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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馳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
一、馳名商標的概述
馳名商標的概念:各國對馳名商標的定義分岐很大,眾說紛紜,我國學界一般認為,馳名商標是指在一定地域範圍內具有較高知名度,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的商標。
馳名商標的法律特徵:馳名商標的特徵是相對于普通商標而言的。結合馳名商標的概念內涵,與普通商標相比,馳名商標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馳名商標有巨大的商業價值。當今社會,無形資產創造的商業價值已經遠遠高於有形資產,成為企業競爭的有力武器。作為一種無形資產,馳名商標的價值完全可以評估量化成貨幣形式。2、馳名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與普通商標相比,馳名商標具有更高的知名度,高知名度使得其標識的產品為更多消費者所認識,從而提高產品的銷量。也就是說高知名度帶來更高的商業價值。馳名商標的高知名度的培養和其產品的高品質也是分不開的。3、馳名商標具有更高顯著性。商標的顯著性,是商標能夠起到區別作用的特性。馳名商標較普通商標具有更高的顯著性。高顯著性的商標就意味著具有更強的區別性。商標的顯著性越強,該產品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印象就更深,從而促使消費者選擇該產品。4、馳名商標具有更高的社會信譽。更高的社會信譽是廣大消費者對某品牌產生廣泛的認同感,這種認同感在消費者群體中產生更強的市場購買力。這種社會信譽是馳名商標標識的商品得到廣泛認可的表現。
馳名商標是指經過長期使用,在市場上享有較高信譽並為公眾熟知的商標。與普通商標相比,馳名商標有以下兩個特點:1、具有較強的認知功能。識別和區分不同來源的商品,是商標的基本功能。馳名商標與其商品或服務之間的聯繫非常緊密,它所產生的“認牌購物”、“顧客吸引力”的功能能夠轉化為巨大的經濟效益。2、商品品質恒定、優良。馳名商標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儘管有高、中、低不同檔次,但其品質水準都能保持連續性、穩定性,品質可靠。商品或服務的良好信譽凝結為商標的知名度,對消費者來說,馳名商標即意味著可靠的商品品質和良好的企業聲譽。
二、馳名商標特殊保護的必要性
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和良好聲譽是和商標所有人長時間的辛勤努力和財力、物力的大量投入分不開的。然而,在工商業活動中,馳名商標受假冒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程度遠甚于普通商標,如將他人馳名商標或者相近商標搶先註冊或者使用於非類似商品和服務上,將他人馳名商標或相近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或作為商品名稱或商品裝潢使用。近年來迅猛發展的以國際互聯網為媒體的電子商務中,將他人馳名商標搶注為功能變數名稱則是一種新的侵害方式。各種侵權行為不僅直接損害了商標所有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使廣大的消費者蒙受損失。筆者認為,建立馳名商標特殊保護制度,不僅是商標法的一項重要任務,同時也是禁止不正當競爭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最早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是《巴黎公約》。該公約第6條之2規定,凡系被成員國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不論在請求保護的成員國註冊與否,應禁止其他人搶先註冊和禁止他人使用。世界貿易組織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16條含有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這些規定對《巴黎公約》第6條之2進行了補充。1、《巴黎公約》關於馳名商標特殊保護的規定也必須適用於服務商標。2、保護範圍擴大到非類似商品和服務。只要在非類似商品和服務上使用了這種商標,表明有關商品或服務與注冊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繫,並有可能損害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的,保護就必須延及到這些商品和服務上。3、對如何認定馳名商標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在確定相關公眾對某一商標的知曉程度時,不僅要考慮該商標通過使用產生的效果,還應考慮通過其他途徑包括促銷宣傳所產生的影響。
中國加入《巴黎公約》後,即開始實施保護馳名商標的工作。實務中依據《巴黎公約》承擔保護外國馳名商標的義務,本國企業的馳名商標也給予特別保護,同時運用《巴黎公約》的機制對“同仁堂”、“蝴蝶”等商標在境外被搶注提出給予馳名商標保護的請求,制止了搶注行為。
三、馳名商標的認定
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特殊保護密切相關,認定是實施保護的前提。有權認定馳名商標的應是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商標主管機關依法行使商標註冊和商標管理的權力,掌握著工商企業商標註冊和使用的情況,通曉商標法律。由主管機關認定商標是否馳名,具有權威性和公正性保證。人民法院在個案中對馳名商標作出認定,是國際通行做法。商標侵權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標侵權糾紛中涉案商標是否馳名,是審理和判決的基礎。因此,法院具有馳名商標的認定權是其履行審判職能的需要,也是商標執法工作的需要。
人民法院或者商標主管機關在處理侵權糾紛或權利衝突,有必要認定某個商標是否馳名是依商標所有人的請求啟動的。當事人未主張的,商標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不予主動認定。
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商標法》第14條已對此作出明確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馳名商標認定事由:1、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申請認定馳名商標。2、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申請認定馳名商標。3、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4、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5、人民法院審理功能變數名稱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6、商標被他人作為企業名稱使用,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7、商標被他人在境外惡意搶注,申請人認為其馳名商標在境外被他人惡意搶注,可能對申請人在境外業務發展造成損害。
四、馳名商標的保護
馳名商標保護的主題是擴大保護範圍。馳名商標所有人的禁止權,不限於類似商標上的近似使用,而是擴展至非類似商標的使用,並有權禁止非商標商業標誌的使用。
對馳名商標實行跨類保護,是《智慧財產權協議》確立的高於《巴黎公約》的保護標準。跨類保護的實際需要來自於:馳名商標信譽卓著,受到消費者喜愛和信賴。儘管第三人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註冊或使用馳名商標,都可能使該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被沖淡,權利人進入相關市場的權利也將受到損害。因此,對馳名商標的高水準保護應將保護範圍擴大到非類似的商標或服務上。
對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還需延伸到其他商業標誌。除了商標之間的衝突可能造成混淆或淡化的後果之外,某些商業標誌尤其是商號、商品名稱以及功能變數名稱也可能會引起混淆或者商標淡化的結果。為了保護馳名商標進入相關市場的權利,保護馳名商標特有個性、廣告價值不被無償利用,馳名商標所有人禁止第三人將馳名商標註冊為企業名稱、功能變數名稱或作為商品名稱使用,成為特別保護的內容之一。
就某個商標而言,給予保護的範圍究竟多寬,是跨類保護還是全類保護,是限於商標領域還是擴展到其他商業標誌,應當依該商標的顯著性以及馳名程度而定。影響力強的商標要比影響力弱的商標獲得的保護大得多。一個商標顯著性越強或影響力越大,那麼該商標受侵害得可能性也越大,因此,法律保護該商標免受混淆或淡化的可能性就越大。馳名商標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商標註冊程式、商標無效程式和商標使用幾個方面。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已經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文章作者:李燕華(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文章來源:光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