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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關於申請註冊新增零售或批發服務商標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十版2013修改文本在第35類中增加“藥用、獸醫用、衛生用製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專案。為更好保護已使用商標權利人利益,維護穩定的市場秩序,中國商標局研究設立了受理新增服務專案過渡期。現就新增服務專案以及過渡期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增服務及其界定
(一)根據《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修改文本,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3509類似群中設立“藥用、獸醫用、衛生用製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藥用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衛生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獸藥零售或批發服務”和“獸醫用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共7個新增服務專案。
(二)新增服務屬於零售或批發服務,指將藥品、藥用製劑、衛生製劑、醫療用品、獸藥、獸醫用製劑等商品集中和歸類(運輸除外),以便顧客看到和購買。該項服務是一項為鼓勵顧客購買而提供的服務總和,可通過傳統實體商店,也可通過互聯網等銷售平臺提供。
新增服務商標註冊所保護的對象不是上述具體商品,而是為銷售該商品提供的綜合便利服務行為。
二、新增服務商標申請
(一)申請人應當以7個新增服務專案正式名稱申請註冊。
(二)申請人指定專案不得超出新增服務範疇。
(三)下列表述不屬於新增服務專案的正式名稱,中國商標局不予受理:
1、零售或批發服務。
2、藥品零售或批發。
3、藥品名稱的零售或批發服務。
4、某品牌藥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
5、提供藥品的零售或批發資訊。
6、在藥品零售中向顧客免費提供諮詢服務。
7、醫療機構配製製劑的零售或批發服務。
8、其他屬於新增服務專案名稱不規範的情形。
三、新增服務類似關係
(一)新增服務之間類似關係
1、“藥用、獸醫用、衛生用製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與“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藥用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衛生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獸藥零售或批發服務”、“獸醫用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原則上類似。
2、“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藥用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衛生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四項服務之間原則上類似。
3、“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藥用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衛生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與“獸藥零售或批發服務”、“獸醫用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原則上不類似。
4、“獸藥零售或批發服務”和“獸醫用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原則上類似。
(二)新增服務與其他商品或服務之間類似關係
1、新增服務與所銷售商品原則上不類似。
2、新增服務與“替他人推銷”等其他第35類服務原則上不類似。
四、過渡期的規定
中國商標局借鑒1993年服務商標受理經驗,設立註冊申請過渡期,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該期間內,在相同或類似新增服務專案上提出的註冊申請,視為同一天申請。申請日以中國商標局收到申請書的日期為准。在過渡期內,對申請註冊新增服務商標採取以下措施:
(一)網上申請不予受理。
(二)申請人指定的新增服務專案範圍應當與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一致。
(三)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商標專用權:同日申請的,初步審定使用在先的;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在規定期限內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以抽籤方式確權。
新增服務商標已使用是指2013年1月1日前已在指定的新增服務專案上公開、真實使用。
上述規定只適用於過渡期內向中國商標局辦理的新增服務商標註冊申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201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