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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商標
一、概要
新加坡商標法制定於1998年,自1999年1月15日起施行,新加坡商標法來源於英國商標法。
新加坡是WTO成員,於1990年加入WIPO,1995年加入巴黎公約,2000年成為《馬德里協定議定書》成員國。
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及防禦商標在新加坡都可以註冊。
二、可註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商標是指凡是能在商業中將不同商品和服務區分開來的、能夠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的並且能夠視覺感知的標誌(證明商標除外)。
商標可以是字母、文字、名稱、簽名、數字、圖形、形狀、顏色等或它們的任何組合。對商標進行註冊,它必須是獨特的,具有顯著性,能夠將商標所有人的商品同其他商品區別開來。
三、不可註冊的商標的構成要素
除了誠實善意的共存使用之外,任何商標如果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與他人在先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程度足以能夠欺詐或造成混淆的,將不得註冊。
另外,含有以下部分要素的商標不得註冊:
(一)描述產品或服務特性的商標;
(二)逐漸成為行業術語、沒有顯著性的商標;
(三)違反公共政策或道德的商標;
(四)欺騙性商標;
(五)與在先註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四、申請人資格
本國或國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團體等都可以申請註冊商標。商標的最先使用者或意圖使用者必須以規定的書面格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五、商標的申請和註冊
(一)申請
如果商標由單詞組成,申請人必須提供文字來源並說明其是否有特殊含義或是獨創詞。
如果商標有非英語的外文單詞組成,申請人必須說明該單詞是何種語言,並提供該單詞的含義及音譯。
(二)審查
新加坡知識產權局在收到商標申請之後,將對商標申請進行實質性審查並進行商標檢索,以確定該商標是否具有可註冊性,以及確定是否有在先申請或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
另外,如果申請商標存在問題,審查員會寫信通知申請人或申請人的代理機構,申請人必須在4個月內作出答辯,此外還可以申請延期,如果由於申請人的原因沒有及時作出答辯,商標將被視為自動撤回。
(三)公告
商標被核准註冊後將在政府公告上刊登。
(四)異議
自公告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該商標提出異議。
六、其他
(一)延展
商標註冊有效期限為10年,從申請日起算,續展有效期限也為10年,續展申請可以在註冊到期前3個月內提出。
如果商標註冊到期而註冊人未繳納續展費用,審查員將在政府公告上刊登,隨後一個月內註冊人仍然可以在交納額外費用情況下提出續展申請。
(二)轉讓
註冊商標可以在所有或者部分的註冊商品上連帶或者不連帶商業信譽一起轉讓,證明商標也可以在審查員的同意下進行轉讓。商標的註冊使用人(被許可人)無權將其使用權進行轉讓。
(三)撤銷
任何相關利益人可以申請撤消註冊商標,理由可以為:商標註冊人沒有在相關商品上真實使用該商標的意圖;
在撤消申請日1個月以前為止,該商標已經連續5年或更長時間沒有在註冊商品被真實使用。
另外,除非商標註冊是通過欺詐取得,或是商標含有欺詐性的、非法的、不道德的或誹謗性的部分,否則商標註冊7年後便具有不可爭議的效力。
(四)侵權
被侵權人可以自行或通過其代理人與侵權人進行協商。
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