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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商標
一、概要
韓國商標法頒佈於1949年11月28日。
韓國可註冊的商標種類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
韓國商標權的取得基於申請在先原則。
韓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馬德里協定》締約國。
二、可註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商標可以是圖形,字母,形狀或以上任意要素的組合,或者是以上任意要素與顏色的組合。
三、不可註冊的商標的構成要素
(一)與大韓民國或其他加入了巴黎保護公約的外國國家的國旗、國徽、獎牌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二)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國際奧林匹克組織或著名國際組織機構的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三)與韓國、巴黎公約成員國、世貿組織成員國商標法條約成員國或這些國家的公共組織用於證明或監督管理目的的印章或標記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四)虛假地表示、或批評誹謗與任何民族、種族、公共組織、宗教或已故的名人的標誌;
(五)與國家、公共機構或其代理公司的名義經營的非贏利機構的標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六)與公共秩序或倫理道德相違背的標誌;
(七)與韓國或外國政府舉辦的展覽會頒發的證書或獎章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八)包含名人的名字、頭銜、肖像、簽字、印章、筆名、職業名稱的標誌;
(九)與他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務項目上已註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十)與他人已失效但失效未超過一年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十一)用於同種商品或服務上,與馳名商標近似或相同的商標;
(十二)僅由表明了商品的原產地、質量、數量、原材料、功能、用途、形狀、製造日期、使用方法等元素構成的商標;
(十三)對於商品的質量,容易誤導消費者或欺騙消費者的標誌。
四、申請人資格
任何已經使用或打算在韓國使用商標的人均可以申請商標註冊。
在韓國經營非贏利性企業的人有權利註冊商業標記。
五、商標的申請和註冊
(一)申請和審查
韓國工業產權局的審查員對商標進行審查,官方語言為韓語,不符合商標法及其相關條款規定的商標將被駁回,審查員會告知申請人商標被駁回的理由並給與申請人答覆的機會,答覆需在指定時間內以書面方式提交。
(二)公告和異議
經審查,符合商標法及其相關條款的商標將被公告在商標雜誌上,並對申請人發出准予公告通知書,公告期為兩個月,任何人可以任何理由與商標公告之日起60日內對公告中的商標提出異議。
1.裁定異議成立的,商標申請人可以向韓國工業產權局審判委員會申請複審,對複審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韓國專利法院,再不服的,可以上訴到韓國最高法院。
2.沒有被異議的商標將獲得註冊,申請人在繳納註冊費後,可以取得商標註冊證書。
六、其他
(一)續展
1.商標自核准註冊起,有效期為10年,可以申請續展,續展申請需在有效期滿前一年內提出,有效期內未續展的,可以於有效期滿後的6個月內提交,續展有效期仍為10年。
2.商標失效起6個月內,原商標持有人重新申請註冊相同商標,可享有優先取得該商標註冊的權利。
(二)轉讓
1.轉讓已註冊商標,如果是繼承或其他一般繼承的,不得對抗第三方的效力,除非申請人報告名稱的更改。
2.註冊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可以單獨轉讓,但是與指定轉讓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應當一起進行轉讓。
3.一個註冊商標可以就多個商品/服務轉讓給多人,但每個受讓人之間的商品或服務不得類似。
(三)撤銷
1.任何利害關係人可基於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申請撤銷註冊商標。
2.註冊人故意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任何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撤銷該商標。
3.進行轉讓分割的商標,未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一起轉讓的,將被撤銷。
(四)侵權
商標侵權構成犯罪的,無須告知侵權人就可以提起刑事訴訟並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商標持有人還可以向民事法院起訴侵權人,以獲得臨時或永久禁令,並要求侵權人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