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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
美國商標註冊制度
美國是世界上較早確定商標法律制度的國家之一。1870年美國第一部《商標法》誕生。1946年美國頒佈《蘭哈姆法》,即美國《1946年商標法修正案》。1988年又進行修改,制定了《1988年商標法修正案》,形成了美國現行商標制度的完整框架。
1.商標權的確立採用使用原則
即在美國要想取得商標註冊,該商標必須是實際使用或準備使用的,不使用或不準備使用的商標不能在美國取得註冊,從而也不能取得商標權。商標權的確立和保護以商標註冊這一法律事實為前提,只有註冊商標才受法律保護,法律將對這種商標的複製、抄襲、偽造、仿冒行為予以追究。儘管商標權的確立和保護以商標註冊為前提,但不意味著誰先註冊誰就最終擁有商標權,如果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註冊了某被他人首先使用的商標,該商標的首先使用人有權提出異議,並要求予以排除,取得該商標的商標權。這種異議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否則他人將獲得不可爭議的商標。商標在美國取得聯邦註冊,可以推定在全美各州的使用,並在全美受保護,而不管其是否在各州註冊或使用。如果商標只在使用及註冊的州受保護,則在其他州不受保護。
2.允許外國商標在美國註冊,但需以該商標在美國的使用或意圖使用和經原屬國註冊為前提
向美國提出註冊申請,必須提交說明該商標使用情況的證明和宣誓書,並提交原屬國核發的註冊證據。向美國提出的註冊申請必須與在原屬國的申請完全一致。在美國註冊的商標必須在美國實際使用,在註 冊後6個月內提出使用證明,否則可能遭他人以不使用為由的異議而被撤銷註冊,或美國註冊機關直接撤銷註冊。
3.允許註冊並提供保護的商標種類
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合商標和證章商標,其形式包括平面商標、立體商標和聽覺商標。
4.保護註冊商標,維護正常的商標法律秩序,保護正當競爭是《1988年商標法修正案》的中心環節
美國對註冊商標的保護是通過對假冒行為實行重罰的實現的。對個人偽造者,初犯處25萬美元罰金或5年以下徒行,再犯處100萬美元罰金或15年以下徒刑。
該商標法還詳盡規定了對不正當競爭訴訟的內容,並把對註冊商標的侵權行為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部分。
5.對商標註冊採用主副部註冊制度
在主部註冊的商標在顯著性方面要求嚴格,而在副部註冊的商標在顯著性方面的要求則比較寬泛。相應地,在主部註冊的商標受保護的程度超過在副部註冊的商標。
根據《1988年商標法修正案》,一些不能在主部註冊的商標可在副部註冊,待使用一段時間後,該商標具備“第二含義”即公眾對該商標有一定認識後可升為主部註冊。因此,爭取在主部註冊商標,儘管是每個商標註冊申請者的努力目標,但在主部不能獲得註冊的情況下,可首先爭取在副部註冊。
6.對註冊商標實行限期保護
保護的時間為10年,同時允許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為10年。美國提供續展保護的條件是註冊商標所有人在規定時間內向美國商標主管部門提出續展註冊申請,並辦理有關手續。只要手續合格,續展申請即可獲准。
在聯邦註冊的商標,其保護期限始於聯邦註冊號的頒佈。在各州註冊的商標,其保護期限始於州註冊證的頒佈。在普通法管轄範圍內,只有當某公司企業開始推銷其貼有商標標誌的商品,該商品的保護期限才告開始。
7.對註冊商標實行權利確立和權利保護分開的體制
即商標權的確立職能由聯邦專利商標局和各州的商標主管機關行使,而對商標權的保護由美國司法機關負責。商標一經批准,很快便通過發佈商標公告公佈於眾,並輸入電腦傳遞給全國的商標代理機構和司法機關,司法機關藉此受理侵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