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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最高院嚴格了數位商標使用的標準
2009年12月15日,法國最高法院對DPAM公司“86”數字商標糾紛案作出判決,認為非商標意義上使用的標誌,不能認定為商標的真實使用。
本案中,法國的DPAM公司享有數位商標“86”的專用權,使用在第25類的商品上。後DPAM公司發現Zara(法國)公司(下簡稱Zara公司)出售的背心上也使用了特殊字體的“86”字樣,於是向法國上訴法院起訴要求認定Zara公司侵權。但是Zara公司抗辯指出,DPAM公司的“86”商標本身缺乏顯著性,且該商標並未真實使用。2008年11月,法國上訴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Zara公司關於“86”商標缺乏顯著性的抗辯,但認為DPAM公司的數位商標“86”未真實使用,應當予以撤銷。DPAM公司不服,上訴到最高院。最高院維持了上訴法院的認定,並進一步指出,DPAM公司把“86”數位與一些圖案,或是“Baby”、“Motocross”、“Lucy”等字樣一起使用.其他的組成部分的作用已經明顯地超過了“86” 數字本身。在這種情況下,“86”數位的使用,不能視為“86”商標的使用。再加上其他時間方面的因素,DPAM公司“86”數位商標已構成不使用撤銷的條件。在本案的判決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法國最高法院嚴格了數位商標使用的判斷標準,只有不加任何修改、修飾、附加,才屬於數字商標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