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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2010年商標註冊程式性爭議
商標註冊程式性爭議行政覆議(以下簡稱商標行政覆議)涉及對商標局在商標註冊、變更、轉讓、續展、註銷、撤銷、異議等工作中所作出的多項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審查,是工商總局機關內部的一項重要自我監督機制。切實保護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商標局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既是商標行政覆議工作的功能目標,也是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在總局分管領導的重視和支持下,商評委認真貫徹執行《行政覆議法》和《行政覆議法實施條例》,嚴格遵守覆議工作程式和覆議期限,切實履行覆議救濟、糾錯的工作職能,充分發揮商標工作的專業優勢,不斷創新工作思路,既有效解決了商標行政爭議、化解了社會矛盾,也維護了工商總局公正、權威執法的良好社會形象。
一、概況
根據《關於做好2010年行政覆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工作的通知》(國法復函[2010]362號)的要求,2010年統計時間段調整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10日。
(一)案件受理情況
2010年1月1日至12月10日,商評委共收到商標行政覆議申請102件。其中,受理的98件,不予受理的4件。受理的98件案件涉及商標局12種具體行政行為:商標註冊申請視為放棄3件;異議申請不予受理28件;變更申請不予受理1件;註冊申請不予受理5件;續展不予核准6件;轉讓不予核准31件;異議予以受理1件;對申請人撤回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行政不作為1件;因註冊人終止註銷商標申請不予核准的3件;因註冊人終止註銷商標申請不予受理的16件;異議補正通知2件;撤銷核准轉讓決定1件。不予受理的4件案件,均是對商標駁回或部分駁回決定不服的申請。
(二)案件審理情況
2010年1月1日至12月10日,商評委共審結商標行政覆議案件100件。其中,上期結轉案件14件,已經全部審結,維持商標局具體行政行為的12件,撤銷商標局具體行政行為的2件;2010年新受理案件審結86件,維持商標局具體行政行為的37件,申請人撤回覆議申請的39件,撤銷商標局具體行政行為的8件,駁回申請人覆議申請的2件。2010年新受理覆議案件審結率達到86.9%。
二、2010年商標行政覆議案件
特點
(一)案件類型多樣化
2010年受理的商標行政覆議案件涉及商標局作出的12種具體行政行為,除了常見的不予受理、不予核准等覆議案件外,還首次出現了利害關係人對異議申請予以受理決定不服、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作為共同申請人
對撤回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商標局行政不作為不服等新類型的覆議案件。這些新類型案件通常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客觀上增加了案件受理和審理的難度。
(二)異議申請不受理、轉讓申請不核准案件相對集中
2010年受理的98件案件中,異議申請不受理的28件,轉讓申請不核准的31件,兩種類型案件占到受理案件總量的60%。這兩種案件類型集中的主要原因是:異議申請以郵寄方式提交的,關於“寄出的郵戳日”如何確定問題在理解上有分歧;申請人對“異議申請提出後可在三個月內補充證據材料”的法律規定理解有偏差,將“明確的事實和理由”也誤認為可以補充提交的範圍;債務人惡意欺詐,將法院已經凍結的商標轉讓給他人導致轉讓不能核准的情況,本屬於民事爭議,申請人卻期待通過行政覆議程式解決問題的救濟途徑選擇錯誤等。
(三)商標局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後,申請人撤回覆議申請結案的比例較大
《行政覆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覆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覆議申請的除外。2010年受理的98件商標行政覆議案件中,以申請人撤回覆議申請方式結案的有39件,占全部受理總量的39%,這在一定程度上簡化了審理程式,提高了覆議效率,節約了行政成本,客觀上也取得了救濟申請人商標權利與維護商標局執法權威相統一的良好效果。其中,有相當比例的案件都是在商標局答辯程式中,由商標局自行發現問題,主動與申請人聯繫溝通進行救濟和糾錯的,這也說明現在的商標行政覆議工作程式的設置合理、有效,充分發揮了其行政層級監督作用。
三、2010年商標行政覆議的主要做法
在商標覆議案件的辦理中,商評委嚴格按照《行政覆議法》、《行政覆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註冊程式性爭議行政覆議工作制度》(以下簡稱《覆議工作制度》)的要求,牢固樹立商標覆議工作服務社會經濟大局的理念,切實履行覆議工作職能。2010年商標行政覆議工作的主要做法有:
