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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法修訂擴大註冊元素
目前,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已經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階段。這次修訂增加了“聲音”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但“氣味”未被允許。
在4月14日召開的2013年智慧財產權南湖論壇上,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司司長張建華解釋:“氣味離商標和社會生活事務還是遠了一點。”
張建華介紹,這是一次“問題回應式”的立法,商標法修改主要是針對八種不正當現象展開的。
智慧財產權南湖論壇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保護協調司主辦,迄今已舉辦十屆。
異議程式全部走完需七年
張建華算了一下,一個商標申請註冊,如果遇到爭議,走完全部程式,需要7年多的時間。“這七年多的時間是一個什麼概念呢?中國經濟在最近30多年間每隔七年就要翻一番,可見這7年的問題非同小可。”張建華說。
7年,是怎樣算出來的呢?
現行商標法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複審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漫長的訴訟就此開始。經過一審二審,加之公告之前審定的時間,最長要七年多的時間。
張建華補充說,另外兩個因素的存在,使得商標申請時間過長的問題更是雪上加霜。一是商標申請量快速增長,僅2012年,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量就達到了164.8萬件;二是競爭對手濫用商標註冊程式提起異議,故意延遲申請人獲得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時有發生,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一次“問題回應式”的立法
此次商標法修改充分重視到了上述問題,用張建華的話來講,“這是一次‘問題回應式’的立法。”包括上述問題在內,張建華歸納了商標領域存在的八大不正當現象,“我們的商標法修改主要就是針對這八種不正當現象展開的。”
其一,商標資源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如聲音還不能作為商標組成元素。
其二,很多申請注冊商標的並不是為了使用,而是為了搶佔商標的資源。比如,奧運會開過後,很多奧運冠軍的名字被註冊成商標。
其三,明知某一商標存在已為他人使用,還去搶注這一商標。
其四,為不正當競爭目的提出商標註冊異議,將整個商標註冊過程拉得很長。
其五,為了認定馳名商標不惜製造案件,以獲得國家機關“背書”,因為馳名商標都是在案件當中來認定的。
其六,在商標代理領域存在惡性競爭,代理人損害被代理人權益。
其八,權利人贏了官司卻不能彌補其因被侵權所遭受的損失。這一現象大量存在,說明了商標保護仍然不力。
張建華說,商標的重要利益日益為社會所認識,但是商標秩序的規範制度還不夠完善。
考慮到五個方面的平衡
要解決上述問題,張建華表示並不容易,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平衡,而此次修法主要考慮到五個方面的平衡。
第一,現實需要與理想狀態的平衡。比如,“聲音”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但“氣味”未被允許。
第二,註冊在先與使用在先這兩種制度之間的平衡。我國商標法將“註冊在先”作為原則,“最初這個原則是很剛性的,現在則越來越多地吸收了一些合理使用的合理因素,兼顧使用者的合理要求,在這次修改有所反映。”張建華說。
第三,兼顧個人正當利益保護與社會公平秩序。
第四,簡政放權與社會行政機關對商標執行保護的必要手段。一方面要簡政放權,另一方面行政保護還不可或缺。
第五,行政保護、司法保護和權利人的自力保護要形成合力。智慧財產權是私權,最關心商標權保護的還是權利人自己;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都是對權利人提供的一種保護,但各有優勢。行政機關的優勢在於它享有調查權,如果行政機關能夠把案情調查清楚,最後由法院來判決並得以執行,商標保護就能夠取得更好的效果。所以這次商標法的修改增加了對行政機關調查權方面的內容,增加了懲罰性賠償條款,增加了司法機關文書提供令制度,從而讓行政保護、司法保護與權利人自力的保護形成合力。
文章作者:記者 張維 文章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