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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國際知名品牌未註冊中文商標的法律困境
這不是一則新聞,而是國際知名品牌在中國所遭遇的商標之爭的重演。國際知名奢侈品品牌“HERMES(愛馬仕)”的所有人愛馬仕國際於1977年在我國申請註冊英文商標之後,遲遲沒有註冊相應的中文商標。2009年,愛馬仕國際發現其商標中譯“愛瑪仕”被廣東順德達豐制衣有限公司註冊遂請求撤銷時,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拒絕,而後一審法院判決維持商評委的裁定。
愛馬仕國際早在30多年前就在中國註冊了英文商標,卻留下了中文商標權利不確定的隱患。這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這是境外知名企業進入中國市場時沒有充分瞭解中國的商標法律環境,而導致對其中文商標保護的失誤。中國是對商標取得採取“註冊主義”的國家,雖然也有關於未注冊商標保護的相關規定,但未注冊商標的保護顯然不可與注冊商標相比,除非未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否則很難與注冊商標抗衡。境外知名品牌在進入中國市場時,雖然實際使用了與英文注冊商標相對應的中文商標,使該中文商標或商標俗稱與其品牌產生了聯繫,卻遲遲未進行中文商標的註冊。
其次,國際知名品牌為了自身的利益,更加注重自身商標的保護。然而,國內一些不正當競爭企業企圖“不勞而獲”,利用他人失誤和制度限制,“傍”他人商標信譽,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而當權利人意識到時為時已晚。
對於愛馬仕國際能否繼續使用其未註冊中文商標,在筆者看來,首先,從商標保護的客體來分析,商標作為一種標誌,其本身並無任何實質意義,商標的真正價值建立在因使用而產生的負載於標誌之上的商譽。而市場中商業信譽的產生、維護、提高只有通過使用才能獲得,而非以註冊或未註冊來區分。因此,當第三人搶注已使用且產生一定商譽的商標時,法律便應該保護這種被“搶”的權益。
其次,商標法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正義原則之上。未注冊商標所有人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與大量投資,在未注冊商標上積累了良好的信譽和知名度,如果他人可以隨意搶注這個商標,則實際上構成對商譽的侵佔,這不僅導致未注冊商標所有人正當利益的損失,而且會造成市場上消費者的混淆和助長不正當競爭者仿冒、假冒等搭便車行為。因此,對使用在先並享有一定聲譽的未注冊商標進行保護,則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
文章作者:任 靜(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