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體育反訴飛人喬丹侵權 評:做品牌比搶商標更重要
2013年04月09日 15:35
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導,近日,喬丹體育反訴飛人喬丹損害了企業的名譽權,並希望得到800萬美元的精神損失賠償。
2012年2月,飛人喬丹狀告喬丹體育未經許可使用他的姓名“喬丹”,侵犯了他的姓名權。喬丹體育認為,球星喬丹在這家企業上市的關鍵時刻進行高調起訴,利用訴訟損害了喬丹體育的名譽權,致使喬丹體育IPO上市受阻,影響了公司的商業發展計畫。這次反起訴是被迫無奈。
喬丹體育起訴喬丹有兩個理由:第一,我國《民法通則》對姓名權的保護適用於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和沒有國籍的人。而球星喬丹是美國公民,從沒在中國居住過,因此,援引《民法通則》的規定在中國境內主張姓名權,這跟中國法律不符,球星喬丹因此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第二,中文“喬丹”不是球星邁克爾•喬丹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翻譯,所以說侵害喬丹本人的姓名權的說法並不準確。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中心研究員趙佔領認為,這些理由存在爭議。
趙佔領:第一點理由是有爭議的。民法通則規定說公民享有姓名權,但是姓名權有地域性。通常來講姓名權只能適用於中國境內的公民也就是中國公民,但民法通則同時又規定姓名權可以適用於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或無國籍的人。像喬丹體育所說的,喬丹因為在中國境內沒有居住,不符合這種情形,所以他不能夠依據民法通則起訴。從單純的司法實踐看,在很多情況下,法院承認外國人即使沒有在中國境內居住,也同樣享有姓名權,只是姓名權是否構成被侵犯是有爭議的。另外,由於中外文化不一樣,喬丹在國外只是一個普通的姓氏,不是一個名字,但在中國,很多人可能尤其是體育愛好者可能會把這個名字和喬丹體育與喬丹定義在一起。
之前球星喬丹起訴喬丹體育時,國內的不少法律界人士認為球星喬丹不會勝訴,但起訴訟的最終結果仍沒有定論。目前喬丹體育反訴喬丹並請求恢復名譽澄清事實,索賠精神損失費,喬丹體育的這次反訴成功幾率有多大?此次事件是否有其他解決方法呢?趙佔領認為,除非提供其他證據,否則單純針對喬丹本人,勝訴可能性不大,喬丹商標的爭議還是訴訟外解決比較好。
趙佔領:如果說只是針對喬丹本人的起訴來講基本上是不可能勝訴的,如果針對喬丹其他的言行,這個有可能,這要看喬丹體育所提供的證據。對於喬丹體育來講,即使現在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名譽權,但最終無論結果如何,對於雙方來講可能都是雙輸,尤其是喬丹體育。目前的情況下對於商標來講和解可能是更好的選擇。
當初球星喬丹起訴時,不少文體明星對此持支持態度,這起喬丹商標之爭特殊性還在於這是是一場跨國界的官司。從這起案件的特殊性來看,中國的企業在商標保護以及避免商標紛爭方面應該總結一些什麼樣的經驗和教訓呢?趙佔領認為,企業必須有自己獨立的品牌。
趙佔領:中國企業在前期打造自己品牌的時候需要非常謹慎,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者知名產品名稱來注冊商標的話只能是短期行為。因為短期內可以借助別人的知名度擴大自己品牌的宣傳,降低成本,但從長遠老看,沒有獨立的品牌會給企業帶來風險,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喬丹體育上市的進程受影響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甚至,企業可能因為訴訟喪失了已有的商標並需要重新去打造品牌,這個轉型代價是非常大的。
來源:中廣網