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陸商標--商標權人“一女二嫁”,致兩生產廠商對簿公堂——“畢卡索”鋼筆圖形商標糾紛再起
日前,本報曾多次報導過的“畢卡索”鋼筆品牌爭議事件再起波瀾。
因商標所有權人重複簽訂商標獨家使用授權書,上海兩家書寫工具廠商對簿公堂的糾紛日前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演。原告上海藝想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上海藝想公司)與被告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帕弗洛公司)均稱自己享有獨佔的商標使用權,然而,原告在庭審時突然將訴訟賠償額從1001萬元降至50萬元,使該案中止審理。由於涉及知名書寫工具品牌■的授權問題,該案然吸引了業內人士與消費者的高度關注。
據瞭解,上海帕弗洛公司成立於2003年,同年7月9日該公司取得中國臺灣畢卡索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畢卡索公司)的獨家授權(2008年9月8日獲得第二次授權,期間還簽訂了商標授權契約書,商標使用期限延至2023年12月31日),於2004年在中國大陸生產銷售標注第2001022號■商標的“畢卡索”牌鋼筆,10年間在全國幾十個城市設立了近千家專櫃,並多次參加國內大型展會為其產品進行宣傳,同時被眾多評估機構評為國內十大鋼筆品牌。
上海藝想公司成立於2008年5月,其法定代表人于2008年5月和9月先後在中國香港設立了畢卡索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和法國畢卡索家族國際有限公司,這兩家公司並不從事實體經營,並于同年6月和8月以畢卡索國際公司的名義分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和中國香港商標註冊處申請註冊“畢卡索”、“PICASSO”等商標(在中國內地申請的商標未獲准註冊)。此後,上海藝想公司宣稱已獲得畢卡索國際開發公司的商標授權,在中國大陸生產銷售正宗的PICASSO畢卡索藝術金筆系列產品。
據瞭解,自2008年起,上海帕弗洛公司和上海藝想公司因“畢卡索”鋼筆的名稱、包裝、裝潢過於相似而數次對簿公堂,硝煙持續至2012年。期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均判決上海藝想公司存在惡意仿冒,構成不正當競爭。201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對上海藝想公司的再審申請作出民事裁定,依法駁回其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上海藝想公司攀附上海帕弗洛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和裝潢的主觀惡意非常明顯,上海藝想公司仿冒行為的主要目標在於搭上海帕弗洛公司在“畢卡索”書寫工具上積累的商譽之便車。
時隔4個月,雙方再次對簿公堂,在本次訴訟中,雙方原被告身份互換。上海藝想公司以上海帕弗洛公司侵犯其對第2001022號注冊商標的獨佔許可使用權為由,將後者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並向後者索賠1001萬元。
為什麼曾經的侵權者會成為今日的維權者?答案同一份臺灣畢卡索公司與上海藝想公司簽訂的商標獨佔許可使用合同有關。記者瞭解到,2012年2月16日,上海藝想公司與臺灣畢卡索公司簽訂關於第2001022號注冊商標的獨佔許可使用合同,合同約定商標使用期限至2017年8月31日。
同年9月6日,上海藝想公司前往上海巴黎春天商場內購得3支上海帕弗洛公司生產的標有涉案商標的鋼筆,並當場進行了公證。9月10日,上海藝想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將上海帕弗洛公司訴上法院。
2013年1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在庭審過程中,本案的被告上海帕弗洛公司答辯時提出,目前使用的第2001022號注冊商標系得到商標註冊人臺灣畢卡索公司的合法授權,臺灣畢卡索公司於2003年7月9日和2008年9月8日,向答辯人出具了兩份授權證明書,證明答辯人系合法使用涉案商標。按照答辯人與臺灣畢卡索公司之間的商標《授權證明書》和《授權契約書》,答辯人可以在原契約基礎上繼續使用該商標至2023年12月31日。
同時帕弗洛公司認為,商標註冊人臺灣畢卡索公司於2012年2月將該商標獨佔授權給原告是嚴重的違約行為。在2008年9月8日的《授權證明書》中明確寫明授權類型為“獨家製造與銷售”。無論此處的“獨家”理解為“獨佔使用”還是“排他使用”,均限定了臺灣畢卡索公司不能在此期間內將該商標再次許可給其他公司使用。因原告系答辯人的競爭對手,且長期仿冒答辯人產品,明知答辯人獲准授權使用涉案商標的事實,仍與臺灣畢卡索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並隨後在全國各地進行所謂的商標打假維權活動。臺灣畢卡索公司與原告的行為系惡意串通,損害協力廠商利益的行為,故其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屬無效合同。此前,上海帕弗洛公司已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起訴臺灣畢卡索公司和上海藝想公司,要求法院宣告上述兩公司之間的所有商標許可合同及授權書無效,並賠償經濟損失,後該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尚未判決。
另外,針對臺灣畢卡索公司撤銷在商標局商標使用備案的行為,上海帕弗洛公司認為商標局終止備案公告的效力僅限於終止許可合同在商標局的備案,而不是對許可合同本身的終止,合同本身的終止須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定終止或經司法機關生效判決終止,故終止備案公告本身並不能說明合同本身已經終止。更為重要的是,商標局備案的該份許可合同並無臺灣畢卡索公司蓋章和簽字,是一份根本沒有成立的無效合同。因此,商標局是否終止該合同備案,對商標註冊人與答辯人之間的商標許可使用關係均無法律上的影響——雙方之間的商標授權關係一直由《授權證明書》進行調整,而臺灣畢卡索公司從未發函要求解除或終止雙方之間的商標授權關係。
在該案之外,記者瞭解到,上海藝想公司還在北京、成都、廣州、深圳等地針對上海帕弗洛公司的經銷商及商場、超市提起了商標侵權訴訟,法院還未作出判決,部分法院還因上海藝想公司是否具有涉案商標的獨佔使用權正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查過程中為由中止了侵權案件的審理。
文章作者:肖 峰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