商標局商標檔案資訊顯示,目前服裝商品上的該商標的註冊人仍然是該服裝貿易公司,該商標仍然處於有效期內。圍繞此案的定性問題,主要集中為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根據中國《商標法》的規定,任何人未經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為,均構成商標侵權行為,雖然上述服裝貿易公司已經不存在了,該商標未經撤銷或註銷,因此其權利依然存在,故應判定被投訴公司侵權行為成立;另一種意見則相反,認為商標註冊人已經倒閉並不復存在,其商標權利主體則已銷亡,“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沒有主體的商標權是不存在的,因此行為人只構成冒充註冊商標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案例中,商標註冊人已經不存在,但是該商標註冊人自己並未註銷,他人(主要是工商部門)也沒有提出註銷申請(此案發生在《商標法》修改之前),即使按照修改後的《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因為沒有“任何人”提出註銷申請,因此如果嚴格按照法律條款的規定,該注冊商標權利應當存在。主體已經不存在了,那麼權利歸屬誰呢?商標註冊人不可能是抽象的不確定的甚至不存在的主體,相反它必須是具體的現實的主體,因此,此種情況下注冊商標權將會面臨兩種結果,一種情況下是該商標被他人申請註冊,另一種結果是該商標繼續處於權利待定狀態,甚至直至達到有效期限最終被商標局註銷。
再回到《商標法》即《實施條例》上來,我們可以看到,不管是針對自始無效的撤銷商標問題,還是註冊人消亡後的商標註銷問題,立法者一直處在兩難的境地:既想珍惜商標資源——商標一旦被註銷,其專用權自商標註冊人消亡之日起終止,實現商標權回歸社會或被其他人合法擁有,又要嚴格登出程式——只有在商標註冊人消亡一年期後並且必須提出註銷申請。也就是說,註銷一個有效期未滿的注冊商標需同時滿足這樣幾個條件:實體條件——商標註冊人已經消亡,即企業、事業單位終止或自然人死亡並且有證據證明;時間條件——註冊人消亡一年以後;程式條件——須提出登出申請。這樣做的良苦用心可以理解,其意義在於,嚴密的實體和程式條件約束可以保持商標權利的相對穩定狀態,避免行政機關陷入商標權利糾紛,實現商標資源向社會和他人的秩序化的合法流轉。但並非每一間事情都是按照立法者意旨進行的,如果無人提出註銷申請,商標權怎麼處置,他人使用該商標怎麼處理?首先,我們應該明確,商標權作為一種私權,當其權利存在不影響國家的他人的合法權益時,他就是合法的和有效的,任何人不得干涉。其次,既然商標權是私權,意味著只有權利人才有對商標權處置的權利,其中包括註銷的權利,一般來說權利人應親而為之,但也不排除例外情況。如企業法人滅失後,可以由清算組織對其商標權進行轉讓、排賣或註銷。自然人突然死亡或者在遺囑中未對其商標權進行處理,可以其代理人、繼承人對商標權進行處理。否則,商標權是為存在。1992年,有關部門在針對“企業法人終止後其商標專用權問題”的答復函中認為,企業法人的注冊商標在清算活動結束後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益終止,原企業所在地的縣級工商局應將情況上報商標局,有商標局予以註銷。那麼是否可以認為企業註銷後期商標權當然消滅呢?當然不是,首先,企業法人在清算結束後資格消亡,雖然如果清算組織對其注冊商標予以處置,但商標權本身沒有終止,只是權利主體發生料變化;其次只有經清算組織同意對注冊商標進行登出處置並由企業所在的縣級工商局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商標權才歸於終止。可以看出,這一檔的精神與《實施條例》的精神基本一致。雖然目前關於商標被動註銷的規定似乎仍然合法但不合理,在法律修改前,只能無條件地遵守。不過,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同時應該充分挖掘法律消極規定中的積極意義,既為了最大化最優化地利用現有商標資源及維護良好的商標管理秩序,相關人應當充分及時形使法律賦予的各項請求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