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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灣國家對地理標誌的法律保護
一、海灣國家地理標誌保護概況
海灣國家主要是指海灣合作理事會(the Gulf Cooperation Council.簡稱GCC)的六個成員國和葉門,海灣合作理事會成員包括沙烏地阿拉伯、巴林、科威特、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卡塔爾和阿曼。總體上看,海灣各國對地理標誌的保護並沒有給予特別的重視,這些國家主要是通過保護商標來保護地理標誌的。其普遍做法是在各自商標法的範圍內,對地理標誌的保護提供最簡單的參考,其範圍十分有限。僅僅禁止對那些能夠引起誤導或混淆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地理名稱或標誌作為商標進行註冊。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和葉門即採用了這種簡單的方法。但是這種方法並不是對地理標誌的任何保護措施。這種方法可以限制對侵犯商標的地理標誌的註冊,但其並不能必然地阻止商標以外的地理標誌的開發利用和濫用。也不能提供TRIPS協議第23條,即不濫用和不公平競爭,所要求的保護方式。
雖然如此,但在海灣國家中,也有些國家制定了地理標誌保護法律,如巴林和阿曼就制定了較為複雜的地理標誌保護條款,巴林制定了單獨的地理標誌法律,阿曼在其新的智慧財產權綜合法中包括了專門的地理標誌部分。同時兩國在各自的商標法中也提供一些補充性的保護,即排除上述地理標誌的商標註冊。
二、海灣國家對地理標誌的保護範圍
海灣國家的法律對地理標誌作了定義,總體上看,這些定義和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的規定相近,其具體內容如下:
“(地理標誌是指)任何標明了一個國家、地區、地方或地點的表示或標記,其能清楚地表明某種產品來源於此,且產品的品質、特質和聲譽全部或部分地取決於該地理環境、地域特徵或人文因素。”
巴林、阿曼和卡塔爾對地理標誌採用三種保護方式.即侵犯性標記註冊的禁止、地理標誌註冊制度、利益各方反對標誌或標記註冊的法律手段。
首先,這三個國家都禁止將地理標誌作為商標註冊,禁止在貿易過程中在指定的商品上以下列某種方式使用地理標誌:
(1)誤導性地建議或暗示某種產品來源於某個地理區域,而非其真正產地。即使被使用的地理標誌在字面上是正確的。
(2)由於地理標誌的使用構成了不公平競爭行為,包括真實產地的錯誤地理標誌的使用,以及翻譯了的地理標誌的使用。
其次,由於認識到了TRIPS協定第24條第9款的含意,即去掉了成員方保護地理標誌的義務.地理標誌在其本國不被保護或不再被保護。巴林、卡塔爾和阿曼都創設了國內註冊制度,其目的是使它們的地理標誌在TRIPS協定其他締約方能夠獲得註冊、受到保護和承認。註冊地理標 志的權利只給予那些在某個地理區域內從事生產的自然人和法律實體或任何有能力的機構。 國內註冊制度的建立只是表明在這些國家出現了一小部分的地理標誌,而不是這三個國家內地理標誌有增加。如果標誌會獲得國際承認,那麼通過當地註冊來確定地理標誌是必要的。
最後,在下列情況下,巴林和阿曼有關地理標誌的法律能夠使利益各方,不管他們是個人、生產者或消費者,能夠反對註冊,或通過訴訟阻止地理標誌的註冊:
(1)使用產品的任何稱呼或顯示,其標明或使人想到產品來源於某個地理區域,而不是真正的原產地,以這種方式誤導公眾產品的地理來源。
(2)任何使用,如果構成巴黎公約第10條含意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使用已註冊的地理標誌,但該標誌所表明的產品並非來源於其標誌所表示的地方,即使產品的真實產地被標明,或者地理標誌是以翻澤的形式被使用或者伴隨有諸如“種類”、 “類型”、“方式”、“模仿”或類似字樣。
卡塔爾法律允許居住在一個地療特別是居住在某種產品具有某種聲譽的地方的人阻止那些貿易商對產於其他地方的類似產品貼上他們的具有良好聲譽的標誌,而這些標誌將會誤導公眾那些類似商品的來源地。
然而,對於限制申請,巴林和阿曼的法律都規定如果地理標誌具有以下情形,那麼該地理標誌將不能被註冊或被保護:
(1)與國內的已經使用的具有了良好聲譽的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習慣用語或通用名稱完全相同:
(2)已經以某種方式使用的人名或商業名稱,雖然其並不能產生誤導:
(3) (或可能)與當前註冊的或正在申請註冊的標誌具有可混淆的相似性:
(4)根據商標法不能作為商標註冊的;
(5)在其來源國沒有被保護或使用(或已經停止被保護或使用);
(6)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三、對於酒和葡萄酒的特別保護問題
對地理標誌提供保護的理念對大多數海灣國家來講,都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所以對酒類產品或服務提供特殊保護,對他們來說就更難了。雖然海灣國家不能違反TRIPS協議第23條第l款所規定的對地理標誌保護的一般義務。但他們卻可以行使TRIPS協議第23條第2款所規定的特權,即一個國家可以拒絕含有酒類或葡萄酒地理標誌的商標註冊或使這類商標無效,即使其他國家的法律允許這樣做。並且如前所述,海灣國家的商標法都規定了那些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商標申請將被拒絕註冊。因此,海灣國家不重視對酒類和葡萄酒有關的地理標誌保護,這也是正常的。
相反,與酒類和葡萄酒有關的商標,不管他們是否包含了地理標誌,都無法註冊。在這些國家,申請保護與酒或葡萄酒有關的商標或地理標誌通常會被拒絕,經營、銷售或進口這類商品構成對公共秩序的違反,因而被禁止。根據伊斯蘭法,在沙烏地阿拉伯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的一些領地禁止銷售白酒或葡萄酒(以及所有酒精產品)。
和其他國家相比,阿曼對銷售酒類產品採取了較為寬容的態度,但保護與酒有關的地理標誌也不是必須的。和其某些鄰國不同,作為一種相當獲利的商業行為,在嚴格規定和控制的情況下,阿曼允許向非穆斯林居民的外國人銷售酒類產品。
阿曼的工會業產權法也沒有規定特別的標準給予酒類或葡萄酒有關的產品以更高水準的保護,或者在其法律巾包含或排除對酒或葡萄酒地理標誌的保護。阿曼以前曾通知世界貿易組織,其法律對所有地理標誌給予保護,其巾包括那些與酒類和葡萄酒有關的地理標誌。實踐中,如前所述,根據工業產權法中的公共道德條款,與酒類產品有關的商標和地理標誌更容易被拒絕註冊。
文章作者:張麗娜 文章來源:中華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