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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保健食品命名規定
關於印發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國食藥監保化[2012]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保證保健食品命名科學、規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修訂了《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保健食品命名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保健食品命名科學、規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註冊的保健食品。
第三條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的規定。
(二)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三)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第四條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內容:
(一)虛假、誇大或絕對化的詞語。
(二)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
(三)人名、地名、中文拼音。
(四)字母及數位,維生素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含字母及數位的原料除外。
(五)除“”之外的符號。
(六)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七)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八)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批准的功能名稱中涉及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的除外。
(九)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第五條 一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名稱,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屬性名命名。
第六條 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標。品牌名使用注冊商標的,在品牌名後加“牌”或在品牌名後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冊商標的,在品牌名後加“牌”。一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品牌名。
第七條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應當客觀、準確、科學、規範,字數應當合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使用已經批准註冊的藥品名稱,配方為單一原料並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不得使用與已經批准註冊的藥品名稱音、形相似的名稱。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稱。
(三)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產品功能相關文字的,應嚴格按照規範的功能名稱進行描述。聲稱兩個及以上功能的產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稱作為通用名。
(四)以產品所用原料命名的,應使用規範的原料名稱,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簡寫命名。
營養素補充劑類產品一般應以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配方由三種以上維生素或三種以上礦物質組成的產品方可以“多種維生素”或“多種礦物質”命名,不得以部分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
第八條 保健食品的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類別或形態。以食品類別表述屬性名的,按照食品屬性命名;以形態表述屬性名的,按照“片”、“膠囊”、“口服液”等命名。
第九條 同一申請人申報的不同產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屬性名,需要標注特定人群的除外。
需要標注特定人群的,應在屬性名後加括弧標注。
第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同時廢止。此前發佈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