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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法--擬增加懲罰性賠償規定 提高侵權賠償額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4日上午在北京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擬增加懲罰性賠償規定,並提高侵權賠償額。
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周伯華表示,針對實踐中權利人維權成本高、往往得不償失的現象,草案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同時,草案還規定,將在上述三種依據都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決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人民幣提高到100萬元人民幣。
草案還增加一項規定:故意為侵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據悉,現行的商標法於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001年曾進行過兩次修正。截至2012年上半年,中國商標累計申請量、累計註冊量分別為1054萬件、717萬件,有效注冊商標已達609萬件,均位居世界第一。
但是,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標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大,現行商標法有的內容已難以適應實踐需要,主要是商標註冊程式比較繁瑣,商標確權時間過長,惡意注冊商標現象比較常見,商標侵權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為了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充分發揮商標制度作用,更好地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服務,有必要對現行商標法進行修改。
在涉及馳名商標方面,周伯華說,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草案明確對馳名商標實行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原則。馳名商標制度是在發生商標爭議時,對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提供特殊保護:無論是否已經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均可以依法在一定範圍內禁止他人註冊、使用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為此,草案規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
實踐中,有人將他人商標用作企業字型大小,此類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為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銜接,草案規定,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為了方便申請人注冊商標,草案引入多項商標註冊申請規定,明確“一標多類”申請方式,規定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統一商標。
文章作者:記者 余湛奕 文章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