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單一顏色商標制度簡介
目前,中國《商標法》正在進行第三次修訂工作。根據2012年9月2日國務院法制辦公開徵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此次修訂放開了單一顏色的商標註冊,加上2001年放開的顏色組合商標,可以說中國《商標法》全面開放顏色商標的註冊申請將成定局。從實踐來看,顏色組合商標存在的問題並不突出,人們關注的重點是單一顏色如何才能註冊成為商標。為此,筆者搜集資料,對美國單一顏色的相關規定作簡單介紹,希望對今後中國的單一顏色商標註冊審查工作有所借鑒。
一、美國單一顏色商標的法律歷史
1946年美國制定的《蘭哈姆法案》第四十五條規定,商標包括文字、姓氏、象徵、設計或以上之組合,由製造者或商人用以識別其商品以區別於他人所生產或銷售者。從上述內容來看,美國商標法並未明確單一顏色是否屬於商標的註冊要素,但美國第三巡迴法院1949年曾在Campbell Soup Co.v.Armour&Co案中明確提出顏色不能註冊為商標,不支持將食品包裝標籤上的紅、白顏色註冊為商標。
單一顏色注冊商標的命運轉折發生在1985年。該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In re Owens-Corning Fiberglas Corp一案中首次判決允許將粉紅色註冊在玻璃纖維絕緣材料上,認為粉紅色能夠表明上訴人商品的來源。該粉紅色商標於1987年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正式獲准註冊。根據美國的司法體制,某一巡迴上訴法院作出的判決,對其他巡迴上訴法院只有參考價值,沒有約束力,所以在該案後仍有部分巡迴上訴法院沒有執行該案作出的結論,繼續堅持“顏色本身不能作為商標而被佔有”的原則。
單一顏色商標法律地位的最終確定源於Qualitex Co.v.Jacobson Products Co.一案。199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該案判決中得出結論,認為《蘭哈姆法案》並不絕對禁止註冊單純由顏色組成的商標,顏色組成的商標只要符合商標構成的一般要求,就可以註冊為商標。至此,美國最高法院以判決的形式確認了單一顏色商標的法律地位。
二、美國單一顏色商標的註冊要求
(一)顯著性
從美國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來看,單一顏色本身絕對不具備固有顯著性,申請人必須證明該顏色已經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以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的單一顏色商標為例,通常證明顯著性應滿足以下條件:
1.顏色在商業活動中長期使用,但並非僅僅是長期使用。例如:歐文斯•科寧對粉紅色經過長達29年的長期使用,並不斷以粉紅色力量、粉紅色美洲獅、完美粉紅色等進行宣傳推廣。
2.將顏色作為商標進行推廣,證明消費者認可顏色作為唯一的來源指示物的證據,包括消費者認可、傳媒認可、誓詞與聲明等。調查顯示,50%的人將“粉紅色”與歐文斯•科寧聯繫起來。對於傳媒認可,可以“蒂芙尼珠寶店” 為例。《紐約時報》曾在1996年12月8日的報導中提到:“當需要禮物時,我們當中有多少人不是徑直前往蒂芙尼珠寶店的呢?因為我們知道它那藍色盒子無論裡面裝著什麼都會給人以深刻印象。”傳媒對藍色盒子的認可是該顏色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有力證據。至於誓詞與聲明,應當以表格形式作出,並說明顏色是作為商標使用。
3.對顏色的競爭性使用。歐文斯•科寧作為唯一生產彩色絕緣材料的公司,在絕緣材料上使用粉紅色與其他公司不存在競爭關係。一般情況下,工業品不需要進行過多的裝飾,因此使得顏色在更大程度上被視作商標。但如果某顏色在某一行業中是常見色,則證明經使用獲得顯著性的難度會更大。
(二)功能性
