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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共體法院對單個字母商標的顯著性審查發表意見
最近,歐共體法院對—起單個字母商標註冊的案件作出裁決,對單個字母商標的顯著性審查發表了自己的意見。
在本案中,Borco公司申請註冊單個字母a為共同體商標,使用在含有酒精的飲料、紅酒、起泡酒等商品上。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的審查員和上訴委員會均未支持該項申請。他們認為該申請僅僅是—個沒有任何圖形修飾的希臘小寫字母,希臘語種的消費者不會把它當作標識商品來源的標誌。上訴委員會甚至還認為,相關公眾有可能把這個字母誤以為是產品品質、型號或是品種的某種標記。Borco公司不服,上訴至歐共體普通法院。普通法院認為協調局對於該商標的顯著性並未做盡職審查,案件應發回重審。協調局向歐共體法院提起上訴,並引用了歐共體法院的在先判例(C-136/02P)抗辯指出,首先,既然對於立體商標的審查,缺乏相關圖形和文字的情況下,消費者不能將該圖形與商品的來源相聯繫,那麼,單個字母商標亦是如此,在缺乏有關圖形的情況下,消費者不能把它與商品的來源聯繫在一起;其次,在判定標誌是否具有顯著性時,不一定要結合商標使用的商品做全面審查並舉證證明顯著性的有無。歐共體法院2010年9月9日作出C—265/09 P號裁決認為,《歐共體商標條例》第4條明確規定,字母是可以註冊為商標的標誌之一。協調局應當根據具體的案件,結合商標所使用的商品,嚴格地、全面地審查字母商標申請是否符合顯著性的特徵,而不是粗略地審查後就倉促地下結論。在判斷顯著性時,既應該結合商標所使用的商品進行考慮,還要看相關公眾的認識。雖然本案的標誌只是一個單個的字母,連修飾的圖形都沒有,但是,商標有顯著性,能獲得註冊,不一定非要求標誌具有特定的文字含義或是圖形含義。法院裁決案件發回協調局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