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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商標駁回復審中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根據中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這就是所謂的“商標駁回復審制度”,下面我們就對該制度在實踐中的作用以及具體操作方式進行介紹:
一、商標駁回復審的作用
根據中國《商標法》,商標權的確立以商標局官方授權為准,即未註冊的商標實際是沒有“商標權”的(通過使用構成“馳名商標”的除外)。
然而,雖然商標局有嚴格的審查程式和標準,但每一個申請商標的註冊審查都是通過各個審查員的獨立工作來完成的,由於個體差異的存在,審查工作必然會受到主觀方面的因素影響,無法完全符合客觀法律。因此,中國《商標法》設置了駁回複審的救濟程式,給予商標申請人在“行政階段”一次上訴的機會,由更加專業、客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來決定是否對某商標進行授權。
二、商標駁回復審提起的程序
法律規定,商標駁回複審應當在申請人收到駁回通知書後的15日內提起。前文案例中英國蓮花公司很可能就是錯過了該期限,申請人應對此務必注意。駁回通知書分為兩種:“部分駁回通知書”與“駁回通知書”。由於商標申請需要指定類別,而在大類中還需指定小類別,申請人可能只是在所申請的部分小類中被駁回,如該部分小類不屬於商標申請人所需申請的核心類別,我們作為商標代理會建議申請人可以放棄複審的權利,此時,商標局會在另外的小類上對申請商標進行授權。否則,在未被駁回的小類,商標局也會暫時停止授權程式,待複審結果結束後一併處理。
同時,根據商標法規定,在提起申請後的三個月內,可以補充提供證據材料,但需要在商標駁回申請書中注明。我們建議所有複審申請人都在申請時,對此進行注明,理由為:一、注明後有充裕的時間來準備證據材料;二、來為其他程式爭取時間(具體說明見下文)。
三、商標駁回復審中的實體法律依據
在實踐中,所申請的商標一般被如下理由駁回,現將對各情形下可能提出的複審理由,及如何結合相應的中國法律和證據,分析如下:
(一)與已註冊的在先申請商標近似
這是最為常見的駁回理由,一般在駁回複審時,可從以下多個方面入手:
1、判定是否確實構成近似。
根據中國《商標法》,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是以新註冊是否會與在先申請的商標造成“混淆”為標準,主要通過文字、發音、圖案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考量。我們通常會檢索是否有同類近似情形被同時授權的情況,比如,一字之差的商標是否有被同時授權的先例。
2、從引證商標(即所申請商標被認定近似的在先申請商標)入手。
商標被授權後並非絕對“穩定”,根據中國商標法,如被授權商標符合一定條件,是可以被撤銷的,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引證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
(2)、商標權10年期限到期未續展的;
(3)、是否存在惡意搶注行為: 如複製、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二)、有不得註冊為商標的因素
該理由一般很難駁回複審成功,因為是否存在不得註冊為商標的因素屬於較為“客觀”的審查條件,不得註冊為商標的因素一般指通用詞彙、地名等。因此,如果審查員認為所申請商標屬於該範圍,即便“上訴”至商評委,也很難改變被駁回的結局。
對於企業來說,通常會在商標進行申請後就開始使用,如發生商標被駁回的情況,將對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長城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網建議,在商標被駁回時,您應該尋求專業代理機構的説明,因為通過商標駁回複審程式,企業有不小的機會可以變被動為主動,取得商標權。
本文作者:駱彥劼,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遊雲庭,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