如果認定某一產品特點具有功能性,如對商品的使用具有基本意義或可能影響商品品質、價格等,就不能申請註冊從而獲得保護,即使申請人能夠證明其申請的顏色具有顯著性。功能性原則可以防止商標法因允許生產商控制某一顏色而妨礙競爭。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申請商標的一個特點如果“對於該產品的用途或目的來說是必不可少的,或者影響到該產品的成本或品質”,則該特點就具有功能性,包括材料成分(如果作為商標申報的顏色是商品製作所用材料的固有顏色,該顏色就不能作為商標來發揮功能)、固有特點(有些顏色具有功能性,因為它們服務於實用目的。例如,打獵服裝上的綠色與褐色能夠為獵手提供偽裝)、製造工藝的結果(綠色的咖啡豆經烘烤後變成褐色)、安全性或可見性(橙色用於救生衣、橙色用於緊急電話、珊瑚色用於有色耳塞)、不公平競爭優勢(外傷敷料的粉紅色與白****膚的顏色很相似)。
證明功能性用途的證據可以包括:美國的聯邦或州條例、行業標準、申請人聲明。例如,由於聯邦或州條例的規定,某些商品必須採用某種顏色出售,例如美國規定橙色是一種在美國通常被用於錐形交通路標、支柱、路障和其他施工區標示裝置的顏色,任何一家公司都不得獨佔這些商品上的顏色;申請人對顏色的功能性用途的宣傳可以被作為證據,申請人往往在自己的聲明或廣告中提及所申請註冊顏色的功能性特點,如申請生產的野外狩獵服和顏色具有偽裝效果等。
三、美國單一顏色商標的申請要求
申請人在申請檔的圖樣中應當顯示所申報的顏色及該顏色在商品或提供服務時所使用物品上的位置,顏色申報必須僅限於該顏色在商業活動中的使用方式,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部位應用虛線標明。顏色在商品上的位置或與服務相關的位置是商標所留下的商業印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圖樣必須顯示該位置。如果提交的圖樣是一個顏色方塊,然後就該顏色在特定商品或服務上的所有使用提出申請,是不被允許的。當顏色被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服務中所使用的物品上時,可以用虛線顯示位置。
如果顏色是用於液體、粉沫或無具體形狀的商品上,圖樣應根據產品在商業活動中的使用方法而定。如果液體可以通過容器看見,該容器應當為虛線,如果液體並非通過透明容器出售,則可使用虛線方形。此外,特別指出的是應對商標加以清楚的描述,說明所申報的顏色是商品的顏色。
在提供服務時,可以用各種方式來使用顏色,但是,在每個申請中只能顯示一種用途。例如用於車輛上的綠色商標,表示提供害蟲控制服務;用於車輛上的粉紅色表示提供安排旅行和越野觀光服務。
顏色商標必須僅包括顏色,文字和圖案不應出現在圖示上。並非商標一部分的文字、圖案和數位不得用虛線顯示在圖示上。文字的顏色不能單獨申報,除非同時也申報文字,此種情況下不是顏色商標,而是指定顏色的文字商標。如果顏色是以相同方式使用,一個圖示可用於多種商品。如商品是推拉式掃帚、直接式掃帚、室外用掃帚等,紅色被用在這些商品的手柄上作為顏色商標申請,可以只提供一個圖示。
綜上所述,一份完整的單一顏色商標申請檔應包含以下所有內容:指明作為商標而申報的具體顏色,指明該顏色出現在商品或服務的位置,說明虛線顯示的部分並非商標的組成部分。
四、美國顏色商標的圖樣說明
在美國,所有顏色商標都採用6位元數位代碼,如29.02.01。頭兩位元數字代表商標類別,所有商標的類別均為“雜項”29,該類別包括完全由顏色組成的商標,顏色商標沒有文字、字母或數位。中間的兩位元數位表示該商標是單色還是多色以及該顏色的使用方式,如29.02,表示用在整個商品或服務上的單色;29.03,用在商品或服務部分部位上的單色;29.04,用在包裝、標籤或廣告上的單色;29.05,用在整個商品或服務上的多色;29.06,用在商品或服務部分部位上的多色;29.07,用在包裝、標籤或廣告上的多色。最後兩位元數字代表所申報的顏色。
五、美國顏色商標的審查要求
顏色商標的審查包括顏色審查和圖樣物體審查。在確定了適當的類別29圖樣代碼後,還應當確定顏色出現的圖樣中物體的適當代碼以便對其進行檢索,因為顏色的位置對於該顏色商標所產生的商業印象至關重要。所有類型物體的圖樣代碼均規定在《圖案檢索代碼手冊》一書中,例如卡車、廂式貨車的代碼是18.05.05。如果紅色被用在卡車,則應將申請人提供的顏色說明(紅)與該物體的圖樣代碼(18.05.05)結合起來進行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