(一)運用專業優勢,厘清商標行政覆議職能範圍
根據《覆議工作制度》,商標行政覆議的受案範圍是除四種商標評審案件以外的商標局在註冊、異議、續展、變更、轉讓、登出等程式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申請人是商標局,申請人與他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不屬於行政覆議的審查範圍。因商標評審和商標行政覆議都是商評委的工作職能,現實中存在著申請人混淆商標行政覆議與商標評審程式,應選擇商標評審途徑而錯誤選擇行政覆議作為救濟途徑的情況;也存在申請人因苦於民事糾紛希望通過行政覆議解決根本問題的情況,商評委均耐心解釋說服,引導其採用法定的救濟途徑來維護其商標權利。2010年商評委還收到一起不服商評委拒絕重複送達行為以商評委為被申請人的覆議案件,商評委主動回避,交由法規司處理。另外,商標行政覆議作為一種可選擇司法前置程式,還存在著申請人不服商標局行政決定同時採用覆議和訴訟程式的情況,依法應當由先受理的部門辦理。遇到這種情況,商評委積極與法院取得聯繫,避免了行政覆議和訴訟結果不統一、行政覆議和司法資源浪費的情況發生。
(二)積極採用辦公自動化系統,規範工作程式,提高工作效率
2010年工商總局新開發啟用了電腦辦公自動化系統(OA系統),在總局範圍內推廣無紙化辦公。商評委積極回應總局號召,在商標行政覆議工作程式中充分利用OA系統,除商標局答辯環節外,案件受理、審理、發文程式都通過OA系統逐級報領導簽批。按照《行政覆議法》的規定,覆議案件不受理決定,需要在五日內作出;一般覆議案件從覆議機構收到覆議申請起即視為受理,包含受理簽批(5日)、被申請人答辯(10日)、覆議決定簽批,從收到覆議申請到覆議決定作出,審限只有60日。OA系統採用電子留痕管理,每個簽批的環節流程都有歷史記錄,這就督促並保證了受理、補正、決定等環節都能遵守法定期限,2010年商評委審結的100件商標行政覆議案件全部在法定審理期限內完成,無一件延長審限。
(三)審理案件講證據、重事實,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並重
商標行政覆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基本原則,涉及到的商標局在註冊、變更、轉讓、續展、登出等程式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很多並無法律明文規定,有相當數量的案件審理難度較大。商評委在審理商標行政覆議案件過程中,能夠做到不先入為主、不盲從慣例,尊重事實、講究原則,重點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力求根據法律規定和法律原則作出準確定性。
行政訴訟一般只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既進行合法性審查,又進行合理性審查是行政覆議較之行政訴訟的一大優勢。因商標行政覆議關係到申請人商標權利的實現,商評委在辦理商標行政覆議案件時既注重審查商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考量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注意與申請人、商標局的溝通協調,能夠全面、客觀地掌握案情,對於合法但不合理的情況勇於突破,提出處理建議。
(四)對於覆議後應訴案件,積極瞭解人民法院的觀點。努力提高辦案品質
覆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人可以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商標局)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及時關注覆議結案後商標局應訴和法院判決情況,有利於統一認識,提高覆議工作品質。2009年的“菜王”商標異議申請不予受理案,焦點是關於“寄出的郵戳日”如何理解的問題。申請人于法定期限最後一日投郵申請檔,但是基於郵政系統的工作制度和慣例,常存在著第二日才蓋郵戳發出郵件的情況。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如果能夠提供實際投郵日的掛號信收據等證據,商評委認為可以將其視為“寄出的郵戳日”,給予其救濟機會。通過持續關注此案法院判決觀點,反復與商標局溝通,商評委的觀點得到了總局領導的認可,並將“菜王”案作為案例,改變了商標局以往只認郵局郵戳的行政慣例,一攬子解決了此類問題,保障了申請人救濟權利的實現。
(五)面對新情況新問題,不囿于傳統的思路,主動應對尋找解決方案
