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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能否以被異議人執照被吊銷為由要求不予註冊被異議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受理後,申請人取得一種期待權益,即期待該商標被核准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權。這種期待權益,是否基於申請人喪失經營資格而自動消滅?商標異議審理中,異議人能否以被異議人營業執照被吊銷為由,要求不予註冊被異議商標?
在商標註冊實務中,商標申請人應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自然人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以其依法被核定的經營範圍為限,或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單位申請人只要求具備民事主體資格,未要求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如此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商標的實際使用率,防範商標搶注和囤積行為。但是,只要商標註冊申請權取得時是合法的,就不能僅因為申請人事後喪失經營資格而自動消滅,或者說不能僅因為申請人事後喪失經營資格而無條件剝奪其獲得注冊商標的期待權益,除非法律另有明確的相反規定。申請人喪失經營資格的,完全可以將其商標註冊申請權轉讓給其他有經營資格者,使商標的實際使用成為可能。即使申請人因死亡、依法終止而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依法取得的商標註冊申請權等民事權益,仍可由其繼承人、投資人等權利義務承受者依法承繼。
《民法通則》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公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公司終止。”最高人民法院在給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函》(法經〔2004〕24號)中指出:“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顯然,企業法人終止以註銷登記為准,註銷後才歸於消滅,喪失民事主體資格。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表示其喪失了經營資格,不得再繼續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但是該企業仍然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其依法取得的商標註冊申請權等民事權益,不因執照被吊銷歸於消滅。
當然,企業若被吊銷營業執照多年,仍未辦理註銷登記、未進行清算、未處理相關財產權益的,很有可能成為被人遺忘的“僵屍企業”。商標局將注冊商標權授予此類企業,商標可能不會被實際使用,造成資源浪費。不過,這只是可能性之一,並非絕對。若要以此為由無條件地剝奪營業執照被吊銷者的商標註冊申請權,立法者需要進行政策考量,衡量採取哪種方案更有利於兼顧社會公共利益與個體合法權益,並作出明確的規定。
商標局商標異字第00590號中基及圖商標異議裁定書,曾以被異議人營業執照被吊銷,且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被異議商標權利由其他民事主體承繼的答辯為由,推定被異議人已經終止或者已經放棄被異議商標的權利,認定被異議商標的權利主體已不存在,裁定支持異議人有關被異議人被吊銷營業執照、不應核准被異議商標註冊的主張。此個案的特殊性在於,被異議人不僅被吊銷營業執照,而且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答辯,商標局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考量,推定其放棄被異議商標的權利。因此,該個案不能得出被異議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就應無條件剝奪其商標註冊申請權、裁定不予註冊被異議商標的結論。當然,類似情形下的被異議人若想繼續取得被異議商標註冊,應當積極答辯,主張自己仍然享有商標註冊申請權,並依法將被異議商標的相關權利轉讓給他人。筆者建議有關商標註冊評審規則的商標立法中,對類似情形予以明確規定,以便定紛止爭。
文章作者:黃璞琳 郭文瑋 文章來源:中國工商報-商標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