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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共同體商標(歐盟商標)
共同體商標是指依據《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所規定的條件和方式註冊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共同體商標具有單一特性,在整個共同體內具有同等效力。歐洲共同體設立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位於西班牙阿裡根特市)來負責共同體商標的註冊和管理工作。
共同體商標可以是書寫表示的任何標誌,特別是文字,其中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商品形狀或其包裝組成,只要這些標誌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同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
共同體商標所有人包括:歐洲共同體成員國的國民;《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或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其他締約國的國民;在共同體區域內或在巴黎公約締約國地域內居住、擁有住所或者真實有效的工商企業的非巴黎公約締約國的國民;或給予共同體成員國國民商標同等保護的任何非巴黎公約或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締約國。
申請程序
1.申請人擬提交共同體商標註冊申請時,可以直接向內部市場協調局提交。非歐洲國家的申請人應委託歐洲國家的代理人提交共同體商標申請。
2.內部市場協調局收到申請後,對認為符合條件的商標即予以受理,給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3.受理後,內部市場協調局對該商標申請出具共同體商標檢索報告。同時,如果申請人要求成員國中央工業產權局出具檢索報告並在期限內支付相應費用的,內部市場協調局會將申請書副本轉至成員國中央工業產權局。成員國中央工業產權局應在收到該共同體商標申請副本之日起2個月內將相關檢索報告提交至內部市場協調局。
4.內部市場協調局收到成員國中央工業產權局出具的檢索報告後連同本局的檢索報告一併轉送申請人參考。
5.經審定,如果商標申請沒有違反禁止註冊之絕對理由的條款,且自內部市場協調局收到成員國中央工業產權局出具的檢索報告之日起已滿一個月,將予以公告。同時,內部市場協調局將會把共同體商標申請公告通知在共同體查詢報告中引證的在先的共同體商標所有人或共同體商標申請人。
6.自公告之日起3 個月為異議期。異議期內,無人提起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商標予以核准註冊。
語言的選擇
1.共同體商標申請應當採用歐洲共同體的22 種官方語言中任一種提交。
2.申請人還應從內部市場協調局使用的語言(英語、法語、德語、義大利語和西班牙語)中指定其在異議、撤銷或宣告無效程式中可能接受的第二種語言。如果共同體商標申請是以非內部市場協調局使用語言提交的,該申請將被翻譯成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指定的第二種語言。
共同體商標制度特點
1.申請人只需提交共同體商標註冊申請,即可在27 個歐共體成員國獲得商標保護。
2.只有共同體商標申請違反了禁止註冊的絕對理由,內部市場協調局才會對該商標申請予以駁回。也就是說,內部市場協調局不會以存在在先商標為由駁回共同體商標註冊申請。
3. 一旦在先共同體商標申請人/所有人或在先國內商標申情人/所有人針對共同體商標註冊申請提起的異議終局裁定成立,共同體商標註冊申請將被協調局的終局裁定駁回。但是該共同體商標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內部市場協調局終局駁回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請求將其共同體商標申請轉換成國內商標申請。
4. 如果在先共同體商標所有人在明明知道的情況下,默許在後的共同體商標在共同體內連續使用五年,其不再有權以在先商標為由申請宣佈在後的商標無效,或者反對在後的商標在已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繼續使用,除非在後商標是以欺騙行為申請註冊的;如果在先的國內商標所有人在明明知道的情況下,默許在後的共同體商標在在先商標受到保護的成員國內連續使用了五年,其不再有權以在先的商標為由申請宣佈在後的商標無效,或者反對在後商標在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繼續使用,除非在後的商標是以欺騙行為申請註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