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陸商標--特殊商品的商標侵權案件中如何適用銷售商“合法來源抗辯"
“銷售商合法來源抗辯”條款的規定見於我國商標法第56條第3款,即“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依據該條款,銷售商倘若對所銷售的系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這一事實不知情,且能夠證明商品系由正規、合法管道取得,並指明商品的提供者,則銷售商無需對自己的銷售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而事實上,該條款也成為陷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的銷售商逃脫承擔賠償責任的免死金牌。
在商標侵權糾紛中,為免於承擔賠償責任,被控銷售侵權商品的銷售者往往是竭盡所能地提供一切供貨方的資訊。有的提供的是******專用****、商業****、購貨合同、支付憑證,有的則提供收款收據、出貨單、入庫單等材料,有的還會提供供貨方的營業執照、銷售資質等證明文件。而一些審判人員往往也會根據銷售商提供證據的內容,將其審查重點放在各單據相互之間是否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將庭審質證的重點引導至討論證據是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但是,這樣的證據審查方式,仍只是停留在普通商品類型的侵權事實審查水準之上。對於某些特殊商品,在銷售商是否能夠適用“合法來源抗辯”的問題上,還需要審判人員或代理律師給予更進一步的關注。
在生產與流通流域,諸如食品、藥品、保健食品、********、化工產品等商品,由於通常涉及使用人群的生命安全,國家對其生產、衛生、品質、運輸、銷售往往有著嚴格的規定,會對生產、運輸、銷售等經營主體提出各種資質要求,相應的法律或法規也對有關行為作出了規範。當這些特殊商品成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的涉案商品時,相關法律或法規的要求則應當成為銷售商是否構成“合法取得”的重要評價標準。以保健食品為例,為了依法加強對保健食品的管理,衛生部於1996年根據《食品衛生法》制定並****了《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對保健食品的定義、審批、生產經營、標籤、說明書及廣告宣傳、監督管理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基本涵蓋了生產、市場、監控、評估等方面的內容要求。在隨後近十年時間裡衛生部還陸續****了一系列規範性檔和技術標準,如《衛生部保健食品申報與受理規定》、《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保健食品標識規定》、《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範》、《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技術規範》等。伴隨著保健食品審批主體由衛生部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轉移及行政許可法的頒佈實施,2005年7月1日,《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該辦法對保健食品的申請與審批、原料與輔料、標籤與說明書、試驗與檢驗、再註冊、複審、法律責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此外,法律法規對於保健食品的嚴格要求不僅僅只是針對生產企業,對於銷售商,也以要求承擔進貨檢驗義務的方式作出了規定。例如,浙江省範圍內就有《浙江省產品品質監督管理條例》、《浙江省查處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的****。而《浙江省食品採購索證管理辦法》的第七條則明確規定,採購特殊營養食品、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等,除索取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外,還應同時索取規定的產品批准證書。
鑒於相應法律或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對保健食品的生產、銷售作出了嚴格要求,在適用《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銷售商合法來源抗辯”時,就需要適應性地作出更嚴格的要求。也就是說,銷售者在進貨時不僅僅要向供貨方索取銷售憑證,還應當對相關資質進行審查。審查內容除包括供貨方的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執照之外,還應該包括所涉商品的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品質標誌,生產者的生產許可情況、使用權證、檢驗報告、合格證書、商標註冊證明等。在筆者代理某著名藥企的多起馳名商標維權案件中,侵權商品都是以“保健食品”的面貌出現的,其銷售商家主要是超市、連鎖藥店、保健品商行等。而生產者則是五花八門,但絕大多數都是僅有一個“殼”的皮包公司。由於生產者自身存在的天然缺陷,銷售商自然不能提供生產者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註冊備案的生產許可證,也不可能提供與被侵權商標相一致的商標註冊證。按照前述對採購者索證規定的要求,涉案銷售商的購買行為當然不屬於“合法”範疇,因為其採購時未索證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因此,這些案件中的銷售商,哪怕是能夠提供相應的付款、進貨憑證,同時也指出了侵權商品的提供者,仍然不應適用《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銷售商合法來源抗辯”。舉一個與此相當的更通俗的例子:鴉片是生產、流通嚴格受控的可供醫用的藥物,但如果它的生產系私人種植,後續的採購行為就必然是違法的,不可能因為採購者付過錢就成了合法採購。
此外,在衡量銷售商是否已盡到索證義務時,還應與其業務內容、經營規模等聯繫起來,做到有所區別對待。例如,專業從事藥品批發或連鎖經營的藥品銷售企業,當然要比個體食品小超市要承擔更多的索證義務,也應該分配以更多的舉證責任。在商標侵權案件實務中,往往有一些人持有這樣的觀點:只要銷售商能夠證明商品的來源,就可以免予承擔賠償責任。此時,“合法”二字被有意無意地忽略掉了。但筆者認為,只要審判人員和代理律師能夠精准把握特殊商品在生產、流通、採購中的各種特別要求,根據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的相關要求對銷售商行為作出準確定性,就可以讓商標權人正當合法權利得以伸張。同時,作為銷售商,只要在進貨時嚴格遵守相關索證規定,就不會使自己陷入商標侵權糾紛的泥淖。
文章作者:周世駿 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文章來源:中國智慧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