法律制定總是滯後於複雜的社會現實,實踐中出現了法律規定無法解決的問題,商評委創新工作思路靈活解決問題。2010年商評委收到一起商標局在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人(以下簡稱A)撤回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的情況下,仍作出撤銷被申請商標的決定,A和撤銷三年不使用被申請人(以下簡稱B)不服,共同提起撤銷複審的案件。A和B在撤銷複審申請中均認為,在商標局作出決定前,當事人有權撤回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實質上是對撤回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商標局行政不作為不服,屬於行政覆議的受案範圍。在撤銷複審程式中,商評委僅對商標使用證據進行審查,不將商標局列為一方當事人,因此無法審查商標局對撤回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的不作為行為。因A和B在撤銷複審中並未明確覆議請求,商評委也不便主動啟動覆議程式。A和B後來又提起覆議,但已經明顯超過法定的覆議期限。商評委與商標局多次溝通協調,突破了法律設置的瓶頸,提出了先由商評委對撤銷複審案件評審,如果可以維持被申請商標註冊,由A和B撤回覆議申請的解決路徑。目前該案正在等待複審中。
四、目前商標行政覆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關於商標行政覆議範圍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關於商標行政覆議案件,現行《行政覆議法》和《行政覆議法實施條例》並沒有對其進行明確法律定性。商評委出臺的《覆議工作制度》雖然採取了列舉式規定,並明確了駁回複審、異議複審、爭議、撤銷複審四種評審案件不屬於行政覆議的範圍,但因《覆議工作制度》僅為內部工作制度,沒有法律效力,這就增加了商評委將評審案件排除在覆議程式之外的難度。實踐中,因兩種案件都屬於商評委職能範圍,很多申請人對兩種程式不能明確區分,導致救濟權利喪失的現象時有發生。建議適時開展廣泛的調研,理順二者之間的關係,並出臺相關法律規定。
(二)行政覆議不收取費用,實踐中存在著濫用覆議權利、浪費行政資源的情況
《行政覆議法》規定,行政覆議機關受理行政覆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覆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這一規定體現了執政為民的基本理念,降低了覆議的門檻,有利於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現實中卻衍生了濫用覆議權利、浪費行政成本的現象。有些申請人因不繳納商標註冊和複審規費,不按照法律救濟途徑進行權利救濟,抱著試一試的態度申請行政覆議,結果是既浪費行政資源,又耽誤了其法定的救濟權利。還有些商標代理組織,往往是因為自己的疏忽造成了對申請人不利的法律後果,因難以得到申請人的理解和授權,便以自己名義或製造假的委託書申請覆議。上述情況所造成的行政資源浪費十分嚴重,如何解決有待探討。
(三)商標行政覆議審理方式單一,今後應積極運用調解、和解、聽證等審理方式
目前商標行政覆議所涉及的商標行政行為,以程式性問題為主,通過對申請人和商標局雙方證據的書面審查,就可以明確事實,作出結論。但是轉讓不核准、註銷不核准等類型案件,也關係到對商標局具體行政行為的實體審查,對申請人的商標權利影響較大。今後商標行政覆議案件在以書面審查為主的基礎上,還應積極運用調解、和解、聽證等多種審理方式,做到真正掌握案情,作出準確法律定性。
五、以工商總局為被告的覆議後應訴情況
商評委作為覆議機構代工商總局作出覆議決定,對工商總局覆議決定不予受理覆議申請、或者改變商標局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人可以在十五日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0年,以工商總局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有2起。一是申請人對工商總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覆議案件決定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涉及駁回複審案件是否屬於行政覆議受案範圍的問題,商評委認為不屬於覆議範圍,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一審法院判決維持工商總局不予受理決定,申請人未上訴。二是申請人對工商總局《行政覆議決定書》不服,以商標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工商總局雖然維持了商標局因註冊人終止註銷商標申請不予核准決定,但是部分變更了不予核准的理由,所以變更工商總局為被告。該案涉及對《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解釋主題,商標局、商評委、一審法院對該法條的理解有分歧。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覆議決定,該案沒有上訴。工商總局重新做出覆議決定,撤銷了商標局註銷不予核准決定。
文章作者:曹 娜 作者單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文章來源:中華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